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全国司改推进会|李贵方律师谈当前现实紧迫的任务
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7月10日在贵州贵阳召开。仅四位律师代表应邀出席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就是其中一位。5月3日,李贵方还参加了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座谈会。
今天,【朝酒晚茶】特邀李贵方律师结合他擅长的刑事辩护业务,为“司法体制改革”建言献策。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法律、法治问题,也要全面迎接、应用现代化科技成果。
“审理者应该怎样裁判”,比如怎样开庭,要不要开庭,开庭审什么,审到什么程度,开庭以查清事实为目标还是以完成司法程序为目标,等等;
审判怎样独立,审级怎样独立,怎样处理下级法院请示、汇报以及大要案指挥、协调等等,都是非常现实、紧迫的任务。
有幸参加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感触良多。这个会议叫“推进会”,说明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布局、全面展开、全面落实,现在要推进、深化,上一个新台阶。
这次会议以信息化、大数据等新型科技手段助推司法体制改革为侧重点,说明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法律、法治问题,也要全面迎接、应用现代化科技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对会议做了重要指示,他开篇就讲“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突出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价值,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思考。
联想到今年5月3日,我有幸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座谈会,他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个人认为,中央政法委主持召开的这次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既是一项有计划的工作安排,也是对习总书记这一指示的具体落实。所谓“推进”,也是“深化”。
习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还明确提到“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孟建柱书记在会上用“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这样一个专题,全面论述了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我认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换句话说,就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从而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这个方面,有两句话是说得非常好的,就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真正落实这两句话。目前已经出台的很多制度、措施都是好的,有用的,但我认为还应该更深入具体地落实这两句话,那就是——
“审理者应该怎样裁判”,比如怎样开庭,要不要开庭,开庭审什么,审到什么程度,开庭以查清事实为目标还是以完成司法程序为目标,等等;
“裁判者怎样负责”,包括裁判者对什么负责,对谁负责,哪些情况是案件错误,哪些情况是错案,哪些问题应该纠正,怎样纠正,通过什么程序纠正,以及司法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的内容、范围等等。
更进一步地说,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情况下,院庭长还有没有监督权、监督责任,怎样进行监督,尤其是如何真正发挥审判监督作用,比如,审判怎样独立,审级怎样独立,怎样处理下级法院请示、汇报以及大要案指挥、协调等等,都是非常现实、紧迫的任务。不能认为实行了责任制,有了大数据协助,案件就一定办的公平正义了。这中间还有很多细致及具体的工作,要系统、全面的规范、落实。
习总书记特别提出了“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说明习总书记关注到了这些年一些触目惊心的刑事冤假错案,认识到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诸如联合办案、降低证据标准、不坚持证据裁判等。因此,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而在刑事诉讼中,很重要一项内容就是刑事辩护,没有刑事辩护,侦查、控诉就缺少了强有力的对抗和监督,法院也无法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判。正如孟建柱书记在报告中所讲:“控辩实质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标志”。“要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提高律师辩护率”。
作为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以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实践这一要求,既在实质上作出有效的辩护,高质量的辩护,也在数量上尽力多辩护,多服务,为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贡献自己的力量。
》》》李贵方简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991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4年于德国马普国际与比较刑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
现兼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
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同时担任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等多家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多次参加刑事立法、司法、国际合作等研讨活动。著有《自由刑比较研究》等专著,合作翻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英>吉米·边沁著)、《英国刑法》(<英>史密斯·霍格)、《刑事证据》(<英>理查德·梅)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中国司法》等刊物上发表文章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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