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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与课题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2018-01-13 问津学术


2018年1月6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韩国庆北大学法学院合作举办的中韩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与课题研讨会在人大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开幕。开幕式由我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主持。

韩国庆北大学法学研究院院长、庆北大学法学院李东植教授和我院院长王轶教授分别致辞。李东植教授在致辞中提到,他本人很早以前就随庆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团来人大法学院进行过访问,感到十分荣幸。十五年来,两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庆北大学法学院很多位教授都来人大法学院访问并参加研讨会及其他交流。希望今天的研讨会能够继续促进两所学院的合作,推动学术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王轶教授在致辞中回忆到,他是1989年读的大学,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是1989年颁布的。他到现在都记得行政诉讼法老师授课时的欣慰和喜悦。行政诉讼法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他作为法学院副院长曾访问庆北大学。在韩国,庆北大学享有“汉江以南最高综合学府”的美誉,在教学、科研等各个领域卓有成就。未来人大法学院与庆北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将会以更加丰富的形式持续下去。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主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首先发言。他首先欢迎各位专家来到人大法学院。其发言主题是“中国《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创新和争议”。他在发言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前,行政诉讼制度运行存在多方面困难和问题,包括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大难题。“民告官”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而诺大的中国,行政案件数量过去每年仅有数万件到十万件出头,这与实务中违法行政行为及其争议大量存在的现状形成巨大反差,其成因在于上述三难和特殊风险的存在,使得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信心不足。鉴于上述情况,以及长期依赖大量司法解释来支撑行政审判工作,个别司法解释内容不当等问题,修订行政诉讼法就一直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是该法出台25年来的第一次,幅度大、创新多、争议也多。创新点包括立法目的的变化、受案范围扩大、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和阻碍法院立案、起诉期限延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审查,证据的种类和性质发生变化,调解的范围也发生变化,判决类型中取消了判决类型等等,同时也留下了未能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未能明确规定公益行政诉讼等等,这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依法高效运行创造了更好条件、提出了新的课题。

庆北大学法学院李东植教授在评议中提到,中韩两国的行政诉讼法有相同之处。莫教授讲了时隔25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还指出了待完善的问题。生命不息、研究不止,是我们学者的精神面貌和学术追求。莫教授提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在韩国多少也存在,可以和韩国的问题进行对比。首先是起诉对象是否扩大?关于行政诉讼对象的范围,在韩国,原则上任何机构和任何政府都可以成为起诉对象。他特别认同的是调解部分,严格地讲韩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调解条款,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调解。在没有法律条款的情况下,适用调解是存在法理问题的。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王万华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莫教授的报告可以概括为背景、创新和未来。接着,王教授向韩方学者进一步讲解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具体问题。她指出,这既有体制的问题也有立法的问题。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巨大遗憾,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没有能够建立行政法院;第二个是没有实现诉讼案件类型化;第三个是没能通过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克服循环诉讼问题;第四个是没有将公益行政诉讼规定其中。

随后,庆北大学法学院辛奉起教授发言,主题为“韩国行政诉讼的类型”。韩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51年,有14个条款,以判例为主。至1985年,经历过七八次小的修改,变为46个条款,有民众诉讼、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类型。抗告诉讼是最主要的,包括不作为、违法、无效三种。行政诉讼包括救济和控制功能。一般法院来掌管行政诉讼,包括地方法院、行政高等法院、大法院。他对几种诉讼类型逐一做了介绍。

在评议环节,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提到,他一直在做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谈到行政诉讼的类型,就要谈司法的定位,行政裁判的局限性,司法的谦抑性。辛教授在发言中没有揭示出行政诉讼类型的层次。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来源于德国,日本1962年就开始实施诉讼类型化,诉讼类型化是有益处的。辛教授所提出的无名抗告诉讼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深入进行探讨。

庆北大学法学院朴真完教授随后进行评议。他首先对于有机会来人大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表示感谢。他从宪法学的角度,对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划分、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等问题进行补充阐述。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主持第二单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赵大光首先发言,题目是“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新发展”。发言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立法对司法实践的回应:一是立法目的与宗旨,为法官增加了很大的责任;二是受案范围扩大,立案门槛降低,行政案件数量增加了一倍,最高法院的案件更是数倍增长;三是关注当事人起诉权的保护。此外,还增加了调解制度,规定了简易程序。目前正在探讨行政诉讼司法体制改革。立法已经关注到司法体制的问题,为将来的改革留下了空间。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为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较好基础。一些地方实现了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利于受理案件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减弱行政干预。上海、北京专门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来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此外,他赞成行政诉讼类型化,但是如何划分,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评议环节,庆北大学法学院李东植教授指出,行政案件不断增加,具体案件如何处理会带来很大响,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起探讨是非常明智的。他对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加与立案标准的关系、弱势群体在诉讼阶段得到救济的方式、合法性判断与合理性判断等方面提出了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讨论。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随后做评议,着重就司法实践对立法的补充功能与司法解释对司法统一的功能发表了看法。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多是程序性问题,而大部分是来自于司法实践,最高法院以审判实践经验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方案并被修法采纳了一部分,更多的行政争议可以进入人民法院特别是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这不仅有助于争议解决,还有助于法制统一。

庆北大学法学院金敞祚教授就“在取消诉讼上处理程序欠缺”为题做发言。他指出,程序缺陷的法律效果有两种方式:一种独立于行政行为内容,只要程序违法,该行政行为就有理由被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另一种是程序要结合行政行为内容来判断,该行政行为被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理据很复杂。随后,他阐述了与之相关的四种学说,并对此进行了评析和总结。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唐璨副教授在评议中提到,由于我国没有确立行政诉讼类型,此问题是通过判决类型来解决的。她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接着介绍了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在该部分她结合金教授的报告内容探讨了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撤销情形。她认为,不是所有的行政程序违法都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轻微的行政程序违法,仍会保留行政行为效力。最后,她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没有采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背景和原因。

庆北大学法学院金汶在教授在评议中对目前现行的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有关学术观点进行了评价,也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就以往学说和判例以及德国和美国的经验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王万华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行政诉讼新类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报告。第一部分,王教授报告了发展历程及特点,在该部分王教授谈及了公益诉讼发展的时间表、制度依据 、法定主义下的公益诉讼特点。第二部分,王教授报告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讨论了对于案件范围的争议观点,并结合在山东调研所获数据,认为案件范围应该扩大。第三部分,王教授谈到了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认为是公诉人,而法院认为是原告。结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王教授认为将检察机关视为公诉人比较合适。第四部分,王教授提出了“诉前程序为核心”的观点。 

庆北大学法学院朴真完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公益本身的概念并不明确,如何明确通过法律保护公益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环境案件中也存在风险,如何防范风险是需要重视的。除了立法,司法救助也很重要。关于检察机关的权力,不管在欧洲还是在韩国,都是一个问题,比如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问题、检察权归入哪里的问题。他还介绍了拉丁美洲环境侵权的情况。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评议时指出,公益诉讼对监督行政无疑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可以放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下思考这个问题。既然有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还要搞行政公益诉讼?我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就像一个补丁,将检察机关加入其中来平衡行政机关过于强大的现状。但是这也产生了种种问题,比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是什么?正如刚才王教授所言,大部分是不作为案件。由于案件太多,检察机关只能选择性的进行起诉。可以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环境保护案件,一类是食品药品案件,这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嘉宾进行了问答式、更深入的专业讨论,气氛达到高潮。进入闭幕环节,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主持,他对参加本次会议的中韩专家学者和学生,以及筹备和服务会议的教师和志愿者同学表示感谢和祝福。随后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和韩国庆北大学法学研究院院长、庆北大学法学院李东植教授做了会议总结。 

杨建顺教授在总结时讲到,今天的讨论涵盖很多内容,非常充实,包括日本韩国的法律制度架构、法定主义、复议前置问题。中国的制度架构重点在于制度如何有效运转。将政府管理每个阶段、每个职责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希望今后中韩双方进行更多交流、共同进步。杨教授还提出了许多需要深入探讨的概念。最后,他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 

李东植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为中韩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交流学习的新机会。经过一整天的会议有很多收获,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请教,留下一些遗憾,但正如杨教授所言,这也是一种美。希望中韩双方,两个法学院之间,今后能继续进行这样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祝福大家新年快乐。

文案:任肖容

本期编辑:张驰宇

指导老师:阎芳

文章来源:http://www.law.r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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