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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政府为何不敢向日本帝国宣战?

2017-09-17 国史馆

“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关东军于1931年底占领满洲全境,中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沦陷,一般史家认为,第二次中日战争由此爆发。国民政府虽然在其后发动了淞沪抗战和长城抗战,但不得不说这种抵抗是被动而战术性的,只是暂时遏制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凶焰。1932年1月,蒋介石和汪精卫在杭州“烟霞洞会议”之后,由蒋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汪任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从此,维持近7年之久的“蒋主军、汪主政”的党内团结正式形成。国民党首先转而采用“联俄容共”的战略,[1]在列强中谋求地缘政治的突破;其次秘密整军经武,和德国达成一揽子军事合作计划,得以训练出20支德械师;第三在全国推行“新生活运动”,将“礼义廉耻”的传统伦理来激励国人的勇气和耻感;第四经略大西南,为今后的中国营造一个厚实的抗日根据地;最后于1935年11月的“五全大会”宣布结束训政、厉行制宪,用民主政治来开创全新的政治格局。[2]


因此到了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时候,中国已经没有6年前那么手足无措、人心溃散,国军坚韧勇猛的淞沪会战也击破了日本“三月亡华”的战略计划。12月首都南京沦陷,迁都重庆的中央政府号召国民长期抗战、永不投降,“与其屈服而亡,不如战败而亡”,[3]而日本也声称“帝国政府尔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4]似乎双方已经没有任何转圜谈和的余地,但是令很多后人大惑不解的是,中日两国政府却始终没有互相宣战,在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之前,一直在进行着一场不符合国际法定义的血战。对此很多近代史专家和民间学者做出了各个层面的剖析,试图从国际政治、政略安排、军事部署等各方面做出了独到的论述,[5]也都有理有据、切中肯綮,曾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下面笔者试图从中国政府的立场,就宣战问题研究几点被前人忽视的几个角度,请诸位近史学方家批评指正。


中外学者大多将1937年7月-1941年12月之间的中日关系称为中国“战而不宣”、日本“不宣而战”,这个“宣”字如果将其理解为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式公文宣战,那是对的,但如果将其理解为对国内的战争动员,那就错了。一个国家如果面临庞大复杂的军事行动而不进行全国总动员,那么至少从主观上表现了该国政府的缺乏交战意志和取胜决心,其客观的武力行为想必也不能持久。作为侵略者的日本当然不会如此,1937年9月4日,日本天皇颁布了《致第72届帝国议会开幕式诏书》,宣称日本军人“正排除万难发挥忠勇,只为促使中华民国醒悟,迅速确立东亚之和平”,并号召他的臣民“配合今日之时局,忠诚奉公,同心协力,达到所期待之目的”。[6]有学者认为,“该诏书的意义在于,补救日本因暂时搁置对华布告宣战而失去的好处,……是日本从国内法的角度行使的布告宣战”。[7]


作为抵抗者的中国也采取了相同的政略,那就是暂缓向国际公告对日宣战,却利用领袖演讲或政府文告的方式对全国军民发出了战争总动员。全面抗战开始以后的1937年7月17日,蒋介石在庐山发表演讲,这是向国内民众宣示国府抗战到底的决心;7月30日和8月18日,蒋介石两次发布“告全体抗战将士书”,这是向全体国军宣示国府抗战到底的决心;8月14日,南京政府发布“自卫抗战声明书”,这是向世界人民宣示中国抗战到底的决心;8月30日,南京政府向国联递交“日本侵华声明书”,这是向国际列强宣示中国抗战到底的决心。事实上,国军抗战中22次会战,有14次是在1941年12月宣战前完成的,[8]这已经说明中国政府、国民党及其领袖蒋介石决死复仇的能力、行动和意志。


上述文告中最著名的当属蒋氏于庐山的“最后关头”演讲,[9]其中的“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动人心弦,成为此后8年激励每一位殊死抵抗的爱国军民之座右铭。但是将其视为中国的“抗战声明”似乎还不够确切,因为中国政府正式将局部抗战提高到全面长期战争的国策作于8月7日的最高国防会议,[10]于是才有了“八一三”淞沪会战将全盘战略从“由北向南”转向“由东向西”的逐次抵抗,中国对日“胜也罢,负也罢,就是不要同它讲和”(蒋方震语)的最终决心由此底定。此后的8月14日发布的“自卫抗战声明书”开宗明义地宣告:“中国为日本无止境之侵略所逼迫,兹已不得不实行自卫,抵抗暴力”,在历数中国种种和平努力和日军种种军事暴行后声明:“中国之领土主权,已横受日本之侵略,国际盟约、九国公约、非战公约以为日本所破坏无余。……中国决不放弃领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唯有实行天赋之自卫权以应之”,最后国府豪迈而自信地向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世界人民宣告,中国的抗战“非仅为中国,实为世界而奋斗;非仅为领土与主权,实为公法与正义而奋斗”。[11] 我们认为,该声明与“最后关头”演讲相呼应,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从国内法的角度行使的布告宣战”。


既然中国政府已经有决心、有耐心、有雄心面对一场长期而艰苦的战争,并且已经做了国内应战总动员,那么为何不对日本直截了当地发布宣战布告呢?[12]首先我们必须知道的是,1930年代开始,国际法由限制战争逐渐发展到禁止战争,开始认为哪一国率先宣战,此一国家就是发动战争的侵略者,[13]既然日本都不愿意宣战而承担战争责任,中国就更没有必要主动宣战自承为“侵略者”了。但蒋介石还一直十分担心日本对中国首先宣战,使得中国不得不进入国际法意义的战争。1941年2月8日,他曾经命令军委会从速研究日本对华“正式宣战时之利害,与我国应有之对策及预防之处理”,[14]其中之原因,就应该分析国际规定中两个交战国和第三国之间互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了。睽诸国际公法,一旦中日在法律上进入战争状态,两个交战国和任何不愿参战的第三国之间将暂停适用平时国际法而改为适用战时中立法(War Neutrality Law)。具体而言,中立国必须对交战国承担以下义务(亦即交战国的权利):


一、不作为的义务:战时中立国不得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包括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和其他军用物资,也包括贷款和承购公债),不得用军舰和国有船舶为交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

二、 防止的义务:第三中立国应该阻止交战国利用自己的领土、领空和领海进行作战,或建立军事基地以及运送军队和军事物资;

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得以用军机、军舰阻挡中立国的飞机、舰船进入敌国境内,并得以制定中立国向敌国的禁运货物清单,对于上述封锁和禁运,第三中立国必须严格配合。[15]


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中国在这方面的判断。“七七事变”以后,参谋本部第二厅厅长徐祖贻向最高统帅部汇报了他和外交部次长徐谟就宣战问题的研究结果,他认为,“如绝交后,双方即具有交战国资格,日本即可以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军需原料输入中国,其范围甚广”,随之他提出了自己的担心:“现我国一切军用品能否自给自足,大有问题”。[16]事后的局面证明的确“大有问题”——截至1938年12月,中国陆军武器弹药的损耗总量为:步枪311000枝,轻机关枪18500挺,重机关枪4000挺,迫击炮1300门,山、野、重炮660门,步、机枪弹7.2亿发,各式炮弹346万发,手榴弹730万颗;[17]而同时期国府总共只生产出了步枪123330枝,轻机关枪3600余挺,重机关枪700挺,迫击炮1700余门,步、机枪弹2.9亿发,各式炮弹55350发,手榴弹168万颗,山、野炮则没有出品。[18]两者相较的巨大缺口,国军的械弹“能否自给自足”已经不言自明了、


中国虽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是作为一个贫困散漫、教育落后的农业国,既缺乏战争必须的钢铁、石油资源,更缺乏大规模的工业制造条件,军队指挥、军事技术、军政管理和军工生产的人才也极度匮乏,这些致命的弱点在国军防线逐渐从沿海向大西南收缩时,显得尤为突出。亲历大战的国军高层在战后曾总结道:“我国因科学落后,战前轻工业虽略有规模,而军需工业实甚幼稚,设备简陋、技工缺乏,且限于国家财力,无法大事扩充,致重武器无法自造。……益以盟邦之租借援助,方勉强支持8年之艰苦抗战。”[19]所幸蒋介石早就认识到这一困局,于是在1931年底就“在积极开展对苏外交,争取苏联援助的同时,也大力开展对德外交,并取得了德国的援助”。[20]因此在卫国战争爆发的前后,德国军械是中国外援的主流,而1938-1940年,当属苏联军援最为卓著。


先来看德国。1937年8月13日中国淞沪会战,国军87师、88师均配备有德国军事顾问,在总顾问法尔肯豪森的指挥下制定具体的战术计划,当时整个上海战场总人数有71人之多。南京保卫战开始以后,他们又跟随军事中枢转进武汉,继续帮助中国抗战,直到1938年5月才因本国政府训令而被迫回国。众所周知,二战前德日是紧密的战略盟友,但就在希特勒于1938年2月承认满洲国的前后3个月之内,尚有以下械弹运抵香港:


步枪:30万枝,子弹1000发/枝;

自来的手枪:30000枝,子弹1000发/枝;

20响驳壳枪:20000枝,子弹2000发/枝

重机关枪:20000挺,子弹10000发/挺;

德制迫击炮:800门,炮弹190万发;

战车防御炮:500门,炮弹1000发/门;

单管高射炮:500门,炮弹2000发/门;


以上军火总计1000余万美元。[21]总之,虽然德国基于和日本的友谊而于中国渐渐交恶,但还是在1938年5月之前经过公开渠道和民间渠道出售军火给中国,合计金额大概为2500万美元。中国抗战全面爆发后,首批通过购料贷款而获得的外国军援就是来自于苏联,其中坦克85辆、45㎝反坦克炮200门和一营高射炮就是通过海运抵达香港,[22]时间是1937年10月。1938年11月初,苏联通过海运援华的第二批5000吨军火由英轮从敖德萨运至仰光港上岸,再经铁路和滇缅公路运往中国境内,详单如下:


115㎜炮弹:50000发;76㎜炮弹:160000发;

反坦克炮:100门;附属弹药:90000发,弹药附件:210000份

步兵炮:200门,附属弹药:400000发;

轻机枪:2000挺,附属弹药:40000000发。


太平洋战争之前,中国接受外国的购料贷款除了苏联的2.5亿美元以外,还有美国的1.2亿美元、英国的800万英镑和法国的6.3亿法郎;[23]那时美国执行《中立法》,对交战国向美国购买包括武器在内的军用物资采取“现购自运”的方针,因此自“维希达(Wichita)号事件”以后,中国在抗战初期的确没有得到美国的军援。后来罗斯福修正了该法案,于是中国从1939年开始陆续通过桐油借款和滇锡借款,用商业贷款的方式得到美国军援。中国大后方当时有21家兵工厂可以自主生产轻型武器,但需要原料,美国禁运的只是成型的武器和火药,不包括铜、钢等制造武器的重要战略物资。另外,中国当时向欧洲采购的军火就是用美国贷款支付的,比如1939年的仰光就有来自欧洲的3万吨的枪支弹药起卸运往中国。[24]


随着1970年代开始台湾地区军政档案的逐渐解密,该地区的学者利用国民党党史会和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提供的原始文献,对抗战时期外国军事援华的详情已经做出了精核广泛的梳理,不断有相关的著作、论文面世,[25]在这里笔者就不再多做赘述。正如当时在美经理对华军援的金融家陈光甫所言,“抗战成功,赖有军火及借款之源源接济”,[26]相信如果中断外国援助的话,中国似乎无法支撑到武汉会战,就更别提太平洋战争了。当然,从主观动机而言,外国是否军援中国是该国从地缘或经济利益来慎重考量。但是从客观现实而言,一旦对日宣战,日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根据战时中立法拦截、临检和袭击这些装满援华军火的外国商船。这样,无论第三国的主观愿望如何,都不再可能继续军援中国——除非他们愿意加入战团和中国结盟与日本血战。而且一旦宣战,按照中立法规定,国军中的苏、德、法军事顾问团都只能撤离,这对缺乏军事指挥人才和技术人员的中国也并无益处。


两国宣战之后,具体而言,日本就有权利用其庞大海军拦截第三国运往中国的一切军用物资,这样中国会迅速崩溃。就说苏联吧,该国的援华军用物质的运输渠道主要有三:1、走海道,从海参崴或敖德萨装运到香港、海防和仰光起卸,通过滇越铁路和滇缅公路内运;2、由西伯利亚铁路经库伦运至包头;3、经公路由阿拉木图通过星星峡运至兰州。一旦中日宣战,那么日军就会截断中苏海上通道,并将通过内蒙遮断苏联部分陆路运输。[27]而美日开战以后中国再向日本宣战,南太平洋那些运送援华军用物资的商船就有美国军舰的保护,不怕日本海军的临检和袭击了。中国事变初期日本海军的确还未能控制南洋,但是他们海军作战的最终战略目标就是“切断蒋政权的海上交通线”。当1938年10月大亚湾登陆、中国所有沿海港口失陷以后,日军就将目光投向了河内和缅甸。当时海军想利用航空兵来控制这两个港口,由于台北和三灶岛两个基地不敷使用,于是日军于1939年2月攻陷了海南岛,将其作为攻略缅甸的作战基地,以便战机能够巡航监控相关海域。[28]


中国的自有口岸自1938年10月日军占领广州以后全部丧失,但是还有滇越铁路和滇缅公路维系着外国援华生命线。滇越路3年来一直负担着中国接受外国海上军援的任务,其后固然中断于1940年9月,但是早于1938年3月通车的滇缅路承接了中国和印支半岛海港之间不绝如缕的联系,[29]源源不断地将海外军援械弹和军用物资运送至国内抗日战场和兵工厂。中国为何需要这些运输线?因为这正是维系中国抗战军火的海外支援生命线。一旦中国向日本宣战,那么所有来自海上的军火都会因为被日军拦截而不能到达海防和仰光,即使到达缅越,也因为中立国必须履行“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而禁止这些军火运向中国国内,中国的军力也就会因为械弹枯竭而失血死去。事实上,日本在考虑宣战问题的时候,总是将根据海战法规“可禁绝第三国兵器弹药及其他军需品之对华输出”,以“完备对华海上封锁”作为对中国布告宣战的有利之处,这也是外务省、海军省和陆军省的共识。[30]当然,最后因为战略利益最大化,日本放弃了这一构想,转而用天皇诏书和首相声明的方式进行了实质宣战,但是中国终究没有陷入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式战争,不得不说,这也是抗战前期中国最大的幸运吧。







注释:


1、笔者曾撰文《长征?抗日?蒋介石》刊布于网络,论述蒋介石此一战略的策划、推行和结果,详见“凯迪社区”;

2、当时的中共也承认:“在五全大会上,国民党几年来的基本政治口号,攘外必先安内的口号,是暗淡下去了,剿共反共的口号,在大会的宣言的基本纲领是不见了,训政时期宣布了结束,准备召集国民大会,对于叛逆殷汝耕下了讨伐令,这些都是明显的变更”,《火线》第66期,天津,1936年11月;

3、 “蒋介石日记”,1938年1月2日;

4、 “第一次近卫声明”,1938年1月16日;

5、比如民间学者缪人凤刊布的网文就认为,“中国政府的对日战而不宣的策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缓兵之计,是进行持久作战,以拖待变的正确之道”,详见“凯迪社区”;

6、 《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中译本,第1卷第1分册,日本防卫厅战史室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p.33.

7、 《准战争状态研究》,李广民著,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p.343.

8、 相关战史详见《中国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作战记》,郭汝瑰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 《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14,秦孝仪编,台北:党史会1984年版,pp.582-585.

10、此次会议参加者为国民党和中央政府的所有最高决策者以及刘湘、阎锡山等地方实力派,其详细记录馆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787-24431号;

1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pp.25-27.

12、在太平洋战争之前日本同样未对中国宣战,其理由并非本文探讨的主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木户幸一关系文书》,木户日记研究会编,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

13、详见1928年8月“非战公约”具体条款,《国际条约集:1924-1931》,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亦可参考“关于侵略定义的公约”,1933年7月;

14、 《民国档案》杂志,南京,1998年第4期;

15、战时中立法是指规定交战国和战时中立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本文关于国际法具体条文参考和引用的主要来源是《国际公法学》,曹建明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 “卢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军事机关长官会报?第7次会议记录”,1937年7月17日,详见《民国档案》杂志,南京,1987年第2期;

17、 《何上将抗战期间军事报告》,何应钦编,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版,附表12:“抗战以来武器损耗及补充概况”;

18、 《抗战胜利40周年论文集》上册,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pp.1071-1079.

19、《八年抗战经过概要》,陈诚著,南京:国防部印制厂1946年版,p.5.(本书实际编撰者为国防部史料局,然2005年中华民国国史馆出版的《陈诚先生回忆录》同样有本段引文,只是细节字句略有异同);

20、 《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2卷,社科院近史所编,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p.485.

21、 《使德回忆录》,程天放著,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版,p.204.

2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2),秦孝仪编,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81年版,p.466.,

23、美国于太平洋战争之前的对华购料贷款总计1.2亿美,明细如下:1939年2月8日:2500万美元;1940年4月20日:2000万美元;1940年10月22日:2500万美元;1941年5月4日:5000万美元;

24、 FRUS,1939,Vol.1,p.753.

25、研究战时外国对华军援最需要依赖的原始文档辑录是《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之“战时外交”全3册,而关于此问题最好的学术专著当属《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王正华著,台北:环球书局1987年版;本文相关数据大多来自上述两种出版物,特此说明,不再一一作注;

26、 “驻美代表陈光甫自华盛顿致行政院长孔祥熙电”,1939年4月3日;

27、为了防止日军可能的攻击,苏联曾在新疆驻扎一个装甲师和一个战机中队以作戒备;详见《陈纳德将军与中国》中译本,陈纳德著,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p.68.

28、日本海军详细的封锁战略安排见《日本海军在中国作战》,日本防卫厅战史室著,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pp.307-319.

29、 滇缅公路在1940年7月14日-10月17日曾被英国迫于日本压力而封锁;

30、根据外交档案可知,日本政府对向中国宣战问题的详细讨论一直延续到1941年11月14日;关于抗战初期布告宣战利弊的研判文献,可见《木户幸一关系文书》,木户日记研究会编,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pp.3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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