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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出台文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2017-06-27 朝酒晚茶

近日,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规定了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在党政机关以担任法律顾问单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党政机关要科学设定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选聘程序、职责范围、利益冲突回避等要求。聘任单位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公司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完善管理体制

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本单位遴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遴选审核后,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来源:江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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