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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基于135个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

2017-08-24 问津学术

【作者】高 岚,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注】本文系高岚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的发言。


人民法庭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基于135个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既位于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也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线,因此,自然成为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试验田”。为深入了解法庭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客观评价实际效果,津市法院课题组选取了湖南、湖北、江苏、广东、贵州、重庆等六个省份共43个人民法庭作为实证调研之地,派出了四个调研组,历时6个月,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来获取第一手资料,同时还采用电话访谈、文献查阅及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样本周边地区法庭进行辅助调查,使样本扩充至135个人民法庭。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样本数据的实证考察,分为5点,分别是审判团队情况、审判权力运行情况、人员职责分配情况、审判责任追究、审判团队履职保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对象,针对该意见在人民法庭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调研,这部分通过罗列统计数字、图表分析、访谈材料等方式来对效果以客观评价。第二部分是探讨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分为文书签发、专业法官会议、业绩考评、团队效率、责任追究、履职保障6点。这部分尤其关注制度实施的种种问题,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并辅之以访谈数据,对问题呈现的样态、特征、范围等进行详细的梳理。应该说这5点问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部分是追问与反思,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问题进行由浅到深的剖析。分为2小点。首先,追问问题的症结,从制度设计、制度行动与制度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指出存在的缺陷。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会不会造成主审法官权限过大,进而架空合议庭的现象。责任追究方面,《意见》规定的过于简单,没有为法官问责提供一个共同遵守的依据,从而导致目前各地法院在责任追究方面各行其是、混乱失序的局面。在制度行动上,改革前,案件的审批权掌控在庭长、院长手中,然而依据权责对等原则,法官对案件结果没有决定权,自然也无须对案件的审理承担最终的主要责任,即使发生错案,追究责任也不全在自身。而实行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者,院、庭长不再对案件质量予以把关,法官失去了坚强的后盾,需独立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质量终身承担责任,一旦发生错案,法官需独自担责。面对这严重的后果,法官们大多感到担忧。


  其次,进一步反思症结背后的根由。分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自身特性、社会与审判权运行的相互作用二点来探讨。这里主要是集中思考审判权的“行政化”问题,在笔者看来,当下对审判权“行政化”的批评过于激烈,“行政化”并非是制约司法责任制实行的唯一根源。审判权运行的制度功能,是随着司法基本任务和社会问题的转换而转换的,是受到了社会压力的挤压而逐渐塑造而成。这也意味着要破除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倾向,真正地实现司法责任制,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支持与时间的累积。


  其实,审判权运行的制度功能会随社会变迁而转换,而且制度运行的本身同样带有浓厚的社会因素而反映社会的机理。比如,尽管这些年“去行政化”始终都是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制度构建乃至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但实际给人的感觉却是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趋势并未减轻反而有不断增强的趋势。究其原因,乃是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纠纷日益增加,法院的纠纷解决活动日益受到社会所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以及自媒体的出现,当公众从消极、被动的媒体受众一下子转化为积极的媒体话语参与者甚至是操控着时,司法案件一旦进入社会关注的视野就很容易转换成公共事件甚至政治问题。如此,在社会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形下,“很多法官的能力及素质难以匹配某些纠纷解决的要求,即便完全放权于法官,法官依然会将问题提交于院、庭长以及审委会,这样就迫使其不得不过多地介入一些案件的实体处理之中。”


  点评人:黄太云


  对于司法责任制在基层法院的落实情况,我谈一点感想。报告人谈到,课题组专门作了课题,历时半年。限于时间关系,这里介绍的非常简要。但是,对于问题的存在,我们并不陌生。司改的任务是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要针对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按照学者普遍概括,合议庭审判长无权下判决书,而报给庭长,庭长没有看证据,也没有听诉讼双方的意见,如果庭长怕担责任,他还会将案件报一下主管副院长,可主管副院长也没有参加合议庭,如果副院长怕担责任还会将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研究。一个教授教一辈子书,案子是各类各样的,要让审委会成员对案子发表意见,质量可想而知。我们经常能发现,如果研究刑事案子,主管民事的领导不会吭气。司法权用行政化的方式来运行,就会出现冤错案。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人员搭配合理的审判团队基本建立起来,加上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责任制度等规定出台,来自法院内外部的压力大大减少,权利基本落实,在有些地方99%的案件都不用上审委会研究了,由合议庭、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这些可以从我们前不久的调研里得到佐证。员额后的法官普遍反映,现在判决书由自己签署,案件审理质量提高了。律师也反映,法官对于律师的意见比过去听得进去了,对证据更加重视。责任制的改革还是取得了成效。


  这里我想讲一下本人了解到的错案责任追究的问题。错案认定标准不明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官应不应该追责。法官是终身追责。但是,如果有了冤案,可能从侦查阶段就开始错了,另外还有检察院把关,如果把关不严,也会出现冤案,难道前两个阶段就没有责任么?我个人意见是对司法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存在追责问题,关键是怎么样追责,对什么样的行为追责。我们现在以案件的结果论,我个人意见是我们应当从刑事司法权过程中的行为来论。如果过程中没有徇私枉法,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什么样的结果都应该平静的接受。每个人在诉讼当中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对证据的看法不同。如同样的案件,对于能否达到证据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对检察院来讲,总有一个人要拍板。尽管法官是独立的,但合议庭还是要少数服从多数。我认为不能以结果追责,关键是有没有徇私枉法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追究责任。我们既要保证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还要保护法官的积极性。关于绩效考核问题,我到很多法院去,一进法院大门就看到宣传栏,宣传这个法官是办案能手,办了多少案子。对于审判过程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否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解决指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则没有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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