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评论员文章(一)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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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所以,有人认为律师言论应该是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律师协会更没有职权对律师的不当言论进行评价甚至处分。
那么,律师果真可以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没有边界、信马由缰吗?果真可以在互联网自媒体上想讲啥就讲啥、想唱啥就唱啥吗?
不错,《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不要忘记,《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样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律师,对于这点权利义务的常识应该再清楚不过了。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没有脱离约束的自由。作为律师,如果认为言论自由没有边界、没有约束,那肯定是对法律ABC装聋作哑,或者本来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律师的言论,无论是执业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其他受托人时的言论,还是不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时、仍以律师身份对公众发表的言论,都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律师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还专享《律师法》规定的法庭言论自由。但是,决不能忘记,法律法规确认你自由的同时,一定给你划出边界。《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版),以及《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信条例》相关条款,对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歪曲事实、辱骂诋毁、违背公序良俗及造谣惑众、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统统说“NO”,乃至《刑法》专设“诽谤罪”等罪名,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律师言论决不能超过边界,言论自由决不能成为恶意歪曲、捏造、攻击、煽动、辱骂、诋毁甚至诽谤的挡箭牌。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有人甚至将律师誉为社会的良知与理性所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序言中,律师被描述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出于这一特殊的社会分工和公众信任,律师言论就比普通公民言论具有更大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发达的当下。要维护这个职业的社会价值,就必须用职业伦理来规范自身言行;要保持这个行业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必须用特殊要求来规制自身言行;要争取这个群体拥有更多社会尊重,对自身言行就要更多一份约束。这是一种光荣的约束,它当然高于法律法规设定的红线,从而成为律师职业伦理的底线。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肯定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指出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应该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一言以蔽之,律师言论的这条底线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妄语、不臆断、不非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应当处分的九大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是这条底线的具体化。在公开场合或公众媒体上,律师以律师身份出现的言行可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可罚性”,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红线”,但仍需受到职业伦理约束。就像医师需要医德、教师需要师德,突破这个职业伦理底线,就会误导公众、损害这一职业的形象。正如《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要求:“不管是在执业行为还是私人生活中,律师都必须避免从事任何可能会败坏其所在行业声誉的行为”。所以,这条底线需要全体律师自觉,更需要律师协会守卫。毋容置疑,律师无论以何种身份发表正当言论,都受到法律保护和律师协会支持;律师以律师身份发表不当言论,就要受到律师协会约束。律师协会根据《处分规则(试行)》对不当言论进行查处,就是要守住职业底线,维护职业形象,赢得的必将是公众更多的信任支持。
律师的公众言论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臆断、不歪曲、不虚构,就必须客观、专业、严谨、审慎。首先,其对事实的描述必须是客观的,不得臆测,更不得歪曲、捏造。其次,必须合乎法律或基本法律原则,帮助公众建立理性、崇尚法律。第三,必须有严谨的法律逻辑。任何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用法律诡辩、钻法律空子去误导公众的言论,都有害于律师职业。第四,必须是善意的,有助于树立律师职业形象、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性社会。借机扩大事端、歪曲诋毁、企图吸引眼球、博取名利的言行,都为真正的律师所鄙视,被每一个正义的民众所唾弃。
来源:杭州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