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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月学术之路刊发的征稿启事与讲座预告汇编(五)

2017-12-25 问津学术 问津学术

第六届“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复试暨颁奖典礼圆满落幕


2017年7月9日,第六届“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复试暨颁奖典礼在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隆重举行。经过复试评委严谨、认真的评选,共产生5名获奖者(每人获得10万元奖学金),另有5名同学获得了入围奖(每人获得1万元奖学金)。奖学金总额共计55万元人民币。

各奖项的获得者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获奖者5名

李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拟赴剑桥大学继续深造) 

孟璐(清华大学本科,拟赴哈佛大学继续深造)

杨肯(北京大学硕士,拟赴哈佛大学继续深造) 

张红叶(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在读,拟赴哈佛大学继续深造) 

左振斌(北京大学硕士在读,拟赴哈佛大学继续深造)

入围奖5名

冯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在读,拟在斯德哥尔摩大学继续深造)

雷昀(人民大学本科,拟在北京大学继续深造) 

谭晨(北京大学硕士,拟在北京大学继续深造) 

章佳丽(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在读,拟赴美国西北大学继续深造) 

赵心诺(北京大学本科,拟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继续深造)

为鼓励优秀法律人才的继续深造,汉坤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底设立了“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包括:就读于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律专业、综合素质优秀;考取了当年研究生或以上学位,并准备继续深造;立志在学业完成后扎根中国内地从事法律职业,能为中国法律事业做出直接贡献。  

继成功举办前五届“汉坤青年法律奖学金”后,2017年度奖学金于2016年底启动,吸引了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积极参与。经过书面材料的评审以及初试等多轮选拔,共有10名品学兼优的法律专业学生进入复试。2017年7月9日,由知名法学院院长和教授及汉坤合伙人组成的评审团对进入复试的学生进行面试及综合评定,通过打分排序,最终确定了上述获奖名单。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复试评委之一李晓鸣律师在典礼致辞道:汉坤奖学金能够汇聚这么多顶尖人才,我们感到非常荣幸。能够见证并助力这些优秀人才的未来发展,我们也深以为傲。我们相信,汉坤奖学金的获奖者们必将成为他们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他们将为中国法律的进步做出贡献,并促进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中外商法论坛第二期邀请函 “利益平衡下股东诉讼何去何从”


为促进我国外国商事法研究,推动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外商法论坛第二期会议将于2017年12月2日(周六)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真诚欢迎学界同仁莅临参会。现将论坛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会议议题

透过纷繁复杂的公司法规范,无疑可发现,股东权利与董事义务构成了公司法规则的两大支柱。通过赋予股东权利,以问责管理者,使之尽心尽责,不仅可保障股东自身之权益,也扞卫公司之整体利益。但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将权利赋予可诉性,才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但股东之诉讼如无节制运用,也会产生不利后果,特别是代表诉讼之滥用,更可能会“杀死公司”。因此,重新审视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制度,以在股东、公司与董事之间实现有效的利益平衡,无疑值得学界深入探讨。“中外商法论坛”第二期主题拟定为“利益平衡下股东诉讼何去何从”。为汇集学人之智,凝练更多共识,本次论坛来稿请主要围绕下述论题展开。

1.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历史演变

3.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趋势

4.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与被告范畴

5.股东代表诉讼与董事义务的关系

6.股东代表诉讼与穷尽内部救济的关系

7.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8.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

9.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10.域外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立法概况

11.域外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司法概况

二、参会论文

论文选题请围绕上述会议主题,也可自拟题目,但我们希望从外国法的视角对相关制度做出评述,字数不限,但5000字以上为宜。请与会学者于2017年11月11 日(周六)前将论文发送至会务组工作邮箱sfclf2017@163.com。

三、会务安排

请与会嘉宾及时填写回执(附)并于2017年11月11日(周六)前发至指定邮箱(见回执),以便会务组安排议程、住宿等事宜。

会议不收取会议费,提供欢迎晚宴、以及会议日的午餐与闭幕晚宴。请与会嘉宾自行承担往返交通费与住宿费。

外地与会嘉宾如需要会务组协助安排酒店,会务组将会统一安排:上海财大豪生大酒店(武东路188号),具体信息请见官网http://www.caidahojo.com/。

如有问题,请与会务组联系。联系人:陈伟明,15757172785。  

四、论坛联系人

葛伟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3816968530

朱大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13632923060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3725420200

刘文科,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13683082350

中外商法论坛会务组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请将填写完成之回执于2017年11月11日(周六)前发至会务组工作邮箱:sfclf2017@163.com,谢谢配合!

中外商法论坛简介

研究外国商事法律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商事法发展具有重要的 意义。可是,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制度,在众多的外国法制中寻找到 对我国法制具有意义的规则,对于我国学术界的意义不言而喻。 中外商法论坛,正是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等单位有志于研究外国商事法制度的一群商法学者倡导并举办,旨在通过研究各个不同国家的商事法律来探索当前我国商法学界关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我国商事法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外商法的研究平台是开放的平台,我们不仅欢迎在国外取得博 士学位或长期从事外国商事法研究的中外商法学界的才俊与同仁,同 时也欢迎关心我国商事法研究的各界贤达。我们希望通过充分的交 流,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商法学相关领域研究的发展与中外学术交流。

深入研究外国法制,为推动我国商事法的发展而努力,虽明知不易,但希望我们可以汇集志同道合之士共同为之而奋斗。


2017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征文启事


航运作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文明互鉴的重要纽带,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关键环节与载体。法治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战略为航运法治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也提出了新挑战。航运法治建设应当如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新特点与新要求,如何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如何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实施,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为有序推进新形势下航运法治建设,深入研究与探讨航运法治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航运法治发展的新趋向,上海市法学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将于2017年10月在沪举办2017上海航运法治论坛。为配合论坛的召开,现面向社会开展论文征集活动。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航运法治发展的新趋向”,其下设有三个主要研讨议题:

1、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我国海商法律制度完善;

2、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与海事审判理论研究;

3、“一带一路”国际航运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欢迎理论界和实务界学者、专家参与研讨并踊跃撰文。

一、论文要求

1、论文应围绕论坛主题与议题,题目自拟。论文需观点鲜明,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行文流畅;

2、论文字数应不少于5000字。

二、论文格式

1、论文应附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字数200字左右;

2、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4号楷体。摘要用小4号楷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注释用小5号宋体,附录和参考文献用小4号宋体。

3、正文行距1.5倍、标准字符间距、两端对齐。摘要、注释、表格的间距对照正文自行设置。页码放在页面底端,用小4号宋体阿拉伯数字,居中。

4、正文标题层次的上下级顺序为:“一”、“(一)”、“1”、“(1)”、“①”。

三、论文评选

论坛组委会将对征集到的论文进行评选,并于论坛当日公布评选结果并向优秀论文作者颁发荣誉证书。部分获奖论文作者将受邀出席论坛并发言。对于特别优秀的论文,组委会还将向相关核心期刊予以推荐发表。

四、征文时间

本次征文截稿日期为2017年10月8日。

请将论文电子版以Word格式发送至论坛组委会邮箱:shhyfzlt2017@163.com

联系人:张剑平18817317511

2017上海航运法治论坛组委会

2017年7月16日


【华政讲座】Rosemary Barberet:“性别、犯罪与刑事司法”


主  题:“性别、犯罪与刑事司法”

主持人:李峰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讲人:Rosemary Barberet 美国纽约城市大学John Jay刑事司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

时  间:7月18日下午1:30-3:00

地  点:汇贤楼B106

主讲人简介: Rosemary Barberet是Feminist Criminolog杂志的执行主编,曾于2001-2005年担任国际犯罪学学会美国分会主席,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学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是该协会在联合国的代表。此外,Barberet教授还担任过世界银行、哥伦比亚统计局、联合国预防犯罪指南工作组的咨询专家。


郑州大学2017研究生国际暑期学校——法学分校授课公告


由郑州大学研究生院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郑州大学2017年研究生国际暑期学校——法学分校”,邀请Dr. Eric T. Laity、Dr. Heinz-Dietrich Steinmeyer、Dr. Mark S. McNeil为研究生授课。欢迎广大师生积极参加。

授课内容:

1、The Tax Treaty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1) The functions of international tax treaties

(2) The export of compon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a Chinese foreign-invested company

(3) The sale of goods and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under the China-US tax treaty

(4) The conduct of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China-US tax treaty

(5) Investment returns under the China-US tax treaty and anti-abuse measures

(6) The repatriation to China of earnings from US operations

2、The International Provisions of 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Law, as Applied to Chinese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1) The character and source of income received by non-US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2) Distinguishing between royalties and services

(3) The US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come from business operation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Transfer pricing and correlative adjustments

3、What does it mean to practice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its sources? Who uses it? Who enforces it?

4、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affect transactions:  GATT, WTO, IMF.

5、Country-based controls on commerce: 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s; boycotts; anti-corruption laws.

6、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

(1)When is a contract formed?  What are the elements that create a contract?  Must it be written?  What happens if not all of the details are provided?

(2)What if a party violates the agreement?

(a)Mediation

(b)Arbitration

(c)Litigation

7、Elements of a sale/purchase agreement

8、Structures for approaching a foreign market, including benefits and problems of each as well as some examples of where the structures are used.

(1)Licensing

(2)Sale

(3)Sales representation (commission agent)

(4)Distributorship

(5)Branch office

(6)Subsidiary and joint venture

(7)“National” as compared to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9、Joint venture (in greater detail)

10、The role of taxation:

(1)Why should we consider tax at all in a transaction or in creating an office abroad?

(2)When is a company subject to taxation in a country?

11、An Introuduction to German IP Law

12、German IP & patents law

13、Copyright law of Germany

14、German IP & trademark law

授课时间:2017年7月17日-23日(9:00-11:30am、2:30-5:30pm)

授课地点:法学院二楼会议室

郑州大学研究生院

郑州大学法学院

2017年6月29日

Introduction for Experts

Prof. Dr. Dean Eric T. Latiy

Associate Dean for Academic Affairs and Professor of Law, Oklahoma City Unversity School of Law.

EDUCATION

B.A.(Philosophy), 1975, J.D., 1979, Harvard University

Member of the Texas Bar(Licensed to practice law), and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

TEACHING

International Aspects of U.S. Income Taxati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 International Law, Income Tax Law, Tax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Law and Economics, Torts, Environmental Law

Prof. Dr. Heinz-Dietrich Steinmey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 Fakult?t

Institut für Arbeits-, Sozial- und Wirtschaftsrecht - Abt. II

Recht der betrieblichen Altersversorgung und Alterssicherung allgemein

Querverbindungen von Wirtschaftsrecht und Sozialrecht

Recht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 und Unfallversicherung

l EDUCATION

11/1988  Habilitation

11/1981--09/1987 Hochschulassistent zun?chst FU Berlin dann Universit?t Bonn

10/1975--03/1981 Wissenschaftlicher Assistent an der FU Berlin

06/1980  Promotion FU Berlin

04/1970--04/1975 Studium der Rechtswissenschaften in Bonn

Dr. Mark S. McNeil

Mark McNeil is an attorney with over 3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nd structures have been the focus of his entire career, whether bringing companies together for business, guiding Chinese companies into the U.S. market, guiding U.S. companies into foreign markets, or teaching law student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A summary of his background follows:

EDUCATION

HARVARD LAW SCHOOL,Cambridge Massachusetts.  Juris Doctor

Editorial Board,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DUKE UNIVERSITY,Durham North Carolina, USA: Bachelor's Degree, with honors;

Studied international law at Duke Law School during final two years.  

KYOTO UNIVERSITY,Kyoto, Japan.  RESEARCHER

After law school; assisted Professor Kitagawa in preparing books on Japanese law

TEACHING

UNIVERSITY OF ST. THOMAS GRADUATE SCHOOL, Minneapolis, Minnesota, USA

Taugh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n the Masters Program multiple times

Taught with another professor twice in Minneapolis

Taught solo twice in Taipei, Taiwan, China

ST. MARY'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Minneapolis, Minnesota, USA

Taugh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three times with another professor

WILLIAM MITCHELL COLLEGE OF LAW, Minneapolis, Minnesota, USA.

Taugh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solo, multiple times,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nce (treaties, conventions, multinational governments)

MINNESOTA STATE BAR ASSOCIATION (member of the governing council) and MINNESOTA CONTINUING LEGAL EDU

ATION, Minneapolis, Minnesota, USA.

Taught dozens of seminars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第五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征文公告


“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四届。为进一步鼓励法学博士生、博士后积极参与司法文明与法治研究,继续打造一个自由、活跃和专业的学术交流平台,兹定于2017年11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第五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本届论坛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协办。

一、论坛主题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人权的司法保障”,可以从“人权司法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人权司法保障的历史脉络”以及“人权司法保障的中外比较”三个维度展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

司法与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

人权司法保障与诉权、诉讼权利

人权司法保障与正当程序

人权司法保障与惩罚犯罪

人权司法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

人权司法保障与涉案财物管理

人权司法保障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人权司法保障与律师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责任制

人权司法保障与社区矫正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人权司法保障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与公益诉讼

人权保障与司法文化

(只要符合本届论坛主题,论文具体题目可不受参考议题的限制)

二、论坛时间、地点、主办单位

时间:2017年11月,具体时间待定。

地点:杭州,具体地点待定。

主办单位: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

三、征文对象及参会人选

本论坛鼓励多学科智识的汇聚和碰撞,欢迎对论坛主题有研究的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博士后积极投稿参会。

参会人选将由指导委员会专家根据论文质量择优选定。论坛将邀请若干来自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着名专家对参会论文进行指导和点评。

四、论文要求及评优

论文须尚未公开发表,扣环本次论坛主题,形式规范(参照《法制与社会发展》注释体例),篇幅控制在2万字以内为宜,并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至邮箱:sifawenming2017@163.com。(邮件主题格式为:作者学校+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本次论坛将设优秀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论文提名奖若干,对获奖作者按照获奖级别分别进行奖励,并将优质稿件推荐至《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核心期刊。

五、论坛秘书处联系方式

组委会秘书:

江秋伟 浙江大学博士生 15099963021

陈锦波 浙江大学博士生 15869031697

郭  栋 浙江大学博士生 13917656406

唐一境 吉林大学博士生 15143082784

阳  平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18911557270

王昭华 武汉大学博士生 13628658635

有关本届论坛的实施细则及其它动态信息,敬请关注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网站(http://www.cicjc.com.cn),及浙江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ghls.zju.edu.cn/chinese/)。

第五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组委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附:第五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指导委员会专家名单


“法学视野、城市视角与治理现代化”2017上海法学博士后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顺利举办


7月11日,为了推动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加强上海市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沟通与交流,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联合主办的“法学视野、城市视角与治理现代化”2017上海法学博士后论坛,在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论坛邀请了上海市内外的法学博士后和青年学者与会进行研讨交流,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特聘教授王先林主持,凯原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季卫东和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安梅分别致辞。季院长向参加此次会议的专家学者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在会议过程中能够联系实际、各抒己见,积极建言献策,形成研讨成果。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安梅主任借此之际也对本次论坛的顺利召开予以寄语,希望展现出法学博士后们的新风貌。

随后,由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王桦宇主持“城市治理的法治热点”主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张文龙和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金枫梁分别做了以《中国式邻避困局的解决之道:基于法律供给侧视角》和《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的上海治理模式》为题的主题发言。张文龙博士提出要破解中国式邻避困局的关键是充分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将当前社会治理模式的法律转型;金枫梁博士提出上海市政府在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上成功走出一条新的治理模式,且该经验具有可复制性与可推广性。《东方法学》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孙建伟对上述两位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下午论坛主要有“公法研究与国家治理”、“法治创新与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与司法制度”三个环节。第一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曹阳主持,有五位青年学者进行汇报交流。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周海源汇报的主题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深化改革的方法论指引》,周博士提出行政权力清单改革的深化有必要依托行政过程论的理论式,对接行政组织法,区分规制性过程和给付性过程,完善服务清单。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涂云新的主题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宪法治理难题》,涂老师提出我国应该在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的基础上渐进性地保障地方的财政自主和财源充足,有助于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划分法治化的进程。来自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谭清值就《从事实型改革到法理型改革——“授权改革试验决定”的实践性反思》作了发言,谭博士认为“立法-自主”监控模式可以消解监控规则时效性不足的问题,并在协商民主之政治过程中将监控内容予以规范化。

接下来,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亮以《行政法上的私人负干预义务及其国家治理意蕴》为题进行报告,张博士认为行政法上这种强制私人参与干预任务的义务课应当经过合法性与合比例性的检验,而落实为单方负担的行政法义务,是否成立还取决于能否判断因公共秩序利益而产生的行为责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宇欢就《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研究》发言,王老师认为只有明确“特定问题”的适用范围与“特别调查”的程序规则,才能最快激活长期休眠的制度,重塑人大权威。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夏引业老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研究,对前三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孙平老师对后两位发言人进行了精彩点评。

论坛的第二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唐飞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郭美蓉作了题为《中国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及面临的挑战》的报告,郭博士从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现状入手,对《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了现有网络安全体系仍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提出对我国建立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些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何柳报告的主题是《中国参与南极治理的国际合作战略研究:实践、目的与路径》,何博士认为中国是参与南极事务的晚来者,构建南极利益共同体、打造亚洲南极事务合作机制和优先考虑参与南极科学研究的合作等途径是进一步提升拓展中国南极国际合作的有效途径。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韩振文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认知心理机制及其法治化防控对策》为题作了发言,韩博士指出学界忽略了对于群体性事件中个体参与者认知心理因素更为基础性的驱导功用与评估调控。政府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注重心理危机干预与疏导,同时设置事件的多方救济渠道;构建政府、社会与市场协商共治框架;铸就司法权威,采取事件处理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等。

接下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李晶以《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路径》为题作了发言,李博士将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路径比喻为素描画的完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张宪丽报告的主题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张博士讨论了股东和董事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并对股东行动主义、社会责任投资和社会责任委员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陆宇峰对前三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精彩点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何建对结合审判实务经验对后两位学者的报告进行点评。

论坛的第三环节由上海市国资委研究室、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坤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韩淼以《从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角度再探双峰监管模式》为题进行发言,韩博士对双峰监管模式概念以及澳大利亚、荷兰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讨论了双峰监管模式对于中国的适应性问题,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个适合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李慈强报告主题为《论上海自贸区税收征管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李老师对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实践作出理论梳理和经验提炼,认为上海自贸区建设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处理好政策倾斜于法治统一、全局视野与区域定位、税收优惠与竞争中立的关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孙伯龙以《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竞争法治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孙博士认为,当前上海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契机,应当总结和借鉴美国和新加坡的创新驱动经验,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充分利用各类创新政策发挥上海的创新资源优势。

随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林竹静以题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三条路径》作了报告。在林博士看来,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标志着社会运作模式由传统的强调强制力的“管理型”社会向强调强制力与非强制力并重的“治理型”社会转型,检察机关在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司法反腐、执法办案、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这三条路径推动和促进社会治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吴文汀汇报的主题是《论台湾地区法院在认可大陆判决裁决案中对正当程序的审查》,吴博士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路”第七十四条展开分析,认为正当程序这一审查要件在涉两岸司法协助的规定中不可缺位,第七十四条构成了法律漏洞,司法中不宜采用类推实用的方式予以填补,而宜采用目的论的限缩的方式填补。随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俊明老师对前三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细致的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龙敏对后两位报告人的发言作了精彩的点评。

最后,闭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联谊会主席曹正伟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张绍欣对全天议程做了精彩的总结。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养波对本次论坛圆满召开表示肯定,并希望今后在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和博士后联谊会的大力支持下,凯原法学院将继续探索博士后培养的一些新模式、新机制,为学院法学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项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热烈的掌声中,“法学视野、城市视角与治理现代化”2017上海法学博士后论坛圆满结束。


【免费】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英国公法研习班招生启事


为使全国优秀的法科学子有机会深入学习英国公法学,并推动比较宪法学研究,在2011-2016年成功举行六届的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将继续与牛津大学法学院合作,举办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英国公法研习班。

一、授课教师

本次研习班将由牛津大学法学院Nick Barber 副教授及Ewan Smith老师联袂授课。

Nick Barber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英国公法学及宪法理论,曾在Public Law、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等着名SSCI法学期刊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Barber 副教授此前曾多次受邀在人大法学院授课。

Ewan Smith,牛津大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英国公法学以及宪法理论,于2014年起在牛津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曾在英国外交部任职,负责英国政府对华社会发展的外交政策。

二、授课内容

本次研习班课程主题为“公法与英国宪法”,包括五个专题:

(1) Introduction to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2)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and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3) Multi-Layered Government and Subsidiarity  

(4)The Human Rights Act and the Rule of Law

(5) Administrative Law: An Outline

课程旨在对英国公法学进行一个总体介绍,涵盖宪法一般原则、人权保护以及普通法等内容,希望能使学生从更加广泛的视角审视立宪主义的原则。本课程也期待学生能从比较法的角度理解中英两国的宪法制度和实践。

三、授课形式及时间

按照牛津大学法学硕士授课形式展开,全英文授课。每天上午由Barber副教授和Smith老师专题讲授;下午留给大家阅读材料或安排辅导课(待定)。

2017年9月11日— 9月15日,为期五天,每天上午9:00-12:00授课;

四、招生及报名

本次研习班面向全国高校招收学员,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教师为主,亦欢迎其他专业研究生以及学力优秀的本科生报名。要求学员具备较好的英语水平。

有意报名的同学,请于7月25日前发送邮件至robinjiang1992@gmail.com。报名邮件请以附件形式发送简历一份,简历应包括学校、年级、专业、外语水平、大学以来学习经历、发表或撰写论着情况以及导师姓名等信息;另请附代表作一篇(发表与否均可);简历中请务必注明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和手机);邮件主题请注明“XX申报2017年英国公法研习班”。

研习班为小班授课,名额有限,主办方将根据专业能力和英语水平择优录取,于7月30日之前以邮件形式通知被录取同学,并在中国宪政网、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录取名单。

本次研习班为公益性学术活动,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食宿费用需学员自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旨在为中国的宪政事业和法学教育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

2017年6月30日 


郑州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2017首届中原刑事论坛


2017年7月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7首届中原刑事论坛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召开。此次论坛特邀赵秉志、樊崇义两位刑事法律学界的泰斗,同时汇聚了来自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大学等多位教授,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各位专家学者共赴盛宴。与会人员围绕“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认罪认罚制度”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上午9时许,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邢莹致欢迎词。他首先对参加此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简要地介绍了郑州大学以及法学院的基本情况,盛赞此次合作是学院派和实务界的成功合作典范,并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

随后,由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以《于欢防卫过当案的罪与罚》为题,向大家解说了轰动一时的“于欢案”是怎么由一审时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二审以防卫过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来结案,向大家讲述了其中过程的角逐与演变。他以于欢案总结了以下三点反思:(1)法院二审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2)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并鼓励正当防卫;(3)应重视社会关切的案件的正当程序和司法公开。赵教授特别谈到,这起热点案件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全社会所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值得我们大家去进一步深入思考。接着,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导、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做了一次解读《2016年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的主题演讲,向大家分析了国企与民企在所犯的罪目、年龄段等条件下的差异,并指出目前经济犯罪的比重在日益增长,且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这就要求大家要审视和检讨相关法律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并积极推动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

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导樊崇义教授,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为主题向大家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识、定位和现状等问题,其中对涉及“疲劳审讯”、“指供、诱供、骗供”等焦点问题向大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樊老总结指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现在各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希望当下的律师朋友们能够身先士卒、一马当先地做好此项工作。”随后,由两位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马松建教授和刘德法教授从“认罪认罚制度”出发,讲述了关于该制度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自其推行近一年来所存在的问题。之后,由十余名与会的实务界专家代表分成两组,进行圆桌论坛,以“认罪认罚制度”为切入点,共同探讨了此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如何完善才能实现此项制度实施的目的。

下午六点半,2017首届中原刑事论坛顺利落下帷幕。本次论坛结合社会热点案件,特邀国内刑事法律学术泰斗、实务专家展开讨论,致力于打造目前中原地区刑事司法界规模最大、全国性、综合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活动平台。

期间,郑州大学校长刘炯天院士还抽空接见了赵秉志教授、樊崇义教授等北京客人一行,双方进行了愉快友好的交谈,就双方进一步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合作事宜达成了一致的共识。(文:王彩虹;图:孙豪;审核:曹明睿)


“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中心建设专家座谈会在武汉大学成功举行


原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大学合作共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中心建设专家座谈会在武汉大学成功举行

为积极推进禁毒司法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我校决定合作共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该事项明确规定于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中。

2017年7月5日上午,三方合作共建的“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中心建设专家座谈会在武汉大学行政大楼成功举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叶晓颖、副庭长马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主任韩旭光,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党委常务副书记黄泰岩,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及副院长陈平安,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齐文远,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梅传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王锦亚,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巍,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黄海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国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岳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审委会委员张开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廖焱清,湖北省公安厅副巡视员王云虹,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余晗及其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各地方司法机关、国内高校共50余位嘉宾出席本次揭牌仪式和专家座谈会。

中心成立暨揭牌仪式单元由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黄泰岩主持。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在致辞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武汉大学合作共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有利于强化禁毒工作理论研究与实务的有效对接,形成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密切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的联系,促进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推动我国禁毒工作体系和机制的完善,也是武汉大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个直接渠道。韩进书记期待中心全体同仁以积极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机制完善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现代化为导向,整合科研资源、发挥科研优势,紧跟实务动态,内引外联,多维拓展,确保将中心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学术研究机构和为国家禁毒工作出谋划策的智库型学术研究基地,助力武汉大学“双一流”建设,为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向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李少平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中心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全面加强禁毒理论研究,进一步提升禁毒工作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筹划建立的一个重要禁毒理论研究平台。李少平副院长对中心今后的工作提出三点要求和建议:第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禁毒司法理论研究;第二,三方共建单位密切配合,为加强禁毒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第三,科学筹划,确保中心有效运行。李少平副院长希望中心贯彻党和国家对禁毒工作的整体部署,抓住机遇,奋发有为,扎实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为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为实现国家禁毒形势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主任韩旭光在致辞中指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促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是探讨禁毒理论、谋划禁毒方略的重要平台,对于推动禁毒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禁毒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韩旭光副主任希望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切实把握好大方向,发挥好禁毒智库高参的作用,充分利用研究中心的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专业理论优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禁毒法律政策研究,针对重大现实的毒品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司法工作建议,着力推动毒品违法犯罪新问题的解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在致辞中表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力支持研究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湖北法院系统与研究中心的深入交流,进一步健全沟通联系渠道,加大人才交流力度,为研究中心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对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赵秉志教授指出,我国复杂的毒情需要社会各方面不断加强禁毒合作,持续推进理论创新,着力完善治理体系。中心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武汉大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禁毒决策的务实举措,是司法实务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合作三方合力提升我国禁毒工作协作化水平的重要开端。赵秉志教授希望中心能够紧紧围绕当前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紧密结合国内实际,深入开展科研攻关,努力将中心打造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毒品犯罪研究基地。

致辞结束后,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马淑杰宣读了《关于成立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的通知》,宣布成立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任命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为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旭光、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黄泰岩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叶晓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旭光、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黄泰岩签署合作共建框架协议。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宣读中心聘请决定,聘任赵秉志教授为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心建设专家座谈会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主持。首先,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教授重点介绍了中心的研究力量、研究基础和优势,以及中心未来的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研究的方向、具体问题、步骤等。

对于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叶晓颖指出,中心的成立和建设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中心成立以后,刑事审判第五庭将积极参与中心的运作,指派相关人员兼任中心职务,并以多种形式参与中心的研究工作。叶晓颖庭长希望中心进行务实、高层次的研究,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将积极配合、支持中心的研究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主任韩旭光就研究中心的工作,特别是中心的课题研究、沟通机制的建立、中心的发展方向等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在座谈会上指出,中心研究要着眼于毒品现实问题,抓住重点,寻求突破。随后,齐文远教授,梅传强教授、王锦亚副庭长、高巍教授、黄海龙常务副院长、傅国庆副院长、周榕副院长等各位代表分别就中心成立的意义和未来建设发表了积极建议。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之一)莫洪宪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对与会领导专家对中心建立和发展的积极支持表达了衷心感谢,并表示中心一定会扎扎实实工作,取得标志性高水平研究成果,为我国禁毒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供稿人:尚勇  康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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