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将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有一定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如民法通则有关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是否继续适用;民法总则施行时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未满三年,是否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如何衔接等,亟需统一裁判标准。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式立项,启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会议讨论。
《解释》送审稿对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如何衔接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衔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衔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的衔接适用、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的衔接适用等。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研究室关于2017年司法解释工作情况和2018年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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