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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罚|互联网服务平台接小单子也要按规矩办!
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如何在创新的同时谨慎合规?近期的一则处罚决定再次将这个问题推到了法律服务创业者的面前。
12月12日,司法部官网刊出一则通报,一名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5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
该律师今年4月刚刚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11次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外地律师委托,在当地派出所查询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共收取费用2000元。该行为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此通报一出,引发了律师朋友圈热议。查档之痛绝大部分律师都切身经历过,互联网技术发展,尤其是微信公众号可以内嵌实现诸多平台性质的功能之后,异地委托查档成了很多律师的选择和在手机上就能完成的小事。
原来需要自己出差去查的档,现在在一些平台上以“发单”和“抢单”的模式进行对接。对需求方来说,金额不大,还能代替自己差旅,性价比超高。对接单方来讲,很多时候是顺路帮忙,举手之劳,工作量不大还有一些收入,何乐不为。
但是,模式的创新不意味着可以跨越合规的红线。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须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再指派。委托异地查档虽然是律师同行间的一种互助行为,但本质上也是提供了付费法律服务。
也就是说,异地查档这件事不是不能做,而是要走律所的委托代理程序,而且要注意规避风险。实际上,很多此类对接平台也是由专业法律人创立,创办者十分清楚其中的合规风险,所以也在建立平台的同时提示发单抢单的律师必须合规操作,判断风险的同时经律所相应程序委托代理。
此次该律师被罚,虽然原因是个人不规范操作,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但同时也再次凸显了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合规的重要性。
未雨绸缪 谨慎对待
律事通创始人 潘标
律师异地查档平台“律事通”也面临着同样的合规风险。律事通创始人潘标向律新社表示,异地查档的确存在一些监管和手续方面的问题,所以律事通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方面的合法性和风险,没有按照纯委托的方式去做,而是安排客服尽量全程跟进,把握风险。
查档本身费用不高,这样做会不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利润率?潘标表示,律事通的立场是谨慎对待,宁可在利润率上让步也要确保合作合法合规。“规范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潘标说道,“大家可能会寻求一些突破点,找到变通的方法或者其他的附加值。”
现有相关规定是否可能略有约束法律服务行业的创新?潘标认为,法律行业不像其他行业,不能改变得太快,不然会影响正常的法律工作环境,不过会随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产生新的变化,到2019甚至是2020年可能会有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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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向严 约束创新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春泉
一直专注互联网法律事务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几年前曾想开设一家“互联网律所”,希望用互联网的精神、思维和模式进行运营,以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需求。但因办公空间、人均创收等种种限制条件,“互联网律所”最终未获批准。
刘春泉向律新社表示,他也认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对创新型法律服务模式有一定的约束,此次通告的处罚决定就是两者间冲突的一次体现。
“现在很多行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创业创新和现行相关规定间存在矛盾,但商业领域和法律服务行业却收获了不同的对待。”刘春泉以淘宝网、滴滴出行和饿了么举例说明,严格来讲,很多创新企业在最初都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一方面是企业实际颠覆了购物、出行、订餐等高频生活需求,做大做强后再着手处理合规的问题;另一方面地方也给予了一些保护,使得一些创新模式得以最终实现。
刘春泉认为,商业领域企业往往得到了更多的保护,而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一直较严,尽管也是出于行业规范等诸多考虑,但过多的限制约束可能的确不利于行业创新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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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突出 可能修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史宇航
“互联网+”给很多行业带来了颠覆式的变化,法律行业虽然比较传统,但近几年大量涌现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上,律师可以发布个人信息进行宣传,也可以接受合同起草审查、公司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法律咨询、律师见证等委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候选人史宇航告诉律新社,严格来讲,律师提供的所有收费性质的法律服务都应当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接洽,律所经过利益冲突审查等手续,确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再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但是,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信息和地域的区隔,让原本只能在线下完成的洽谈对接和业务承揽也能在线上随时完成,这就带来了一些新的合规问题。2015年1月,在关注法律科技行业之初,史宇航就发表过一篇《<律师法>框架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的风险与解决方案》,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相关运营模式提出过疑问。
尤其是承揽业务方面,史宇航认为,如果希望规避处罚风险,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当然是每项法律服务均由律师与用户通过律所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这样的方法无疑费时费力,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会把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所有优点全部抹除。
异地查档这样的带有“帮忙”性质的“小事”,图的就是便捷便利、互惠互利,和很多法律电商平台上所创新的竞价抢单法律咨询或合同审查等简单服务并无实质区别。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操作,异地查档可能还需要走“公对公”程序,会失去了存在的实际价值。
“很多行业的发展中都会迎来一些破坏式的创新。”在撰文近三年后终于出现了第一罚,史宇航认为,此次处罚有可能会推动《律师法》的修改。
总之,尽管这次处罚是异地查档平台律师第一罚,但反映出的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普遍的合规问题。合同起草审查、公司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法律咨询、律师见证等业务事实上也都面临同样的风险。
或许我们可以思考和展望的是,一方面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一方的律师事务所能更多地意识到互联网平台法律服务需求的巨大资源,是否能适应并支持所内律师开展异地查档等小额但高频的业务;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的相关程序手续中,是否还存在引入科技的力量,从而提升效率的可能,在合规的前提下让模式创新发挥更大的力量。
(来源:律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