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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天津大学五期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总结

(通讯员 郭金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环境法治建设,2018年1月至5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天津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了五期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公益培训。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密切相关的一线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人民检察院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官,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民间组织从业人员,重点行业的安全环保管理者,企业法务人员,律师等共计260余位学员参加培训顺利结业。五期培训得到了美国环境法研究所的支持。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徐光指出,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背景,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美国环境法研究所与天津大学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共同举办5期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内容围绕环境立法、环境守法与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等主题。通过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活动,使法律工具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满足了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各期培训共邀请主讲专家19位,包括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副总裁John Pendergrass,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赵柯,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高绍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韩德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检察官王天颖,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裴铭光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员刘家璞,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美国环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Leslie Carothers,美国资深环境法律师Jeffry B.Gracer,美国费雷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obert (Buzz) Hines,北京大学法学院诊所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中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Dan Guttman,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刘卓识律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生态环境部科技创新体系固废污染防治学科首席专家、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张后虎等。

杜万华作了题为《环境审判实务——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的报告,分为十个方面:第一,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进程;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构架;第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第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第五,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第六,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第七,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后人民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义务的问题;第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第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第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和撤诉问题。

孙佑海做了题为《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由来、发展、问题和展望》的报告。报告分为五部分。第一,从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环境司法体制以及二者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了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概念和边界;第二,从四十年来的中国环境保护历程、机构的变化与发展、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体制和问题、原因及对策展望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第三,从由来与发展、问题、原因、对策展望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的环境审判体制;第四,从由来与发展、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体制、问题、原因、对策建议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的环境检察体制;第五,从党内法规和党纪监督两个方面介绍了党内法规和党内监督机构在促进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John Pendergrass、Jeffrey B. Gracer、Leslie Carothers、Robert Buzz Hines等外籍专家与刘卓识共同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来自美国的比较经验。为了保证培训效果,法学院专门配备了同传设备。专家首先介绍了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及他们各自从事的工作;第二,结合美国的环境保护现状和法律条款介绍了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演变;第三,介绍了如何通过寻找成本适中且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案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力引起社会关注;第四,介绍了美国公益诉讼主体在起诉前与政府机关和污染企业沟通的方式与目的;第五,从科学的不确定性和如何与鉴定人协作两方面介绍了环境损害鉴定的注意问题;第六,分享了美国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要根据本国特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白香东主任共同分享了实践经验。

赵柯做了题为《环境法律实践》的报告。报告以重点案例引入,介绍了中央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指出了其中的共性问题。接下来他从三个方面深入讲解了我国的环境法律实务。首先,他介绍了探索起步、试点、发展、深化改革等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的四个发展阶段;然后,他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7年《环境保护税法》、国家和地方执法机构、 环境监察主要职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执法工作制度、环境执法管理制度等方面讲述了我国环境法律实务的现状;最后,他结合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新要求以及执法力度、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方面展望了我国环境法律实践发展的新方向。

高绍林做了题为《中国环境立法》的报告,以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开题,分四部分做了解析。首先,他从起步、成长、平缓、复兴、加速五个时期介绍了中国环境立法的历史进程;其次,讲述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八个方面的环境法律渊源;然后,从我国环境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环境诉讼法律、环境刑事法律等七个方面阐释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结构;最后,他从统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统一立法技术、协调环境立法与相关立法、发展区域环境立法、环境法律法典化、地方环境立法将有更大发展、强化环境立法备案审查等七个方向畅谈了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展望。

於方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详解》的报告,介绍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详细阐释了几个有关环境损害方面的概念,包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关键技术问题和辅助工具的开发,环境损害评估流程与技术难点等。

韩德强作了题为《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及热点问题研究》的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现状,从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称谓、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类型和审判规则、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等角度介绍了如何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且阐释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王天颖作了题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的报告,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与立法,并从“两高”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意义、《解释》的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解释》的主要内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内部程序、贯彻实施《解释》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裴铭光作了题为《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报告。报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从过程中分析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以及倾向。第二部分是立法解读,主要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第三部分是向学员介绍了检察系统的办案环节,尤其是“两高”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办案环节。第四部分是阐述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刘家璞作了题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第一,在制度设计层面,要深刻领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顶层设计所蕴含的中国智慧。一是不能把诉前程序片面地看作是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二是要把诉前督促解决问题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常态。三是要把诉讼程序作为诉前程序的保障。四是以小搏大,以很小的司法资源取得可观的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五是以柔克刚,以温柔的司法方式,全面监督较为强势的行政执法。六是以点带面,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较好地发挥治本作用。第二,在实务操作层面,要准确把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节点,明确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

王灿发作了题为《环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报告。报告介绍了环境诉讼及其种类,环境诉讼证据及其特点,环境诉讼证据的种类,环境诉讼证据的收集,法院对环境诉讼证据的认定,证据认定与环境标准,证据认定与司法鉴定,以及监测和检测报告证据认定的几个原则共八方面内容。

汪劲作了题为《关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的衔接问题》的报告。报告结合实际案例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执法与司法机关间的联动和信息共享。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管辖归罪与顺位规则。第三,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第四,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处罚、刑事罚金数额关系。第五,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关系。

Dan Guttman作了题为《美国公益法/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一位美国律师的视角》的报告。报告分为六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共利益法在美国和中国、印度的内涵和如何在运行体系之间转换。二是公益律师主要发挥的作用:帮助有困难人群、也帮助政府,使他们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实现沟通。三是美国的公益诉讼的历史和模式。四是介绍两个美国特色:一个是作为律师来做公益诉讼如何盈利,另一个是证据开示制度。五是美国的环保NGO以及它的历史。六是从陶氏化学案、石棉案和核武器污染案入手分享律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些经验。 


张后虎作了题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司法鉴定技术与实践——以危险废物为例》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实践》的报告。报告以我国环境污染案件司法鉴定技术与实践为基础,以危险废物为例,分为司法鉴定、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危险废物史今概况、理论研究—涉危环境污染案件快速研判、以案释法等五部分。报告人还从发展进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角度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实践。

五期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公益培训加深了学员们对依法保护环境的理解,切实提高了应用环境法律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能力,取得了圆满成功,未来双方将持续开展此类培训,共同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法治建设工作。


责任编辑 郭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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