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批复: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如何理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算不算?“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可不可以理解成广义的“法学”?刚刚,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的一份请示作出批复。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21〕24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京司文〔202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此复。
司法部
2021年12月2日
【律媒智库】注意到,刚刚修订并将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书。
新条文是这样: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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