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在党政机关以担任法律顾问单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党政机关要科学设定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选聘程序、职责范围、利益冲突回避等要求。聘任单位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