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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曝光!“昆山反杀案”关键证人讲述案发过程(更多细节还原)

8月27日,江苏昆山,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与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因交通问题发生冲突。刘海龙随即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并持刀砍向于海明,随后,刀被于海明夺走并对其追砍。最终,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下午,“昆山8·27砍人案”尘埃落定,反杀“龙哥”的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传送门】。公安局、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人们对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问被一一解答,网友们纷纷为警方和检察机关点赞。【传送门】


8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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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刘强强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


小柯:看到那个真的伤的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这一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记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同在现场的小柯告诉《今日说法》记者,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记者: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由于刘强强在冲突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昆山警方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于海明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于海明:我身体状况挺好的,感谢警方。

刘海龙没有涉黑犯罪行为

和“天安社”无联系


由于刘海龙开着宝马车、上半身有大量纹身,网上很多人质疑其通过黑社会行为敛财。


关于刘海龙的真实身份,张刚说:“暂时没有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和‘天安社’也没有联系。根据北京警方提供的情况,2017年北京警方已经依法对‘天安社’进行取缔,并进行依法的处置。”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事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赁公司名下。2018年6月,宝马车从上海二手车市场以贷款的方式购得,首付127000元,贷款327000元。


刘海龙曾因举报贩毒

获见义勇为荣誉


案件引发关注后,有网帖提及,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据新京报报道,8月29日下午,江苏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确实获得了该证书。


刘海龙曾获见义勇为荣誉


然而,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案底,部分网友对这份表彰产生了质疑。


昆山警方告诉《今日说法》记者:“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这个情况是真实的。2018年3月,刘海龙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通过这个线索抓获了贩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他进行了奖励人民币500元,发放见义勇为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于海明为酒店工程部经理

全国各地打工


昆山8.27案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发帖,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此同时,有关于海明身份的各种猜测传言不断。


事实上,于海明是昆山一酒店工程部的经理,他一直在全国各地打工,工作的地方和职业有关联。


延伸阅读


8月27日晚上9:36,江苏昆山,一轿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自行车。


动图来源:北京时间


两方车主争执不下,轿车车主从车上拿出刀对自行车车主进行挥砍,两人在纠缠中,轿车车主刀具掉落,自行车车主捡到,并向宝马车车主砍去。


动图来源:北京时间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公安警情通报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发布微博: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江苏检察在线: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网友评论



检察日报评论

以理性责任彰显司法担当

检察日报评论员


备受关注的昆山“8·27”案有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反抗砍人致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纵观案件进展全程,可以看到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责任和担当。


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关切,但必须秉持理性、客观态度,这是现代司法的应有品格。这起案件,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也给司法者带来极大考验。但越是舆论热议,司法越需保持理性、客观,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职,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独立作出判断,这是司法责任使然。昆山“8·27”案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依法立案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调查,都体现了强烈的责任意识,这正是公众所期盼的司法。


同时,司法通过严格依法裁判体现出鲜明的立场和导向,这是法律所具有的指引作用的现实要求。昆山“8·27”案件的处理,就是综合全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价值判断,依法作出决定,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导向引领作用。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就是要勇于担当,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频共振。




来源:今日说法、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高   巍

编辑:田   昊

监制: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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