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公告方式向一名法考生罗某某送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
公告显示,北京市司法局在审查罗某某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拟对你作出2018年、2019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请罗某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司法局领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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