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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月学术之路刊发的征稿启事与讲座预告汇编(四)

2017-12-25 问津学术 问津学术

第九届“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会议通知


尊敬的各财经高校法学院负责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繁荣中国财经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创新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将于2017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第九届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会议期间将举行“通商杯”全国财经高校法律职业技能大赛。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在百忙之中出席此次中国财经法学教育的年度会议,并组织学生参与大赛征文。本会议通知和所有附件的WORD版本均可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官网首页下载。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7年10月21日

会议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二、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委员会(财经类院校)

承办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三、会议主题

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与新挑战。

四、参会论文与学生征文提交

请各位参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撰写参会论文,并组织全国财经高校法律职业技能大赛的学生征文材料。请将参会论文及学生征文于9月29日前以Word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UIBE20171014@aliyun.com,以便会务组编印会议论文集和安排学生征文评审。为方便编辑和排版,论文撰写请遵循统一的格式要求,格式规范详见附件2,学生征文要求与说明详见附件3。

五、会务费用

与会各位老师免收会务费,往返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自理。

每所高校可安排研究生1人、本科生2人参加本次会议,往返交通费自理,会议期间住宿费由我院解决。请以学校为单位,在会议回执中说明参会老师和学生的人数,以及住宿时间和要求。

六、报到时间和地点

京外与会人员请于2017年10月20日16点以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9号惠侨饭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门对面)一楼大厅会务组接待处报到,10月21日会议一天。京内与会人员请于10月21日上午直接在会场报到。会议地点和议程安排届时通知。

七、会议联系

请参会人员务必于9月29日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UIBE20171014@aliyun.com邮箱。届时会务人员将与各位老师确认。

会务联系人:

王淼(博士研究生):15210931968        冯辉:13581684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17年7月6日

附件2:参会论文格式要求

一、标题请用小三宋体、加粗、居中。正文请用小四宋体、行距22。文中各级标题请用小四宋体、加粗、居中,格式请以“一、”、“(一)”、“1.”等排列。论文首页请以脚注形式附上作者简介。除正文外,请附3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和3至5个关键词,关键词之间请用分号隔开。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请选择“每页重新编号”,样式为:①②③等,脚注的数字符号与脚注内容之间请不留空格。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

四、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

五、具体注释范例:

1、著作、教材类: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②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55页。

③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④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2、论文类: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93页。

3、文集类:①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宪法比较研究论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4、译作类: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5 30 50512 30 15265 0 0 3782 0 0:00:13 0:00:04 0:00:09 3783报纸类:①张志铭:《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载《光明日报》2003年9月23日。

6、古籍类:①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网络资料类:①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43,2007年4月29日访问。

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9, pp.179-180.

③ I.Seidl-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nd ed.,Dordrecht:MartinusNijhoff Publishers, 1992, p.125.

④ JosephRaz,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81 Yale Law Journal(1972), p.839.

⑤ H.L.A.Hart,“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in Essays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pp.269-270.

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依照该文种习惯。

附件3:“通商杯”全国财经高校法律职业技能大赛征文

本次法律职业技能大赛继续采取撰写法律文书的形式,分为中文案例组(中文撰写)和英文案例组(英文撰写)。请参赛同学从下列案例中任选一个中文或英文案例,根据材料和要求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字数不限,重点考察表达准确与格式规范。请在征文投稿中写明案例序号。论坛组委会将对来稿进行评审并颁发获奖证书。

(一)中文案例一

1.材料

2001年,被告钱某与原告高某协商一致,钱某因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此以高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区1号楼2单元301室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同年3月29日,钱某又以高某(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2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虽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高某,但高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钱某在该房内一直居住。2012年因钱某与高某生意产生纠纷,之后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钱某向其腾退该诉争房屋。

钱某辩称自己与高某协商一致以高某的名义购买。购房所有费用及多年物业费均系其支付,自己实际居住该房至今,自己系诉争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钱某并提出反诉,称自己与高某之间构成委托管理,虽然购房相关手续均是以高某的名义办理,且高某是诉争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定,高某并非实际购房人,要求判令高某将诉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反诉人名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钱某。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2.要求

请作为上诉人高某的律师起草一份上诉状。

(二)中文案例二

1.材料

2016年10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张丽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叫了“快车”,这一单被司机刘某所接。半个小时后,当车辆行驶到顺义区京承高速出口方向28公里处时,一辆货车迎面快速驶来,司机为了躲避货车向右打轮,车辆与道路护栏相撞随后翻入路边沟内。凌晨1点左右,急救车赶来将张丽及司机刘某送至怀柔医院治疗。刘某头部有划伤,在医院进行了包扎已无大碍。而张丽头部及身体多处擦伤,因做过隆鼻手术,受伤后鼻部假体歪斜并有头晕症状。随后张丽在北京怀柔医院等处就医并手术,仅整容费即花费4万余元。事后,张丽拨打滴滴公司电话要求赔偿,但仅司机刘某支付过医疗费3000元,滴滴公司未进行赔偿。司机刘某称,他是通过外甥的驾驶证注册的滴滴快车司机,车辆是事发前5天租来的,张丽是滴滴快车平台指派给他的第二单业务。事故发生后,张丽通过滴滴平台支付了120元车费。

随后张丽起诉司机刘某、滴滴快车(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首汽租赁有限公司,索赔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丽的代理律师称,张丽是通过滴滴快车平台下单,由滴滴公司指派刘某接单,因此,刘某与滴滴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滴滴公司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首汽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涉案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要求

请选择作为被告人刘某、滴滴快车、首汽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任意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起草一份答辩状。

(三)中文案例三

1.材料

被告人牛二因不满羊三与其争夺地板生意,产生杀人恶念。2017年3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二把雇请的赵某、钱某召到其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住处,被告孙某、李某受被告人牛二的邀约也一同前往。被告人牛二对赵钱孙李四人说:“有个老乡在跟我争夺销售地板生意,这笔生意关系到我一辈子的命运,做不成我就要破产。你们帮我教训他一顿。生意作成了一定给你们好处。”随后牛二让赵钱孙李四人听候消息。次日晚8时许,牛二探明了羊三的行踪,即电话告知赵某。赵某约上另外三人,分别携带长刀、菜刀、木工锯、匕首来到牛二住处。牛二说:“羊三9点多钟才回来,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个人叫马四。他们住在招待所5楼靠厕所边的第一间。羊三至少有四五千元钱,手上有一枚大金戒指和一块手表。你们不光是教训他,而且要把羊三整死。”赵某问:“是不是把他们两个都整死?”牛二说:“就是要把他们两个都杀死,留一个麻烦就大了。”牛二绘制了羊三住处示意图,并提醒赵某等人:“马四年轻身高,又练过武,你们进屋先杀马四,再用刀逼着羊三把钱和证件交出来,将金戒指和手表拿走,然后把他也杀死。”当晚9时30分左右,牛二核实了羊三、马四的行踪之后,便指使赵某等人前往下手。赵某等四人当即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招待所羊三的住处,伺机作案。钱某以谈地板生意为名进入羊三房间,得知羊三当晚要离成回闽。赵钱等四人见羊三住处人多,没敢下手,便在小楼商量伺机下手。当晚10时许,赵某等四人尾随羊三同乘上一辆中巴汽车。当车行至渡金线900米处时,李某在赵某的授意下,走到羊三座位前盘问,然后站起来喊道:“赵哥,他就是羊三。”赵钱等人即叫司机停车,强行将羊三拖下车,挟持到公路左侧的金沙江边沙滩上。羊三大声申辩、求情,李某对羊三进行殴打。赵某从羊三身上抢走人民币108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869元),劳力士自动日历镀金手表一块(价值250元),又强迫羊三打开密码箱,将箱内的工作证、身份证、证明、名片、电动剃须刀、玉佩等抢走。羊三再次求饶,赵某叫孙某持刀看住羊三,并与钱某、李某商量将羊三杀死。赵某假称答应放羊三,叫钱、孙二人用羊三的衣物将其眼、嘴堵死,将手、脚捆住,并将羊三推倒仰卧。钱某用菜刀朝羊三的脖部猛砍一刀,又用长刀刺了其腹部两下。羊三再次哀求,赵某手持木工锯锯羊三的颈部。随后,四人用沙土将羊三掩埋,并搬了七块石头压在上面,将羊三的密码箱埋在沙滩里,赵某将木工锯抛入金沙江。随后,四人逃离现场。

2017年3月30日上午,赵某、钱某将杀死羊三的情况告知牛二,牛二表示感谢,许诺给3万元酬金。3月31日,赵某、钱某在牛二的授意下逃离成都市。4月2日,孙某、李某亦外逃。被告人李某慑于法律的威力,外逃中托人带信给成都市公安局,担白交待了参与抢劫、杀死羊三的犯罪事实,为破获本案和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重大作用。2017年4月9日,牛二等五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2.要求

请作为本案的公诉人,根据本案案情起草一份起诉书。

(四)中文案例四

1.材料

被告人张三,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4日,被告人张三通过房屋中介相中了李四的房子,随即通过中介与李四达成协议,约定以300万元的总价购买李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90号的房产。张三事先与其兄弟张小三串通好,声称自己与兄弟张小三患难与共,情深意重,将为其兄弟张小三置办新房。同年5月13日,遂以张小三的名义与李四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张三先支付了6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谎称向银行贷款支付购房余款。李四由于老母生病,急需用钱治病,在拿到60万首付款之后并未审查张三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当即与张三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的二手房买卖,买方在产权变更后、房款尚未完全支付前就可获得新的产权证。因此,该房产被过户到张小三名下之后,张三随即取得了新的产权证。而事实上张三并未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为防李四要求看贷款合同,张三伪造了一份贷款合同并自行刻制了银行公章。由于李四未提出审查贷款合同的要求,这份伪造的贷款合同也未被出示。

随后,张三用该房产向王五抵押借款170万元,声称用来做一笔瓷砖生意。事实上,这笔借款有一部分用来还房款,剩下的张三恣意挥霍。最终因无法偿还王五的借款,张三又将该房产抵押给赵六,向赵六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王五的借款。至案发,李四尚有售房款140万元未能收回,而赵六的200万也是分文未还。

2.要求

请作为本案的公诉人,根据案情起草一份起诉书。

(五)英文案例一

1. Material

Buyer v. Seller

[Buyer] is domiciled inAustria. [Buyer] produces stainless-steel sheet metal, which it then deliversto its customers for further processing. For protection against damage duringtransport and processing, the metal is covered with self-adhesive foil thatmust be fully removed after processing.

The [buyer] has had abusiness relationship for several years with the [seller], who is based inGermany. The [buyer] had in the past repeatedly obtained this type ofprotective foil from the [seller] without complaint.

In March 2005, the [buyer]again ordered 7,500 square meters of foil from the [seller], which wasdelivered on 28 March 2005.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s, the [buyer] should givethe notice to the [seller] on any defect of the goods no later than 8 daysafter the goods are received.

The [buyer] inspected thedelivery for completeness and exterior imperfections but did not test it.Thereafter the [buyer] used the foil for, among other things, a section ofpolished stainless steel sheet metal, which it then delivered to its customer,Company B.

On 20 April 2005 Company Binformed the [buyer] that after stripping off the foil “the complete adhesiveresidue stuck like an adhesive film on the polished surface.” As a result, the[buyer] notified the [seller] on 21 April 2005 of the contract non-conformity.

Company B cleaned thestainless-steel surface at a total expense of $492,240, which the [buyer] thenreimbursed. The [seller], after inspecting the defect for itself, agreed withthe [buyer]'s notice of defect. To respond to [buyer]'s complaint, the [seller]replied in fax on 29 April 2005 that “we will only consider the legitimatecomplaints based on our breach of contract”。 Thereafter, the [buyer] and the[seller] sought in vain to come to 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ettlement ofdamages. The [seller] arranged a meeting with [buyer] on 20 May 2005, andoffered to reimburse the [buyer]'s cleaning costs of $16,500, through the freedelivery of 30,000 square meters of protective foil with rubber adhesive. Byletter from its legal counsel dated 22 May 2005, the [seller] proposed theamount of $200,000, one half in cash payment, the other half in performance ofdeliveries.

Thereafter, thenegotiation did not work out, [seller] rejected the amount claimed by the[buyer] as reimbursement for the sum of $492,240, that it had paid to itscustomer, which the [seller] thought as excessive. In the present proceedings,the [buyer] demands reimbursement from the [seller] for the amount of $492,240,which [buyer] paid as compensation to Company B.

CISG is the applicable law.

2. Requirement

If you are the legal counsel for theseller, write a memorandum to defend against the buyer. Please write in English.

Issues need to be discussed:

(1)Whatis the effect of the seller's fax on 29 April 2005?

(2)Whetherthe seller's participation of negotiation over the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goods can be regarded as a waiver on the delay of buyer's notice ofunconformity of the goods?

(3)Isthere any other conduct of the seller can be regarded as a waiver on the delayof buyer's notice of unconformity of the goods?

(4)Whatis the legal standar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duct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may be regarded as a waiver of rights on the contracts or CISG?

(六)英文案例二

1. Material

Dola has a long history ofsocial unrest due to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tensions. The nation ispredominantly comprised of two religious groups, 30% Yo and 70% Zo. The Yominority had long accused the Zo-led government of systematic discrimination,triggering frequent protests and clashes.

On February 15, 2016,violence occurred during one protest and resulted in the death of a protester.On June 6, 2016, the announcement of election came out followed by a relativecalm in domestic society.

Restrictions onelections-related speech to prevent public disorder as relevant in the ElectionSafety Act of 2016 (‘ESA’), was announced by the National Election Authority onthe same day of the election announcement.

a. Section 1. Politicaldemonstrations of more than ten people are not permitted on the public streetsof Dola within 30 days of a general election where participants in such ademonstration spread an extremist or seditious message, or seek to incitehatred, violence, or disrupt the democratic process.

b. Section 2. Attending apublic demonstration barred by Section 1of this Act constitutes an offencepunishable by a maximum fine of $10,000.

c. Section 3. Inciting apublic demonstration barred by of Section 1 of this Act constitutes an offencepunishable by a maximum fine of $500,000 or two years' imprisonment.

TT's social media platformis accessible worldwide and has plenty of users in Dola, allowing users to postcontent, share or comment on posts. It ranks as the most popular source of newsand political discussion in Dola.

Bella is an influentialblogger, famous for always being the first to post the latest political rumors.She is particularly known for being sympathetic towards the Yo sect and againstthe government.

Within one month beforethe election, Bella's column (‘A Letter to the Oppressors’) came out, accusingofficials from the Zo sect of corruption and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gainstthe Yo people, and called the August election a sham for Zo political gain. Furthermore,she cited a Yo unity song that “We trust that our faithwill carry us home. We are not afraid to fight, not afraid to die”。 Also, she echoed callsby other anti-government Dolans for a 'Day of Resistance' on August 1.

The column also went viralonline through TT, viewed and shared worldwide. Dola's domestic users of TTmade provocative comments that they are prepared to take arms with them to theprotest.

During the protestattended by Bella, some Yo demonstrators set fire to a Zo religious buildingfrequented by lead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attacked law enforcement. Thoseattackers chanted the same words in the Yo unity song as Bella had used in hercolumn 'We are not afraid to fight, not afraid to die‘。

Following the riots andviolence, Bella was prosecu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 of the ESA and was fined$300,000. Her conviction was upheld in Dola's Supreme Court, exhausting theirdomestic appeals. She challenged the verdict in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HR”)。

2. Requirement

If you are the representative for thegovernment, write a memorandum to explain Whether Dola's prosecution of Bellaunder the ESA violates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including Article 19 of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and Article 19 of 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Please write in English.

Applicable law: UDHR,ICCPR, Case law of ECHR, general comments and other official documents of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etc.


第二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综述


2017年6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酒店成功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最高人民法院原庭长赵大光、国家税务总局原司长贾绍华、黑龙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黎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晓滨等领导,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梁文永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陈乃新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等专家学者,北京市、福建省等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来自普华永道、金杜、华融地产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的实务专家,以及来自新华社、财会信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税务报等媒体的记者编辑,共计70余人参与了本次论坛。

一、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世君教授先后致辞。刘剑文教授首先从“税收司法”还是“税务司法”的问题出发,回顾了税收司法近十年的发展,阐释了税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必然性,肯定了税收司法对税收立法和税务行政、及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接着,刘剑文教授介绍了德国联邦税务法院的基本情况,强调了税收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并指出要通过司法救济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在全社会宣扬纳税人观念。


二、主题发言第一场

主题发言第一场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司长贾绍华主持。在主讲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围绕实体税制对税收司法的影响,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在税制设计层面,我国名义税负和法定税负过高,容易将纳税人置于违法状态。其原因在于,我国多个税种的税率偏高,并且各税种之间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第二,在税收立法层面,税收法定原则尚未全面落实;第三,重刑重罚制度使纳税人远离诉讼;第四,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大部分公民作为实际税负的承担人,却无法成为诉讼主体。对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推进实体税制改革,降低税负、尤其是名义税负;第二,增强税法的确定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三,将规范性文件纳入税务复议审查范围。


湘潭大学陈乃新教授做了以税收法定主义视域下的税收司法为主题的报告。他指出,第一,税收法定主义视域下的税收司法必须体现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要求,促进税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第二,税收司法应当增加税收公益诉讼,监督税收使用情况;第三,在税务机关可管控的范围之内,可以弱化纳税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在与谈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指出,税务法治包括税务立法、税务执法和税务司法,这三个环节在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缺一不可。首先,要从立法上规范税收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税收领域未能很好地贯彻,税务机关的一些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解释、通知、决定长期充当主体规范,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这种局面不应再继续下去。其次,在税收执法中要增强纳税人观念,应切实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为纳税人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渠道。最后,完善税务司法制度,试行公益诉讼,加大财税公开力度,强化财税监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高桂林教授认为,之所以存在税法纠纷多而税法案件少的现象,是因为,第一,相当多税收纠纷的解决并不完全符合法治要求;第二,税收立法层级较低。此外,纳税人意识还没有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进而,他提出两个设想,第一,加快税收立法,尤其应对重要的税种加以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第二,设立专门的税收法庭。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魏建国副研究员指出,第一,应该加强税收司法机关建设,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第二,关于税收司法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方面,纳税人与税负的实际承担人往往不一致,可能需要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对抽象性税收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应该包含在税收司法的大概念之下。第三,税收司法是改善国家投资环境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新时期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意义重大。

三、主题发言第二场

主题发言第二场由黑龙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黎明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王晓滨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典型税案: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德发案的意义主要包括:第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6项的适用。即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德发案确定的规则是,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原则上要尊重合法有效的市场行为,有特殊情形的除外。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有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限制。如果不是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那么不能追溯,只能从核定之时起算。儿童主基金案的意义则在于,随着对外经贸规模日益扩大和交往方式不断增多,明确对各类市场主体股权转让、融资等行为的征税准则,显得越来越迫切,在该案中,法院针对借境外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实施资产交易、而实际所得来源为境内的刻意避税情形,以裁判方式彰显了中国税收主权和通行的国际征税规则,保护了涉外经贸领域的国家合法权益。王晓滨指出,德发案和儿童主基金案分别着眼于国内和国外,但都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将权力关键制度笼子里的原则,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学界予以关注和研讨。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滕祥志研究员指出了德发案审判中的一些问题。第一,回避了案件的定性问题,即案件究竟是稽查局专办的应缴未缴案件还是反避税案件。第二,现有税收征管法对追征期的规定不明确。他指出,以往司法机关往往屈从于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中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对此,他建议进一步推动税收司法,活跃税收司法的法官队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中国政法大学翟继光副教授指出,德发案的核心问题是纳税人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先承担价格偏低的举证责任,然后由纳税人承担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最高院判决书从三个对比价格得出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结论,理由不充分,这是该判决引起广泛争议的根本原因。税务机关即便能够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还应当对纳税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做出判断。而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最高院的判决,均未论证其是否正当。此外,关于免于加收滞纳金一项,在最高院判决书中没有找到明确的依据。

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对德发案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评析:第一,案件性质不明,判决没有明确该案是偷税案还是避税案。第二,司法判决可能鼓励税务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征税。第三,司法判决对税收检查权的性质和范围没有明确论述。第四,拍卖法的规范秩序、依拍卖程序所形成的价格由此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德发案体现了国家征税权和市场经济自由定价权之间的潜在冲突,该案中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无法一蹴而就。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求形成一个周延的、有逻辑的税务规则,须通过税务司法能动性地解决。此外,应当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在与谈阶段,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指出,德发案判决没有在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与民事交易、市场秩序之间划定明确的界限。他建议,应从程序上控制税收核定权的行使,税务机关不能随意启动核定程序,必须具备客观理由或者事实依据方能启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认为,德发案与凯立案存在相似之处。她提出,在专业性案件中,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必然会涉及对相关监管规则的质疑,涉及司法是否干预了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她认为,现行法对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进行估值并没有规定原则性的适用标准,只能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判断估值是否合理。德发案的司法判断突破了合法性范畴,进入了合理性判断范畴,对法院是巨大的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魏敬淼副教授认为,德发案的核心要点是,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与民法上最为基本的自治原则发生了冲突。民法与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税法则讲究税收平等、保障国家的税收权。她指出,现行税收立法粗糙,有些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建议尽可能细化标准,不能让税务机关轻易改变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所形成的交易价格。

四、特别演讲

大会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进行了特别演讲。


许善达提出,税务机关行使评估权是国际通行做法。以美国税务机关为例,美国税务机关不仅享有评估权,而且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指出,税务机关征税权偏小,可能导致征收率低。因此,一方面要约束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加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这两方面都应有所改进。他建议,设立税务法院应采用巡回办案的方式,以切合中国的实际,而非在每个法院都设立税务法庭。另外,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的计税依据和市场价格并非完全等同,税法有其运行的独立规则,其与市场价格分别具备不同的税法价值和经济价值。

五、主题发言第三场

主题发言第三场由辽宁大学法学院任际教授主持。在主讲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朱长胜副教授认为,准确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要把握四个关键词:一是“计税依据”,二是“偏低”,三是“明显”,四是“正当理由”,并建议把“正当理由”替换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征管法35条第6款可以解释为,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所能接受的公允价值,而且纳税人提供的理由不够充分,税务机关便可认定纳税人的申报行为以减少和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从而可以行使核定征收的权力。他认为,应构建与时代发展特征相符的涉税价格协调机制,出台专门的细化规则;税务机关应增强行使价格监管职权的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王桦宇提出,在财税法领域,既要研究有相当理论高度的抽象议题,又要研究实际案例,发掘税法基础原理,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起来。

福建省三明市地税局公职律师池生清介绍了德国税收救济制度的基本情况,从微观上介绍了德国税收救济的程序结构及税务案件的分布规律,接着分析了德国税务司法制度的建构原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岱云探讨了税务机关可否将纳税人自认的供述材料作为案件定性依据的问题。她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稽查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并介绍了三种证据证明标准,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二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三是优势证明标准。最后,她指出,应让税务机关举证证明纳税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能让纳税人自证清白。


在与谈阶段,北京国税局处长邓远军认为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具有反避税目的。该条款中的“无正当理由”应该进一步修改为“无合理商业目的”,而无合理商业目的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存在避税动机,以及是否存在少缴税款、不缴税款或者延迟缴纳税款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徐妍副教授指出,若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系统,法官的专业化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解决:一是提供在职法官培训;二是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加强人才储备;三是从法官多元化的角度出发,吸收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她指出,随着税收法治深入人心,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自发维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税务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成为推动税务司法专门化的动力。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大庆副教授介绍了与德发案类似的瑞成房地产案,指出这些税案的出现使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税务机关权力的行使及限制,以及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他认为,在实践层面上,对于税案的理解不一定局限于司法判例,税收政策的制订、税收立法等均属于广义的税案;在理论层面上,对税法规范的研究为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带来了一次转型机会,法教义学可能因此成为财税法学研究的一个趋势。

六、闭幕总结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主持,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梁文永教授做总结发言。梁文永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和总结,肯定了上一届会议及本届会议的意义,表达了对下一届会议的期待。他指出,税务司法不仅要研究个案如何处理的判决技巧,还要研究税务司法解释如何推进和完善。税务司法解释应在中国的税收规则制定格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7年郑州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暨法学院研究生分论坛征文公告


为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展现各高校之间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视角和学术风采。郑州大学法学院将于2017年10月底举行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本届论坛旨在搭建学术交流和争鸣的平台,促进青年学者成长。通过吸纳更多优秀成果,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使参与者在讨论中得到提高,在交流中有所收获,现面向全国各高校、研究院(所)在读法学研究生征稿。

一、论坛主题

(一)博士生学术论坛:

1、论坛主题:“一带一路” 战略视域下的法制与治理

(二)研究生专题创新论坛:

2、论坛主题:“一带一路” 战略视域下的法制与治理

各专业可结合本学科基本问题、理论前沿等,自主拟定题目

二、论文说明

(一)作者须为全国在读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单独或合作撰写的文章;

(二)尚未公开发表(包括尚未在电子媒体上发表);

(三)正文字数:博士应以于10000字-15000字为宜,硕士以8000字为宜;

(四)文章注释体例以《法学研究》的格式要求为准;

(五)为保证稿件评审公平公正,所投稿件均委托专家委员会匿名评审,请投稿者勿在文章中出现作者姓名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投稿同时,请填写并附寄“投稿人信息表”。

(六)截稿日期:2017年9月30日。投稿人请将论文电子文本(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zzulshuoboluntan@163.com。

联系人:刘炳莉 电话:0371-67739129 姚明全 电话:15517532571。

附件标题注明学校,姓名及题目。

注:论文一经入选,将发邀请函邀请作者参会进行学术交流;被邀请者请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论坛的具体举办时间及地点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被邀请者报销部分参会费用。望大家积极投稿,踊跃参加!


2017年海峡两岸商法论坛在贵阳举办


2017年7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益信托台湾财政金融法学研究基金、贵州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以海峡两岸证券市场操纵涉法问题的“海峡两岸商法论坛”在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召开。来自海峡两岸的40余名专家学者和贵州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参加论坛。本次论坛以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为研讨主题。

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致欢迎辞。她介绍了贵州大学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概况。她表示,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取得推动证券法制的理论创新、促进证券监管的完善的高水平的成果,能够促进两岸商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共赢,加深贵州大学法学院与海峡两岸高校法学教育的深度交流与合作。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指出,近两年来,海峡两岸在涉及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相应的瓶颈问题,需要通过海峡两岸专家学者通过对话交流,探讨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市场涉法问题进行学术研究。

贵州省法学会公司法学研究会会长、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徐永忠在开幕式致辞中提到,海峡两岸间“同问同种,血浓于水”,在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中都有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广泛空间。

本次论坛分别以证券市场操纵之定义与类型、证券市场操纵与欺诈意图、散步不实信息及其他操纵形态、证券市场操纵的刑法规制为研讨主题。 来自海峡两岸的专家学者在论坛会上针对不同领域提交的研究课题,采用现场提交论题、专家现场点评的方式,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操纵市场的立法问题、欺诈问题、不实信息散布问题、刑法的规制问题展开探讨研究。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台湾学者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洪秀芬提交的《台湾禁止操纵市场规定之概括条款的检视》、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王志诚教授提交的《台湾冲洗买卖规范至严格及事务发展》和内地代表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永忠提交的《证券类犯罪刑罚适用的“大数据”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高海涛提交的《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全景观察》等课题展开热烈讨论。

台湾期交所董事长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煜表示, 海峡两岸论坛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基础,商法学术交流合作。近年来,作为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经济界和企业界之间的高层对话渠道和交流平台,通过论坛提出对策,解决两岸证券市场操纵市场遇到的问题,必将对两岸法学交流和经贸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会议最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林国全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表示,本次论坛所选主题意义重大,与会专家根据市场监管问题展开探讨研究,研讨内容覆盖面很广,具有针对性,对于两岸证券市场秩序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对证券法的修改具有借鉴意义,台湾学者的发言给内地学者和相关部门明确规则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关于第八届“法治河北论坛”征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法治办、法学会,省直有关部门,省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会员联络组:

第八届法治河北论坛拟于9月下旬举办,由中共河北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法治办)和河北省法学会共同主办。现将征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及分论题

主  题:雄安新区建设法治保障

分论题:

1、围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智慧城市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城乡区域发展、项目投资、交通建设、资源能源利用、房地产管理、新产业发展、民生保障、户籍制度、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法治问题开展研究;

2、围绕新区创新社会治理,重点对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流动人口管理、征地拆迁补偿、企业搬迁、群体性事件等领域的法治问题开展研究;

3、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对现代商贸物流、核心区域建构、互联网+政务服务、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衔接、区域立法保障等领域的法治问题开展研究;

4、围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重点对产权制度保护建设、招商引资合法性审查、征信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税费改革等领域的法治问题开展研究。

根据实际情况,不局限上述分论题,也可紧紧围绕论坛主题自行设置分论题。

二、征文须知

(一)围绕主题和分论题自拟题目撰写论文或调研报告。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务研究,学术观点鲜明、实证分析透彻,提出对策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各学科研究会(不少于三篇)、各市法学会(不少于两篇)、省直有关部门、其他作者(含兄弟省市)统一向省法学会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论文要求

1.字数。每篇论文字数控制在4000-10000字。

2.格式。在论文标题后、正文之前,注明作者姓名,并在文末用括号注明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职称)。正文前要有200字左右的摘要和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关键词3-5个。

3.体例。用宋体小四号Word文本;标题层次为“一、(二)、3、(4)”规则进行排列;注释采用脚注,以“①、②、③……”;参考文献置于文末,以[1]、[2]、[3]……标注。

4.质量要求。论文要进行“学术不端检索”,“查重率”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切实保证论文质量。

(四)征文截止日期:2017年8月30日,将论文一式2份(A4纸),附电子版报送省法学会,并注明“第八届法治河北论坛”字样。

三、评审与奖励

(一)组委会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择优确定一、二、三等论文,以省委法治办和省法学会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二)组委会将从一、二等奖论文中遴选出8-10位作者担任论坛报告人。

(三)一等奖论文符合《河北法学》用稿形式要求的,择优推荐在《河北法学》发表,同时以《要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纳入《河北法治建设优秀成果汇编》。

(四)颁奖仪式在本届论坛闭幕式上举行。

对上述论题有研究兴趣的,可直接与河北省法学会联系。并按时间和征文要求,直接将论文发河北省法学会。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宋  佳  卢海泊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78号河北省法学会050051

电子邮箱:hbfxhllb@163.com

电    话:0311—67798208  15232267952


警察法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通知


为繁荣警察法学理论研究,促进公安执法经验交流,探索新时期的法治公安建设,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定于2017年9月21、22日召开“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警察法治论坛”。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年会时间安排

报到时间:9月20日(周三)8:00—24:00。

会议时间:9月21(周四)全天—22日(周五)上午举行年会, 22日下午与会代表可自行安排。

二、地点

江苏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寺三宫48号

因执行“八项规定”,会务原则上不安排接送站。为方便专家往返,会务组提供相对集中接送,请务必在回执中注明预计到达的线路和时间,以便安排接送站。

参考乘车路线:

1.禄口机场到达:地铁S1号线(机场线)转地铁1号线转地铁10号线转681路,全程约2小时7分钟(64.2公里)。

2.南京南站到达:地铁1号线转地铁10号线转681路,全程约1小时19分钟(31.4公里)。

3.南京站到达:地铁3号线转605路,全程约1小时8分钟(24.1公里)。

三、承办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

四、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主要为: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会员;警察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者;警察法领域的实务工作者;会议邀请代表及会议论文作者等。

五、年会主题

本届年会为第二届警察法治论坛,同时召开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行政执法专业委员会(筹)成立大会。本次年会主要围绕以下分议题展开:

1.《人民警察法》修改相关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相关问题

3.《民法总则》通过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4.警察职权与规范执法

5.反恐怖主义与警察执法

6.网络安全与警察执法

7.生态环境安全与警察执法

六、论文

(一)论文报送前未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者保证所提交的论文无知识产权瑕疵,不构成侵权,观点明确、论述充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

(二)论文原则上不超过10000字,内容包括:标题、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及注释,注释用脚注且每页重新计码;

(三)论文应附有作者简介(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

(四)论文均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报送,统一存为Word格式,邮件名称和文档名称均设置为“姓名+年会+论文题目”格式。论文提交邮箱:jcf@jspi.cn,截稿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

(五)参会代表原则上须提交论文。本届年会只将大会主题发言的论文和评议人的评议汇编印刷,其他论文汇编成电子版提供给与会代表。为保障作者著作权,论文集电子版以PDF格式发放,仅供与会代表交流使用,请勿对外传播。

七、回执

请参会代表2017年8月20日前将回执电子版与参会论文一并发到会务邮箱。回执请直接粘贴为邮件正文,不要使用附件形式,但论文需以word附件形式发送。因会议规模较大,未按时提交回执者,可能无法保障接站和会议期间住房。

八、会议食宿、交通安排

(一)用餐。会议期间免餐费,统一为自助餐。

(二)交通、住宿。费用自理。请自行预订往返程票,住宿地点在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锦程大厦。请勿带陪同人员,请勿派人代替。

(三)会务费。本次会议需交纳会务费500元。

九、会务联络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张健一 13851422515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宋 鹏 13952038869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宋 潮 15850541006

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化国宇15210836815

秘书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0038。

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

江苏警官学院  

2017年7月7日


关于申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2017年度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第三批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全体同学:

“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于2014年启动,截至目前,日本相关机构共接收中国青少年4500余人赴日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作为中日科技创新合作重要内容之一,该计划有效推动了中日科技人文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中日科技界之间的沟通与理解。经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协商,现共同启动2017年度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第三批次)的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日本与亚洲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樱花科技计划)由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全额资助,邀请亚洲各国及地区青少年短期访问日本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并与日本青少年、科学家、研究人员等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作为樱花科技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面向中国大陆地区招募优秀高中生、大学生、青年科研人员等赴日交流,原则上要求首次赴日、年龄40周岁以下(领队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方式

请拟申报该项目的同学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吉林大学学生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2),与日方接收单位的邀请函或确认函一同提交给我处,我处进行材料审核后统一报送吉林省科技厅,由吉林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公函并寄送至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2017年度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第三批次)的申报截至7月21日(周五),由本人于每天上午8:30-11:30到吉林大学中心校区鼎新楼A628室报名。

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科 隋老师 

电话:85166573  邮箱:ynsui@jlu.edu.cn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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