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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刊文点赞江苏公职律师制度

2017-08-08 陈立民 朝酒晚茶

原题:

放大公职律师的“法律参谋效应”

我省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链接:权威|江苏两办发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附全文)

各种“奇葩”红头文件时有发生,“拍脑袋”政策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甚至有个别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变“老赖”被告上法庭,不仅有违民意、伤害民心,更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在党政机关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革除积弊,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和法治水平。公职律师的设立,对于建设现代化政府而言,是必要和必须的。

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公职律师是“法律参谋”,有着重要的资政辅政功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周密考量、科学使用,尽力放大公职律师的“法律参谋效应”。首先,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不能简单止步于信访、调解等“善后”作用,而要功能前置,在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公职律师履职不力的情形,要依法对其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其次,要建立完备的公职律师进入和管理机制。因其“公职”身份,理应比对社会执业律师资质的要求更高、更严,对其实际能力的绩效考核也应落到实处。鉴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公职律师队伍进行专业细分,以便提供更加专业、准确的法律服务。再者,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公职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独立权,所在单位的“一把手”在此应发挥关键作用。

公职律师的有或无,对于党政机关来说,绝不仅仅意味着岗位和人员的增加,而是对整个政府建设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远影响,要以此为契机和突破口,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型助力,为推进依法治国打牢根基。

原载《新华日报》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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