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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法学院新生第一课)

2017-09-12 问津学术

法律人,要承担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要保护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要执行法律、实践正义。你自己就没有尊严,在领导面前低三下四,在大老板面前直不起腰,还怎么去保护别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去维护法律正义?

怎样学习法律?


本文为梁慧星教授于2014年10月14日在北理工珠海学院文法学院所作的演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硕研究生张家敏、高洋、吴泽、李付雷、唐子涵、何进、高国祖、李含阳根据录音整理,经梁慧星教授补充修改定稿于2015年8月6日,原文转载自共识网。


学习进行时


我先做个自我介绍,我是文法学院的名誉院长。我为担任文法学院名誉院长感到荣幸,学院安排我今晚给一年级同学上第一课,谈谈怎样学习法律。此前我在本院做过同样题目的讲座,今晚讲的内容与此前讲的有所不同,请予注意。


同学们进入法学院,到法学院来做本科生,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进法学院的目的是什么?可能有的同学事先已经考虑过,或者我们的家长或者亲友已经告诉我们,进入法学院就大致决定了我们将来选择职业的范围。我今晚讲怎样学习法律,首先要谈谈我们为什么进法学院?我们进法学院的目的何在? 第一个问题,谈学习法律的目的。第二个问题,谈怎么样学习法律,谈学习法律的方法。


第一个问题,是学习法律的目的。我们进入法学院究竟要干什么,我们将来要做什么样的人?简单说,我们进入法学院的目的,是要把自己造就成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法律人”这个概念,可能我们在中学很少听到。“法律人”,这是一个简称。可能有同学听说过“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什么叫“法律共同体”?就是现代社会,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组成一个特殊职业的群体,叫“法律共同体”,或者叫“法律人共同体”。“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涵盖了哪些职业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务人员,还有某些政府部门,例如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法制部门的公务员、机关干部,还有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证机构、登记机构以及海关、边检的工作人员,等等。这样的不同职业的人群,在现代社会承担着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职能,这就是执行法律、维护法律。这些不同职业的人群,组成一个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简称“法律人”。


听了这样一个简单介绍,同学们会注意到,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学教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雇员,而企业是盈利性组织体。为什么从事如此不同职业的人,我们把他们叫做一个共同体?


法律人有两个相同点,第一个是他们的职责相同。他们承担的职责是共同的,即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实践法治。法官审判案件,但案件审理不能单靠法官,需要有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民事案件,原告方面有律师做他的代理人,被告方面也有律师做他的代理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都有律师做自己的代理人。他们在起诉状、答辩状上进行书面辩论,在庭审中进行口头辩论。法官稳坐审判台,看双方谁有道理,谁讲的道理充分、符合法律,他就支持谁,判决书上说,谁的什么请求本院給予支持。如果是刑事案件,一定要有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有的刑事案件被告自己没有委托律师,法庭就要指定一位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法庭要为这样的被告指定辩护人。


刑事审判当中,在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之外,还有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称为公诉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看到,担任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与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律师双方进行辩论。刑事审判的法官同样稳坐审判台,他不能够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看谁讲的道理充分、谁有道理,如果检察官的道理充分,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官就可能判决被告有罪;如果检察官辩论不过被告人的辩护人,他难以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就可能宣判被告无罪。所以说,无论民事案件的审理,还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出席审判的法官、律师、检察官,他们履行的职责是共同的,即针对待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执行法律。因此,他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现代社会,除了法院以诉讼方式裁判案件之外,还有别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别的解决纠纷的机构,例如仲裁委员会。须要注意,仲裁委员会只是仲裁民事案件,不能仲裁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必须由法院裁判,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刑事案件不能仲裁,原则上也不能调解。而民事案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进行仲裁,或者进行调解。补充一下,也不是全部民事案件都可以仲裁,各地仲裁委员会只是受理民事案件当中的商事案件,即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的时候,他们可能在合同书上专门订立一个条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如果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提交某个地方的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为“仲裁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关系消灭(终止),合同中其他条款都丧失了效力,唯独“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仲裁条款将仍然有效。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例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迟延交货或者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一方解除合同而对方对此有异议,这个时候怎么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应该向仲裁条款中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律根据。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可能不愿提交仲裁,他可能到人民法院去起诉。法院接到起诉书之后,经审查发现合同书上有仲裁条款,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在商事合同当中,如果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只能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把法院对该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排除了,法院就不能受理。只能由双方预先指定的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然,仲裁条款的此项效力,来源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不待言。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特殊形式。它特殊在什么地方?首先是仲裁庭的组成,由争议双方各自指定一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指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位首席仲裁员,这样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假设我们要在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仲裁委员会就告诉他,你可以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准备了一个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上记载有几百个仲裁员,每个仲裁员的名字、专业,有没有博士学位,是律师或者法学教授,他的专长是什么,例如擅长合同法、金融法、房地产法或者证券法。假设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张三。仲裁委员会将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指定一个仲裁员李四。因为双方没有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于是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王五担任首席仲裁员。这样,由首席仲裁员王五和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张三、仲裁员李四,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与法院审判庭的区别在于,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成员不是法官、是仲裁员,通常是法学教授、律师、退休法官、退休公务员或者企业法务部负责人。当然他应有相当的法律素养、经验。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就相当于法院判决。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到二审法院去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如果对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再审。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仲裁庭一旦做出裁决即具有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即使你不满意,也不能再要求第二次仲裁。这叫一裁终局。这是顺便介绍一下仲裁。


刚才讲到了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还有企业法务。现在的大型企业,需要订立很多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书怎么拟定?如果不重视合同书的拟定,合同书不完善、有漏洞,履行中发生争议,就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有的当事人可能是无辜的,但他遭受的损失得不到保护,原因是合同书拟得不好。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体系,各种各样的市场交易关系都必须通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实现。因此,有的学者说市场经济社会就是合同社会。对于企业来说合同如此重要,一旦合同书拟得不好,将来遭受损失就可能得不到补救,得不到赔偿。所以现在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非常重视法律部的建设,企业大都有法律部,法律部的一个职责,就是负责各种合同书的拟定和审查。


我们珠海最大的企业,一个是华发集团,一个是格力集团,它们都有法律部。华发集团的总部设有法律部,下边的各个分公司也设有法律部。一次我和我们的院长到华发集团法律部去,与法律部的干部座谈。法律部的干部,都是法学院毕业的,起码是法学院本科毕业,多数是硕士,还有博士。华发集团法律部的负责人还是我们文法学院的兼职教授,经常在我们学院讲课。我和王院长一道,还去拜访过格力集团法律部。企业法律部的干部,叫做企业法务,现在是越来越重要了。所以在我们的法律人共同体当中,还有企业法务。


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主管法律工作的部门。中央政府叫国务院法制办,地方政府也有法制办。举例来说,老百姓告政府,所谓民告官,谁去处理?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谁代表地方政府去出庭、应诉,谁准备诉讼材料、起草答辩状?如果告地方政府,就由地方政府法制办负责,由法制办派员出庭应诉。如果是小的纠纷?法制办派员进行协调,如果发现地方政府有错,该赔偿就赔偿,通过协商就解决了。如果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属于老百姓告政府,就由政府法制办的干部去处理、去应诉。地方政府有法制办,中央政府有法制办,法制办的公务员也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前面还谈到,我们中央政府还有司法部,地方政府有司法厅、司法处,司法部门的公务员当然也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国家法律的起草、修改的具体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设有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律的起草、修改的具体工作。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法规司,外交部叫条约法规司。这些国家机关的干部,也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往往是从各个法学院吸收优秀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他们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范围。法律人共同体,他们的身份不一样,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自由职业者,但是他们肩负的职责是共同的,这就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


刚才谈到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律师、仲裁员、企业法务、立法机关干部、政府法制干部,等等。他们天生就是法律人吗?当然不是。他们都要经过法学院的培养。所以,法学院的老师,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也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没有他们,就难以造就优秀的法律人。法官、律师、检察官、企业法务都是法学院培养的。所以,这个法律人共同体还包括我们的法学教授、副教授、讲师在内。这样一批人,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称为法律人。


有的同学可能会问,我们法学院招如此多同学,听说别的大学招生也很多,是不是都能当法律人?是不是我们都能够当法官,当律师,当检察官?如果我们当不了律师,当不了法官、检察官怎么办?是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就没有其他职业可做了?不是。学了法律这个专业,除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和法学教职之外,别的工作也能胜任。每年的司法考试之后,还有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简称“公考”。参加公考的大部分人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公考。公考之后有的去当法官,当检察官,多数到各级政府的部门担任公务员,从科室一般干部做起,再做到科长、处长、司局长。可不可能做到总理、总统?我们的李克强总理是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美国的奥巴马总统也是学法律的。国外学法律出身的国家领导人很多,你们可以上网查一下。


所以说,法学院毕业生可选择的就业范围非常宽,社会上凡是带有管理性质的职业,大到管理一个国家,小到管理一个企业,都可以胜任。不少著名企业的老总是学法律的,有的原来就是学法律,有的是后来学法律的。前面谈到,大企业都有法律部,法律部需要法律人才,就不用说了。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教授做过一次讲演,后来出版成书,书名叫《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心思想是,认为法律是管理(控制)社会的主要手段。简而言之,法律是干什么的?是管理社会的。所以,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法律人,绝不仅仅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授,可以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直到国家领导人,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务还可以直接担任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说,现代社会中,只要是管理性的职业,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能够胜任!


若干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年轻老师在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叫《法律共同体宣言》,就是讲我们中国走上了法治的轨道,要建设法治国家,一定要造就一个法律共同体。须要培养 33 46248 33 15534 0 0 3159 0 0:00:14 0:00:04 0:00:10 3158、造就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形成这样一个法律人共同体,承担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实践法治的职责。法律人共同体涵盖不同的职业人群,他们肩负共同的职责,这就是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实践法治。


法律人当中律师是最赚钱的。现在社会什么职业最赚钱?律师职业最赚钱。既然律师最赚钱,为什么要把律师叫做法律人?为什么没有把他们当作企业家、商人?那为什么不让律师事务所到工商行政机关去登记?因为律师虽然是最赚钱的职业,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同样肩负执行法律、实践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责。国家法律要求律师承担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的职责。律师当然是为当事人服务,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律师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背离法律,不能完全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为当事人掩盖违法行为,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为当事人编造假证据、搞伪证!明明当事人违约,非要诡辩说不违约,明明当事人构成犯罪,非要诡辩说不犯罪,那是不行。因为法律要求律师承担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的职责,律师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因此律师仍然属于法律共同体的范围。


刚才讲到了法律人的第一个相同点,即相同的职责: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实践法治。法律人的第二个相同点,是思维模式相同。什么叫思维模式?就是思考问题的那套方法。法律共同体的人千差万别,刚才讲了有不同的职业,但他们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我们来做一个对照,同学们经常上网络,看新闻媒体,尤其电视台请专家作为嘉宾讨论社会问题。常有这样的情况,请一位经济学教授,再请一位法学教授,或者请法院的退休法官,或者请一位资深律师,讨论某个社会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这样的电视节目当中,经济学教授讨论问题,他是围绕着经济学上的价值这个概念,总是说这个行为、这个事实是否有利于创造价值,是否能够实现价值的最大化。用我们普通人的话讲就是能不能够赚钱。如果有利于创造价值,成本投入很小而赚的钱多,他们就給予肯定的评价,认为应该支持。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就是运用价值、投入产出、价值最大化这些经济学上的基本概念进行思维。如果能创造价值,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能够提高生产力,那就应该予以支持,予以肯定。这就是经济学的思维模式的特点,就是经济学家、企业家、商人的思维模式的特征,可以称为经济思维。


再看法学教授、退休法官、资深律师讨论同一个问题,他们是怎么分析和思考的呢?他首先问:合法不合法?问所讨论的这个事件、这个行为、这个事实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怎么判断?他接着要问第二句: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于是他要查现行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如果法律上有规定,他就用法律上的这个规定(法律条文)与所讨论的这个问题、这个行为、这个事件进行对照,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认定为合法;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认定为违法。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他就发表肯定的意见,说这个事件、行为、事实是合法的,应当給予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说这个事件、行为、事实是违法的,不仅不应该給予保护,而且还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可见,是以合法不合法作为他发表意见的根据,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判断的标准。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企业法务,莫不如此。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围绕着现行法的规定来进行思维,以法律规定作为判断标准,这就是法律人共同的思维模式,简称法律思维。


现在回到我们的问题,同学们到法学院来学什么?同学们会说我们要学好多课程,我们要学宪法、法理、民法、刑法、刑诉、民诉、法制史,还有会计、金融、公司、票据,等等,课程很多。简而言之,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学法律思维。即通过法学院的学习,掌握法律人所共有的思维方式,学会怎样运用法律来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你打算毕业后当律师,你就要学会运用法律来进行为委托人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委托人被告的权益。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他也有正当的权益,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该受制裁?应当受什么样的制裁?须要弄清楚。即使他犯罪,要求所判处的刑罚与他的罪行相适应。应该轻判的,就不能重判。法律上还规定了各种从轻情节。他如果有从轻的情节,你就一定要依法争取轻判。


现在刑事审判实践当中,有时还会出现冤假错案。大家可能听说过,一个人被判了重型,判了死缓,到监狱里面服刑若干年之后,忽然发现了真正的凶手,说明案件搞错了。近年的赵作海案件,就是这样。还有被判死刑已经执行了,多年之后发现真正的杀人犯,经再审宣告无罪。造成冤案、错案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是否尽到了职责?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告无辜地被判了死缓,错关了好多年,甚至被判了死刑,被剥夺了生命,你说这位律师会不会长期遭受良心的谴责,留下终身的悔恨?


这就是律师的职责。如果律师掌握了这套法律思维模式,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思维方法,经过自己尽心尽责的辩护,法庭认定自己的委托人是无辜的,被当庭宣告无罪,或者你的委托人虽然有罪,经过你的辩护使他获得轻判,这就是了不起的成绩。你作为法律人,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就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了社会正义!前面说到,法学院就是培养法律人的,同学们进入法学院是要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法律人,我们在法学院四年的学习,虽然要学的课程很多,但归根到底,就是通过学习掌握法律思维模式。


有的同学可能还打算读硕士,有的同学可能还会再读博士。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博士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之后,有的还打算读博士后。请注意,博士后不是一个学位。读硕士、博士甚至博士后之后,仍然要当法律人,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等,因此必须掌握法律思维的模式。法律思维模式掌握得好,才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能够做出更大的贡献,很好地承担社会职责,获得高的荣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法律人共同体,由不同职业人群组成,他们的共同点,第一个是共同的职责,即执行法律,实践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第二个是具有共同的思维模式。


这套思维模式,叫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这套模式要什么时候学?我们一进来就讲法律思维,讲怎样进行法律思维,行不行?不行。需要先学习好那些重要的课程,你把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这些基础课程都学好了,还有法理,宪法都学好了,到二年级、三年级开始逐渐地摸索、学习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我们学院也开这样的课,过去我也给本院同学讲过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怎样裁判案件。我们还开一些实务课程,讲授怎样当律师,怎样当法官,怎样当企业法务,怎样起草合同书,等等。以上是讲第一个问题,我们进入法学院的目的: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前面已经讲了什么是法律人,现在简单介绍什么是优秀的法律人?优秀的法律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什么样的素质?优秀的法律人的素质,可以分为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法律人的人格;第二个方面,法律人的理性。优秀的法律人的素质,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是高尚的人格,然后是优秀的理性。先说法律人高尚的人格主要是指什么?这里不是一般地讲品行端正、道德高尚、人格高尚,这都不用说,这在中学品德课、大学政治课都会讲。我在这里要把法律人高尚的人格,区分为几个层次的素质。下面讲第一个层次的素质:气节、操守、尊严


作为优秀法律人的人格,首先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什么叫气节?一个人有没有气节?同学们可能太年轻,平时没有注意。你们小时候是否读过一些文学作品,例如岳飞的《满江红》词,你们背过吗?“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背诵过文天祥的《过零丁洋》诗吗?“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岳飞的母亲在岳飞脊背上刺的“精忠报国”四字,文天祥的诗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就是气节,就是操守!文天祥就是在我们广东海丰被抓的,诗句“惶恐滩头说惶恐,伶仃洋里叹伶仃”中的“伶仃洋”,就是珠江口靠近我们珠海市的那片大海。岳飞、文天祥这样的人和别人的区别在哪里?就在气节、操守。


在古代像岳飞、文天祥,精忠报国、忠君爱国,矢志不移,就叫有气节、有操守。在今天,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社会正义,就是有气节、有操守。担任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勤政爱民;担任律师,不向法官行贿,不搞假证、伪证,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当法官,严格依法裁判,不贪赃受贿,公正裁判,这就叫有气节、有操守!有气节、有操守,简单讲就是做人有底线,有些事情必须做,有些事绝对不能做。作为法律人,哪些事情必须做,如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坚持正义;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如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玩弄法律。


做到了有气节、有操守,当然也就有了尊严。所谓尊严,就是要活得像个人。我们注意到有这样的人,在上级、领导、企业家、有钱人面前总是低三下四、点头哈腰。我们的父母,我们的亲友,对这样的人怎么看?这样的人就叫没有尊严。法律人,要承担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要保护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要执行法律、实践正义。你自己就没有尊严,在领导面前低三下四,在大老板面前直不起腰,还怎么去保护别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去维护法律正义?所以,法律人首先要自己有尊严,才能去维护别人的尊严。


法律人一定要有尊严,这很重要。所谓尊严,好像比较抽象,我们可以用另一个词语来表述,就是“不卑不亢”。在领导面前、在大老板面前,显得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在老百姓面前、在农民工面前,显得趾高气扬、高人一等,这不叫有尊严。要坚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宪法上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待己、平等待人!不论面对的是农民工、社会底层,还是领导人、上层社会、企业家、大明星,都应当不卑不亢,彬彬有礼,既不低三下四,也不趾高气扬,这就叫有尊严。你们去网上搜一下,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本科生毕业典礼,校长黄进教授致辞,他致辞的题目就叫“做有尊严的法大人”。告诉政法大学学生,你们出去首先自己要有尊严,这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作为法律人,如果自己没有尊严,怎么能够维护别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讲的是构成法律人高尚人格的第一个方面的素质:气节、操守、尊严。


法律人人格的第二方面的素质是: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这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的口号。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自由、平等,唯有博爱没有做到。如果他们做到了博爱,他们还会来瓜分中国吗?现在中共中央提出核心价值观,已经明确宣示,自由、平等、正义都属于核心价值。但没有提及博爱。我认为,对于法律人的人格素质来说,除了自由、平等、正义之外,还必须要有博爱。所谓博爱,可以理解为有同情心、有怜悯心。首先是同情社会底层民众,同情社会的弱者,社会当中总有老、弱、病、残,妇女、儿童,还有农民工、煤矿工,他们处于社会底层,遭受了种种苦难、损害和不幸,有的在市场竞争中遭受了失败,有的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需要有人去同情他们、怜悯他们,首先就是法律人。


法律人如果没有同情心,就很难承担法律人的职责。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担任原告或是被告的代理人,假如他心冷如铁,毫无同情心,明明是自己的委托人遭受了损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却不尽心尽力为自己的委托人辩护,最终使自己的委托人败诉、没有获得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金。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如果没有怜悯心,认为事不关己, 明明被告人有从轻的情节,也不去据理力争,使自己的委托人被判了重刑,甚至本应判缓刑的被执行了死刑。这样的人就根本不符合法律人的条件。前面提到赵作海案,被作为杀人犯判了重刑,最后查明完全是无辜的,赵作海当年的辩护律师是否尽到了职责?法律人的人格,不仅要崇尚正义,崇尚自由、平等,还特别要有同情心、怜悯心。没有同情心、怜悯心的人,不应当做法律人。富于同情心、怜悯心,即有博爱精神,是法律人不可缺少的素质。


法律人人格的第三个方面的素质,就是要格外勤奋、勤勉,格外谨慎、严谨。请同学们注意,我说的是“格外勤奋、勤勉,格外谨慎、严谨”,不是一般的勤奋、一般的谨慎,要求比任何人都更勤奋、更勤勉、更谨慎、更严谨。请同学们注意,这里讲的勤奋、谨慎这些素质,不是等你将来法学院毕业当了法官、当了律师之后,到那个时候才去锻炼、去培养自己的勤奋和严谨,到那时候才去锻炼勤奋、去培养严谨,就来不及了。如果我们不是从小就注意培养的话,那从考入法学院知道自己将来的前途是做法律人之时起,就要有意识地、有计划地训练自己,锻炼自己,培养自己的勤奋、勤勉和谨慎、严谨。例如从不睡懒觉做起,从坚持体育锻炼做起,从纠正丢三落四、马虎作风做起。


假设某个同学将来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你要收集证据,准备起诉状和证据资料。临到要开庭了,你的证据还没有收集齐全,或者法院安排某月某日几点开庭,到开庭的时候你没有到场,因为睡了懒觉或者前一天晚上打牌到深夜早上起不来。这样行不行?不行。所以,律师要格外勤奋、勤勉,格外谨慎、严谨,要一丝不苟,因为我们的工作关系委托人的重大利益。民事案件关系委托人重大的财产利益,如果你的辩护成功,委托人获得胜诉判决,可能获得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赔偿金。如果因为你的不勤勉、不谨慎,遗漏了某个关键证据,或者你在诉状当中,在庭审辩论当中,弄混了某个法律条文,或者对方提出一个什么主张,因为事前准备不充分,该反驳的没有反驳,该主张抗辩没有主张抗辩,就会导致你的委托人败诉、遭受重大损害。


有的同学可能说,不就是经济利益吗,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又怎样?但是,你一定要注意到,依法本来应该得到的这笔赔偿金,因为你的不勤勉、不严谨而没有得到,可能关系着你的委托人的身家性命,关系到企业几百号员工能不能发工资、关系到几百个家庭的生活,关系到企业能不能继续办下去。假设你是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因为你的不勤奋,该出庭的时候你迟到了,你的材料遗漏了重要的证据,他本来有减刑的情节和事实你给忘了,该收集的证据你没有收集,该准备的辩护理由和法律根据你没有准备,致使本来无罪的被告人被判了刑,罪轻的被判了重刑,本来应该判缓刑的被判了死刑。同学们要想一想,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命关天!如果因为我们的不勤奋、不谨慎,导致无辜的委托人被判了罪,应该从轻的被判重判,不应该被剥夺生命的,被剥夺了生命,我们会不会因此抱憾终身、悔恨终身?!这就是法律人的人格要求。

下面说法律人的理性法律人仅仅具有高尚的人格还不够,还不足以使他正确地履行法律人的职责,还要靠他的理性。前面谈及,优秀的法律人,应当具有高尚的人格和理性。所谓理性,首先是指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我们要在法学院的课堂上认真学习最基础的课程,特别是刑法、刑诉、民法、民诉,为将来从事法律人的职业打下扎实的知识基础。法律人的理性的第二个重要方面,是指具有好的语言能力,语言能力分中文能力和外文能力。先简单说外文......大的律师事务所吸收人才,一定要外语好,专业知识可以不考试,专考外语。这是讲外文能力的重要性。


中文能力更不用说。律师写诉状、答辩状,法官写判决书、裁定书,检察官写起诉书,首席仲裁员写裁决书,如果你的中文不好,文字不通,行不行?最近有一个报道,说一个大学生写个几百字的小文章,单错别字就有好多个。当然不行。所以说,中文非常重要。中国人是用中文思维,无论法律思维还是别的思维,都是用中文来思维的。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说,当官的中文口语能力要强,当秘书一定中文写作能力要强。如果你的中文写作能力很强,中文口语能力也很强,不仅会说而且会写,你通过公考进入公务员系列,你的前途还用说吗?这是从社会经验来说的,中文能力何等的重要。


从事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法律人,无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都要求能说会写,要求中文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要很强。一个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文字不通,错别字连篇,进行法庭辩论,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当然不行!按照社会经验,中文能力强、外文能力强的人,会得到好的工作岗位,会得到好的工资报酬。用你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能力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因此使自己得到更好的物质条件,挣更多的钱来赡养年迈的父母,成家之后还要负担你的家庭、抚养你的孩子。这是讲法律人理性的第二个部分,语言能力。


法律人理性的第三个部分,是掌握各种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裁判方法。前面讲到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也是一个方法。在优秀法律人理性的构成中,方法很重要。你从进入法学院之始,首先需要的是学习方法。我今天讲的就是学习方法。只有掌握了好的学习方法,你才能够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法律人。掌握了好的研究方法、写作方法,掌握裁判案件的方法,才能够胜任法律人的工作,将来才有可能成为大律师、大法官、法学教授。所以说,方法非常重要。在这些方法当中,裁判的方法、研究方法、分析案件的方法,等等,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步掌握,这里我把写作方法讲一下。


前面谈到中文能力,中文能力难道不包括写作方法吗?写作方法与中文能力有联系,是中文能力中的一种能力,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能力。因此这里特别讲一下。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自己在初中的时候就写小说,有的同学甚至在小学就开始写小说了,在初中、高中的语文课上语文老师常将我们的作文作为范文在课堂上朗读,或者贴在学校的板报上面,甚至有的同学已经在报刊上发表过诗歌、散文,难道中文写作能力还不强,还不掌握中文写作方法吗?我要告诉同学们,作为法律人的中文能力和写作方法,与一般意义上的中文能力和写作方法有根本的不同。我们这里讲的中文能力和写作方法,是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和写作方法。不是我们中学时候写那个记叙文、说明文、抒情散文的中文能力和写作方法。有的同学在中学的时候散文写得好,属于文学文体,不是法律文体。判决书、裁决书、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合同书,属于法律文体,与文学文体有根本的区别。


法律文体与文学文体的差别何在?难道不都是中文?不都是用汉语词汇?根本的差别在于,法律文体特别要求准确性、一义性。法律文体特别要求准确性,绝不能模棱两可,不能含糊其词,不能语义朦胧,必须只有一个含义。文学文体则不然,文学文体有意使语义朦胧,给读者留下猜想的可能性。人们常说,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这就是文学文体的本质特征。文学文体可以采用各种修辞方法,例如比喻、拟人、夸张,例如“白发三千丈”、“飞流直下三千尺”!白发真有三千丈?瀑布真有三千尺?法律文体就绝对不行。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合同书这些法律文本,必须一是一、二是二,必须准确无误,确定无疑,一句话、一个词必须只能有一种理解、一个含义!法律文体不允许丝毫的模棱两可,只能有一个含义,不能有两个含义。


此前我在给高年级的同学讲“学习法律的第三种方法”的时候,作为演示把合同法上的重要条文、基本条文讲了一遍。合同法上有一个条文,即第41条,该条规定,合同书上如果出现了两个含义,应当采用哪一种含义呢?应当采用对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利的那一个含义。企业为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往往预先拟定合同文本,法律上叫做格式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合同,也往往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合同当中一旦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含义,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该采纳对拟定格式合同的企业不利的那一个含义。


同学们想一想,我们毕业后进入一个大企业的法务部工作,甚至担任企业法律部部长、副部长,我们的职责之一是替本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文本或者审定格式合同文本,将来发现合同书上某个条款有两种含义,肯定其中一种含义对本企业有利,另一种含义对本企业不利,法庭将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采纳对本企业不利、对相对方当事人有利的那一个含义。因为我们的法律文体写作能力不高,导致我们拟定或者审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现两种含义,最终给我们自己的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准确性、一义性对于法律文体是何等重要吗!


请注意,语言具有多义性、模糊性,我们的中文更是如此。你看网上流传的那些所谓朦胧诗、所谓乌青体,究竟是什么意思?一个词语本身就有多种含义,有所谓本义、引申义、转义,撰写文学文体正好利用语言的多义性、模糊性,有意造成语义朦胧、语义含混,让不同的读者读出不同的含义。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我们撰写的法律文体,绝对不允许出现多义性、出现模棱两可,绝对不能出现两个含义、三个含义。可不可以这样说,语言的多义性、模糊性,恰好是法律文体的大敌!法律文体,无论撰写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合同书,都必须同语言的多义性、模糊性作斗争,消灭语言的多义性、模糊性。我们在中学的时候抒情散文写得好,记叙文写得好,是一个好的基础,但这还不够,我们应该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训练自己撰写法律文体的能力、掌握法律文体的写作方法。


下面讲法律文体的第二个本质特征:逻辑性、说服力。同学们会说,我们过去写说明文不也要求有说服力吗?但是,法律文体和一般说明文是不一样的。法律文体的说服力,是指我们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这些法律文书,不仅用词准确,意思明确,而且要靠文章本身严密的逻辑性,使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据以说服特定的人。说服谁?判决书、裁决书,是说服双方当事人,还有进一步说服社会!民事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是说服法官!有的人误以为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在法庭上的口头辩论,是要说服对方当事人。有时我们看到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在庭审中相互辩驳,你反驳过来,我反驳过去,争执不休,纠缠不休,总是想驳倒对方、压倒对方,而置审判台上的法官于不顾。这样的律师不懂得,他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及在法庭上作口头辩论,目的只有一个,即说服法官。起诉状、答辩状是写给法官看的,口头辩论是说给法官听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法律文体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才能够有说服力。逻辑混乱、语义含混、层次不清,怎么能够具有说服力?


怎样才能掌握法律文体的写作方法,才能提高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除了法学院开设的汉语课、法律文书写作课之外,主要靠在法学院期间撰写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能力是训练出来的,不多写、多练法律文体,不可能真正掌握法律文体写作方法,不可能真正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现在有一种倾向,许多同学不认真对待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写作,他们上网搜索,输入题目或者关键词,一下子搜到好多篇文章,然后通过电脑剪贴功能,剪裁、粘贴拼凑出一篇论文。更有甚者,把别人的文章下载下来,改头换面,署上自己的名字,作为自己的论文交差了事。这样的同学,将来法学院毕业,当了律师、当了法官、担任企业法务,能够上网下载别人的起诉状、判决书、合同书来剪裁拼接吗?!希望我们的同学不要做这样的蠢事!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论文写作,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掌握法律文体写作方法。


下面讲学习法律的基本的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每一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例如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判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你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消法第55条,就应当正确掌握和理解这些个法律概念。


什么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和单位就叫经营者。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航空公司、商场、沃尔玛,等等,都是经营者。什么叫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就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或者捏造了虚假情况,引诱对方与你订立合同、买你的商品。明明产品是国内组装的,你告诉对方这是原装进口的,这叫捏造虚假情况;二手车买卖,这个车已经发生过重大车祸,发动机已经换了,什么地方经过了什么修理,你不告诉对方,就叫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了真实的情况、捏造了虚假情况,使对方买你的商品,这就叫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有特定的含义,经营者概念有特定含义,惩罚性赔偿概念有特定含义。什么叫赔偿?所谓赔偿就是由违约方、加害方拿出一笔钱给受害方,这笔钱叫赔偿金。不是政府给你钱,政府给钱叫福利、救济,不是赔偿。民法上的赔偿金,本来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现在为了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消法第55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款四倍的赔偿金,其中一倍是退还价款,三倍是惩罚。



你看,消法第55条,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运用了好多个法学概念。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法律是用概念来表述的,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法学院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每一门法律学科、每一个部门法的那一整套法律概念。怎么样才能掌握这一套法律概念?当然要靠记忆,要记忆这些法律概念。有同学会说,我们读初中、高中就是靠死记硬背,现在好不容易考上了法学院,难道还要靠记忆吗?很遗憾,学习法律,非记忆不可。并且,我要告诉同学们,记忆,是人最基本的能力。记忆力强的人能力强,记忆力差的人能力差。如果你当律师,出庭的时候,记不得法律条文,怎么样与对方的律师辩论?你当法官主持庭审,双方律师讲到某个法律概念,你不记得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将如何审判案件?可见记忆力是人的能力基础。而且,一个人的记忆力是训练出来的,不是天生的。同学们进入法学院学习,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记忆法律概念。


只是记忆法律概念还不够,还要理解这些法律概念因此,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就是记忆概念、理解概念,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我刚才讲消法第55条,就要记忆经营者、消费者、欺诈行为、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些法律概念,并且正确理解它们的法律含义。法学院的学习,非记忆不可,记忆太重要了,但不是死记硬背。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先生,回答学生关于学习方法的提问,将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概括为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我讲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在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之后,再增加第三个环节:运用。虽然同学们还不是律师、法官,不可能真正运用法律办理案件、裁判案件,但是我们可以尝试性地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件,提出处理的方案。


老师在课堂上会举出一些案例,供我们分析讨论。同学们还可以组成课外学习小组或者微信群,分析讨论社会上发生的、媒体上报道的案件。我们的亲戚朋友、家人遇到一些案件,例如某个亲戚遭遇了车祸,或者房屋出租与承租人发生纠纷,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违约,或者亲戚朋友中某人老父亲去世留下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如何分配,等等。亲戚朋友会说,你是法学院的学生,帮我们分析一下,提个建议:我们有道理还是对方有道理?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可能得到什么结果?我们就可以尝试着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所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所面对的案件,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这就是我所谓的“运用”。


新闻媒体经常会报道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件,我们将案件事实概括一下,作为我们分析研究的案例。假设某个同学是原告方代理人,另一位同学是被告方代理人,各自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别的同学扮演法官进行评论,看哪一方更有道理,依法应当如何裁判?预测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是刑事案件,预测被告人会被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会判多少年刑?有没有从轻的情节?如果是民事案件中的侵权案件,讨论被告人构成侵权还是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会承担什么责任?大致会判多少赔偿金?如果是违约纠纷案件,分析涉案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被告人构成违约还是不构成违约?如果原告胜诉大致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然后等着看新闻媒体的后续报道,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我们分析的、讨论的方案差别大不大?说不定最后法院的判决与我们的意见吻合呢!


前两年四川出现一个案件,一个人在河边挖出一段乌木,据说值很多钱,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的说乌木该归挖掘的人,有的说该归地方政府,究竟应该归谁?认为应当归地方政府、归国家的根据是什么?认为应当归挖掘人的根据何在?我们可以在小组、在微信群组织讨论,寻找现行法律、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上的依据,最后给出我们的处理意见。然后等着看媒体后续报道那个中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服中院判决上诉到了高院,我们再等着看高院的终审判决。用法院的判决及判决的法律依据,来验证我们的处理方案,这就叫(尝试)运用。以上介绍学习法律最基本的方法:记忆、理解、运用,三个环节往复循环。我们在法学院除了上课以外,要有意识地去运用这一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最终达到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


下面讲读书方法。同学们进到法学院有没有考虑过怎么读书?读书的方法与高中时相不相同?有没有区别?这里讲的读书,当然是指读专业书、读法律专业书,不是指读文学著作、读小说。读书方法有三种,第一种读书方法:精读。什么叫精读?就是运用上面讲的基本方法,即记忆、理解和运用,来读一本好的教材,记忆教材上的概念体系。精读的对象是一本好的教材,目的是掌握这个学科的概念体系。每一本教科书都是一整套概念构成的体系,我们就记忆这一套概念体系。说概念体系,这是简单的说法,说得详细一点,每一个法律学科都是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原则也是概念构成的,制度也是概念构成的,并且每一个概念、原则、制度都有其理论。我们学民法,就要掌握民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学刑法,就要掌握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学别的法律学科,例如民诉法、刑诉法、公司法,等等,也是如此,都可以通过精读一本好的教材,掌握该学科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


什么是好的教材?所谓好的教材,就是它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完整、准确,并且简明、扼要。好的教材,要求概念体系完整、准确容易理解,为什么还要求简明、扼要?因为我们要通过精读这个教材来记忆它的概念体系,如果动辄四五十万字、六七十万字,这样的教材难于记忆。因此,一本好的教材,不仅要求概念体系完整、准确,而且要求简明、扼要,字数在二三十万字。当然,也不是教材上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要记忆,而是着重记忆法律概念。


概念在教材的什么地方?总在它的每一章或者每一节的第一个自然段,往往是那个自然段的第一句话。这样一句话,有的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该概念的定义,有的是作者用自己的话对法律概念的表述。但教材上不只是有概念,在每个概念后面还有好几句话甚至好几个自然段。比如说解除权概念,什么叫解除权?教材上说,所谓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的意思来消灭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这就是解除权概念的定义。下面有好几句话是对解除权的解释和说明,解释和说明解除权的性质、效力、行使方式,及与其他权利例如撤销权的区别,等等。还可能举出现行法规定解除权的法律条文,并且举出解除权的案例。这些都是帮助我们理解解除权概念的。我们就记忆第一句,解除权的概念(定义)。


第二种读书方法:泛读。我们当然不是只读一本教材,我们通过读一本好的教材来记忆这个学科的概念体系,这是为了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这套概念体系,我们记忆得完整、准确、牢固,理解正确,懂得如何运用,这就叫基础扎实。但在记住这些概念体系之后,我们还要读有关的书,不是精读,而是泛读。泛读的范围没有限制,可能是别的教材、专著、杂志上的论文、案例讨论,外国著作的中译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等等。外语好的同学还可以读原著。所以说,泛读的对象没有限制。泛读与精读的区别在于,泛读往往不是把一本书从头读到尾,有泛泛浏览的意思,看到一本新的教材,翻一翻,与自己已经学过的教材对照一下,有没有新的概念、新的内容、新的资料?如果有,就着重读这些新的概念、新的内容、新的案例。外国的著作,着重看外国的立法、理论与我们的是否有不同,同样的制度在国外是否作不同的规定,国外有什么新的立法、新的判例和新的理论。泛读的目的,一是补充、完善和加深理解我们已经掌握的概念体系;二是扩大我们的知识面。不仅掌握我国某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还知道别的国家相应的法律及与我国的区别,知道我国某个概念、某项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的什么法律参考借鉴而来,该项制度有没有新的发展,等等。通过泛读,扩大了我们的知识面,开阔了我们的眼界。


第三种读书方法:研读。研读是什么意思?就是结合所要研究的问题来读。研读读什么,取决于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案例,要求我们课下讨论。怎么讨论呢?不能只是想当然地说我认为应该怎么样、不应该怎么样。我们就要到图书馆去查资料、上网查数据库、查网站的论文库。凡是查到与我们所要讨论的这个案例、这个问题有关的教材、著作、论文、案例、司法解释,都要借到手、下载下来,供阅读、研究。一本教材或者一本专著,与我们所讨论的案例、问题有关的可能只是一章、一节、一个自然段,甚至就一两句话。我们就读与讨论的案例、问题相关的那一章、那一节、那一段,甚至就那一两句话。我们把不同著作讨论这个案例、问题的内容全都搜集起来。结果发现,这本书这样说,那本书那样说,这个作者这样说,那个作者那样说。我们就要进行比较、鉴别、取舍,这就叫研究。


假设我们要研究的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问题,从搜集的资料看,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刚好相反。假设关于这个问题,杨立新教授持支持的、肯定的观点,他当然有理由,第一、第二、第三。张新宝教授持反对的、否定的观点。他当然也有理由,第一、第二、第三。我们还查到别的作者关于同一个问题的文章,有的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有的赞成张新宝教授的观点。赞成杨立新教授观点的,在杨立新教授的三个理由之外又增加了第四个理由。赞成张新宝教授观点的,在张新宝教授的三个理由之外也增加了一个理由。说不定还有第三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又是什么理由。我们把这些文章这些作者的观点和各自的理由进行整理归类,加以比较、分析、取舍,看哪一个作者、哪一个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更充分一些,没有被对方相反的观点、相反的理由所驳倒,因此得出自己的意见,赞成某个作者的某项观点。假如我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理由是什么,除了杨立新教授自己的那三项理由,及某个支持者的第四项理由之外,是否还有新的理由。假如我不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为什么不赞成?根据是什么?他讲的那些个理由,不能说服我,为什么?通过研读搜集资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最后得出自己对这个问题、这个案件的意见或者观点。这就是研读。


这样的读书方法,结合要研究的问题、案件或者要写的文章题目来读书,叫研读。研读的目的,是训练我们的研究能力。研究能力,要在进行研究的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训练、逐步掌握和提高。前面讲到的,老师在课堂上举了某个案件,或者我们看到媒体报道的某个案件,我们几个同学组织起来,你俩站在原告方面,我俩站在被告方面,分别去搜集教科书、著作、论文上有利于自己这一方的根据、理由。我们再来分析、比较、鉴别,究竟哪一方更有道理,最后得到我们一致赞同的意见。这个方法,就是研读。


我们在法学领域当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著作,可以区分为教材、专著、论文和体系书。教材,我们通过好的教材的精读,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知识基础。别的教材、别的著作都是供我们泛读和研读的。这里特别要提到体系书,就是那种大部头的著作,五六十万字,七八十万字,甚至部头更大。我曾经举过台湾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的例子,史尚宽先生是上个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民法的起草委员,后来到了台湾,他撰写出版了一整套民法著作,他的《债法总论》九十万字,《物权法论》是六十万字,《民法总论》是六七十万字,这样的著作叫做体系书。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体系书不是供我们精读的,是供我们研读的。我过去在某个法学院讲读书方法,就说过体系书的目的不是供你精读,而是供你研读的。不可能通过精读一本体系书来掌握一整套概念体系。并且举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为例,如果哪位同学把《债法总论》拿来精读的话,必然是事倍功半,读到中间忘了前边,读到后面全部忘光。因为它不是供你精读的。课后有位同学,真的抱着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精读,他说:“我就是读到中间忘了前边,读到后面全部忘光”。我把这个教训介绍给同学们,不同类型的著作,其目的不同,特别是体系书、大部头的书,是供我们研读的。


今天晚上的课,讲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讲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是把自己造就成优秀的法律人,并且介绍什么是法律人、什么是优秀的法律人;第二个问题,主要是讲一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供同学们参考。希望同学们一定要重视学习的方法。这里补充一下,方法与知识是什么关系?可以说,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方法是供人们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知识。从人类生活经验来看,方法更为重要。但一般人往往不重视方法。做任何事情都有方法,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更是如此。什么叫聪明人,什么叫笨人?如果做什么事情都首先考虑方法,都从方法入手,这样的同学就是聪明人。如果凡事都不考虑方法,不考虑学习方法、读书方法、写作方法、裁判方法,这样的人,说尖刻一点,就是笨人。我当然希望我们法学院的同学都是聪明人!今天晚上的课,就到这里。


谢谢同学们!


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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