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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学术研讨会举办

4月21日,“‘三权分置’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研讨会”在烟台开幕。本次会议由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共同主办,烟台大学法学院、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全国17所高校以及实务部门的代表共计5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经靖教授主持,宋中民副校长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致辞,房绍坤教授对本次会议初衷、研究内容及未来设想作了介绍。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圣平教授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高飞教授以“寻找迷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中心》”为题发表演讲,提出四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一个权利还是一束权利,并提出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表达(非权利束的观念)更有助于适应现实情况。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是财产权还是财产权兼具成员权的属性。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只是一种财产权。第三,三权分置政策要稳定现有承包关系,那么承包关系是什么?是农户承包权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认为承包关系还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土地承包产权流转制度是供给无效还是有其他问题。我们是不是一定要通过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问题,但还能够达到政策目标。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国强以“‘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设定方式”为题,分析了“流转”这一法律用语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破坏,并指出土地经营权以权利为客体与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在理论上有着无法解释的冲突。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广会以“‘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关键在于明确经营权的实现方式”为题,指出土地经营权应当定位为用益物权,不包含基于租赁、转包等产生的农地利用权,《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第35条将出租、转包等债权流转方式规定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使法律关系变得更复杂。

  东南大学法学院单平基副教授以“分解、舍弃抑或改造:‘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为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当准所有权化,土地承包经营的性质应该不受土地经营权定性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应当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经靖教授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分别对以上发言进行了总结。刘经靖教授认为,地承包经营权带有很多的政策因素,如此我们不能跳出政策的框架去回应土地问题。高海教授认为,土地经营权就是纯粹的用益物权,并提出在考虑土地经营权的实现方式时可以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思路。

















  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杂志社常务副主编李建华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解析和制度意义”为题,指出“三权分置”是要代替“两权分离”制度,它是重构集体所有权的新体制。并提出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份额权利。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丁关良教授以“农地新‘两权’法律化亟需多重法理创新的若干思考”为题,结合草案的具体制度反思,丁老师提出了20个大问题,对《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的30余个条文提出立法建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以“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的路径与方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为分析对象”为题,从立法设计角度进行了通盘考量,认为政策进入法律过程应当是把精神、原则利用法律技术手段融入到法律改革、完善中去,并且主张要把“三权分置” 政策融入到民法典物权编。

  烟台大学法学院张洪波教授以“集体所有土地物权制度的结构转型”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改革需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二是要去除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障碍,三是提出了改革的三个具体措施。

  山东政法学院管洪彦副教授以“农地‘三权分置’立法表达的核心争点与破解之道”为题,认为立法表达应坚持制度创新与固有体系相协调原则、反映政策原意和遵循法理原则、利益配置科学和利益平衡原则。

  安徽大学法学院尤佳副教授与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王洪平作为评议人分别对第二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尤佳副教授对为什么要提出“三权分置”政策、农村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和表达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疑问。王洪平教授在响应高富平教授的“再物权化”观点之上提出了“集体土地区分使用权”的概念,用以实现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化、私法化之目的。  

    第三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圣平教授以“承包地流转的法律表达”为题,提出在《土地承包法》修正过程中,不做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另外,针对移转物权效力的流转方式、债权性流转方式、如何解决土地过度集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思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肇庆学院许英副教授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退出问题思考”为题,以实地调研数据为依托,提出三权分置应分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当中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讲师孙聪聪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为题,认为应当开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以解决农户融资问题,在定位土地经营权时,需满足农户保留承包资格的保障的预期、稳定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旭昕以“土地经营权的股权对价适格性”为题,指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时需注意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以及评估作价程序的问题。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曹相见以“农村‘三权分置’的法律分析”为题,认为作为“三权分置”桥梁的应当是成员权,但成员权的法律效果为何仍然需要继续思考。

  烟台大学法学院关涛教授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祁全明副教授在评议环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涛教授指出,在落实“三权分置”政策与《土地承包法》修正问题上,应当遵守我国固有的话语体系,纪要遵守法教义学,还要照顾法政策学。另外还要考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问题。祁全明副教授认为“三权分置”的推进,不同地方应当存在地域差异。另外还需要考虑保障农民权利如何去落实?如何实现农民自愿的问题。

  第四单元由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王洪平教授担任主持人。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金堂教授以“山东部分地区’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为题,介绍了山东省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实施情况调查结果,对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得不到各方认可、发挥作用有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王金堂教授认为,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初始目标很好,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最好是设定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于凤瑞副教授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状况调查与分析——基于广东省佛山市农村的样本考察”为题,指出佛山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农民对“三权分置政策”认知度低、宅基地的主要矛盾依然两头膨胀、集体建设用地存量过少等,并对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立法提出了建议。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天雁副教授以“牧区草地经营法律制度之检讨”为题做了报告,指出草地需要规模化经营、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重视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生态效益、草地制度法律设计需要以游牧文明与牧民经验为基础,不能简单套用耕地模板。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姜楠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构造及实现途径”为题进行了汇报。姜楠博士从三个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首先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分析,阐述了三权分置政策的意义。其次,介绍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视角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第三,在体系化视角下解释宅基地三权分置后,还需要在具体制度内容上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改造既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等方法确立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国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和实现”为题进行了报告,指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的表达下,使用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的权利结构,最终转向“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结构。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念富强副教授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曹益凤博士对以上发言进行评议,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及看法。念富强副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当将宅基地纳入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解决问题,并实现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对于承包地应当“管住用途、放开经营权”,通过放开经营权来真正搞活土地经营权问题。曹益凤博士认为,对于宅基地应当关注流转主体与流转方式两个问题,应当将对于资格权的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区分开来。


  闭幕式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对本次大会进行总结。闭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烟台大学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并由陈小君教授对会议联盟设立的目的、组织形式以及会旗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实地调研环节,与会代表们赴蓬莱市马家沟村就“三权分置”问题进行考察,听取了马家沟村党支部书记马继业同志对该村在“三权分置”政策以及农村土地法律方面实施情况的介绍,并围绕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予以深入思考和分析。

  本次学术论坛的成功举办以及会议联盟的设立,必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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