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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 中国律师的又一新角色

2017-10-16 问津学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表明了国家对律师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未来律师调解制度的立法积累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经验。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人们往往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



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解读

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与诉讼竞技理念所形成的“利益对抗体”相比,调解理念所积极打造的“利益共同体”更契合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调解也因此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这种市场需求和社会背景下,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其完全可以凭借职业优势成为调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将当事人的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就予以消灭。律师作为中立调解员,可以同法官一样居中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当前,我国正以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律师调解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供给侧改革中新的增长点。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认为

法治为中心的调解制度的转型,自愿原则基础上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流、协商、妥协、谅解,求同存异,化解纠纷,只有对调解制度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才能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律师调解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法治化要素,为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



汪世荣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律师调解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具体纠纷,也包含了宣传、普及法律,预防化解矛盾等丰富内涵。律师调解的本质是律师承担调解员角色,居中提供调解服务,因而,律师调解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律师更好参与社会建设,实现自身价值。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建设的渠道只有不断予以拓展,其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开展律师调解的试点,是拓展律师参与社会建设渠道的有益尝试。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现实的推动意义。





文章来源丨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刘子阳

编辑 |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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