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家【事业单位】获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刚刚,江苏两家事业单位获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江苏省司法厅经研究,于4月28日批准同意在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苏司律决字〔2020〕352号),同意在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苏司律决字〔2020〕359号)。
据了解,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省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苏北运河的航道、船闸、航政等工作的全面管理。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定洪泽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定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这次,江苏省司法厅用实践回答了“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这个疑问。
记得,2019年底的一次《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中,专门有人来电咨询江苏事业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公职律师的问题。
一起回顾一下。
【听众于先生】
2017年8月30日,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其附件1《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明确我省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暂时定为本单位“公务员”,暂不得将事业编、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范围。
但是2018年12月20日,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相关链接】司法部发布《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省司法厅 曹扬文】
于先生好,我是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的曹扬文。首先我要感谢于先生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江苏根据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也研究出台了省里面的一个实施意见,应该讲这两个意见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个基本政策性的规范。
对这个什么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规定非常原则,也就是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对于哪些机关是党政机关,比如说包括不包括人大政协这些机关,还是仅仅是指党委政府的部门;这个公职人员是公务员还是包括事业编的人员,这些问题,在政策里面都没有做非常明晰的规定。
所以,我们当时请示了司法部,司法部在审批中央机关的公职律师时,出于对这项改革的稳妥审慎推进的态度,当时是限定在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当中。当时江苏发布政策指引的时候,就参照司法部的做法,暂时没有将事业编包括参公人员纳入进来。
这个过程当中,不断有人在咨询,包括有些事业单位咨询能否开展这项工作。我们把这个情况也跟司法部做了汇报,所以在后来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包括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时候,充分听取了基层意见,在这个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做一些调整,一方面明确了一些任职条件,同时规定,对于一些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这个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包括其他的一些组织,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来设立公职律师。
就目前来讲,具备这个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里面一些事业编或者参公人员,担任公职律师,从身份资格来讲,应该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但是我这边想特别说明一下,公职律师首先是一个单位的公职律师,你能否担任公职律师,首先要取决于这个单位是否同意你担任公职律师,这里面有几个条件,首先这个单位要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说这个单位里面是否明确了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公职律师是谁来管理。另外你这个单位里面是否为开展公职律师制订了相应的人员遴选、日常管理考核等制度,这个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这个工作的条件。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很多这样的事情,可能有些单位里面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很多,他们是不是所有人都同意担任自己的公职律师呢?这个单位里面也有一个遴选和筛选。
(文字根据直播音视频整理节选,未经官方审定,仅供参考)
【相关链接】
权威|江苏两办发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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