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双杀笔记丨「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深挖考点74则汇览
来源:法律出版社
2018年法职考主观题怎么考?又会考什么?既然称作法职考元年,即意味着主观题卷的案例在02-17年的司考考卷中无成例,那晋级备考主观题卷的小伙伴如何是好?下述小编推荐这本书接下来一定可以有——「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唯一官方版本)。值此提请备考季的你务必珍视,亦望周知。
整理人丨司法考试人99
— 目次 —
壹.刑法篇 27个
贰.民法篇 25个
叁.商法篇 22个
刑丨法丨篇
刑法知识点共计27个
知识点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1.多次组织一对一的裸拍,属于淫秽表演,这是扩大解释,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将代孕行为解释为出卖人体器官,这是类推解释,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知识点2:跨法犯罪行为(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一律适用新法,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知识点3:强迫劳动罪,属于国际犯罪(贩奴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知识点4:将外国妇女卖到中国境内,也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加重犯罪构成(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知识点5:不作为犯罪
1.作为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实质要求是‘’谁创设(提高)风险,谁消除风险‘
3.不作为能否单独成立犯罪,先看因果关系,结果能否归因于不作为。再看罪数规则,结果能否包含于先行行为的结果评价中;能,不作为不单独定罪,而认定为一罪(多数为结果加重犯);不能,认定为数罪并罚:作为犯+不作为犯
知识点6:紧急避险
1.以命换命的避险,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紧急避险可以紧急避险,但不能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
4.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超过+不应有)。
5.避险过当,应当减免。
知识点7:妨害公务罪
1.本罪包含轻伤结果
2.造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
3.在抗拒走私毒品犯罪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检查时,只定妨害公务罪;抗拒其他检查,数罪并罚。
知识点8: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知识点9:原因自由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知识点10:自杀中断因果。但以下自杀行为不中断因果①求生型自杀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中的自杀③相约自杀中的欺骗自杀④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自杀。
知识点1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人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重大)
3.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限度限制
4.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也不能紧急避。
5.防卫过当,应当减免。
知识点12: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知识点13:因果关系中的事前故意,不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归因于前行为,整体上评价为故意犯罪既遂。
知识点14:犯罪未完成形态
1.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①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②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构成犯罪。
2.在着手前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必须具备某种轻罪的既遂标准)的,应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
3.中止的判断。①遇到熟人放弃是中止,②因为嫌弃厌恶是中止,③惧怕将来的法律后果放弃是中止。④犯罪中止,在主观上没有遭受强大的心理压力,在客观上也没有外在压力迫使其放弃。
④未遂的判断。①遇到亲人放弃是未遂(强大的心理压力),②遇到对象错误放弃是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③惧怕即时的法律后果放弃是未遂。④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
知识点15: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仅是知情不举或附合行为,没有帮助、教唆、共谋、实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2.主观上是共同抢劫,客观上是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抢劫故意中包含伤害、杀人的故意,也要对伤害、杀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行为外的行为,其他共犯人知道而不制止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要看其他共犯人是否有作为义务,即过限行为是否共同犯罪行为引起或者共同犯罪行为为过限行为创造了条件。
4.共犯脱离,时间上要求在实行之前脱离,主观上要求主动脱离,客观上要求切断本人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对从犯,应当从减免;对胁从犯,应当减免。
6.利用自己的非违法行为为别人犯罪提供条件,构成共同犯罪。
知识点16: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3.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知识点17:重婚罪
1.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实质上事实婚姻因该意思表示得以解除之时,为事实婚姻终止之日,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知识点18:非法经营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同一主体所为的,前罪吸收后罪,定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点19:盗窃枪支去杀人的,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20:自首与立功
1.共同犯罪人自首,要交代同案犯,否则不是自首,只成立坦白。
2.特别自首是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只是坦白。
3.已被通缉,或已录入全国信息系统,在该范围内,视为已掌握;交待是坦白不是自首。
4.特别自首后,揭发同案犯,只是坦白,不是自首,更不是立功。
知识点21:追诉时效
1.起算日:①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直接故意),②犯罪结果发生之日(间接故意、过失犯罪),③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连续犯或继续犯)。
2.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
3.无限延长:一是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行为人逃避的;二是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的。
知识点22:危害公共安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①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②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用车撞向相对特定(因而也是相对不特定)的人或人群。
3.连环碾轧案,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因果关系,主要是基于事后的角度从一般人的立场看,介入因素是否与前行为有高度的关联性。
4.交通肇事罪,①一般情况(违反交规,致人重伤、死亡),3年以为下;肇事后逃逸,3一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②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需要达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③交通肇事后,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共犯。
6.释放媒气行为,引发火灾,致人死亡①构成放火罪。②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法;放火罪是特别法,成立放火罪。③触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归因于放火罪的实害结果要素,认定为放火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2.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走私枪支弹药入境后,又非法出售的。
3.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的,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的,是受贿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非法性,违反国家规定②社会性,不特定人③公开性,广告宣传④利诱性,以投资为名。
⑵以下构成非法吸收会众存款罪:①虚假业务吸收资金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吸收资金③以代、租、联合种养等方式吸收资金④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⑤以代为理财的方式吸收资金⑥利用会、社等组织吸收资金。
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集资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②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活动③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
5.非法经营罪:
⑴违反一个规定,即违法国家规定,人大或国务院的规定
⑵涉及九类业务,即①专营②专卖、③限制买卖,④证券、⑤期货、⑥保险、⑦资金结算,⑧买卖进出口许可证、⑨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6.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
⑴贷款诈骗罪: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②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追诉主要责任人员贷款诈骗罪的责任。
⑵违法发放贷款罪: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②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
⑶若贷款发放人明知贷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共犯。
7.购买假币后又出售、使用假币的:定出售、购买假币罪。
8.洗钱罪: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知识点24: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拐卖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
⑴将儿童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⑵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为结果加重犯
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并不包括采取故意杀人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绑架罪与伤害、死亡
⑴绑架罪中,故意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致被绑架人轻伤,数罪并罚。
⑵绑架罪中,绑架行为本身致被绑架人死亡,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⑴以索债为名绑架他人,非法拘禁罪。
⑵如果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有人主张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例如甲为报仇杀乙,又临时起意谎称绑架索要财物,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⑶如果实施绑架,因其他原因致其死亡,谎称活着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还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4.绑架罪与抢劫罪
⑴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行为,择一重处。(先绑后抢择一重)
⑵抢劫后再实施绑架的,数罪并罚。(先抢后绑要并罚)
5.绑架罪与招摇撞骗罪:冒充公安人员绑架他人,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限制其自由的,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不数罪并罚,因限制自由是拐卖手段)。
⑵口交不是强奸。強追被收买的妇女与之口交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
知识点25: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与死亡
⑴先杀后抢(抢中杀人)抢劫罪
⑵先抢后杀要并罚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抢劫罪。
3.盗窃罪与诈骗罪
⑴使用他人手机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窃罪。
⑵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获取手机号码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较大的,诈骗罪。
⑶转让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获利,诈骗罪。
⑷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①客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能力,无就是盗窃罪。②主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意图,无就是盗窃罪。
知识点2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时,择一重处。
⑵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法定从重情节,冒充法官不是。
⑶冒充军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触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3.妨碍公务罪
⑴想象竞合问题。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⑵法条竞合问题。妨碍公务罪与抗税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定本罪,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⑶数罪并罚问题。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组织、运送他们偷越国边境中抗拒检查作为这些罪的加重情节。除此之外,対于其他各种犯罪,如犯罪后又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知识点27:贪污贿赂罪
1.受贿罪
⑴索取财物,是受贿罪的从重情节。
⑵将有关受贿财物直接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明知或者共谋的,为受贿罪共犯。
⑶斡旋受贿罪,①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②斡旋人和实际办事人都要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③斡旋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际办事人则是利用职务行为。
⑷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又循私枉法的,择一重处。
2.行贿罪
要求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⑴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⑵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低估或者隐瞒资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隐匿企业资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的,定贪污罪。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民丨法丨篇
民法知识点共计25个
知识点1:民事法律行为
1.姓名决定权。
⑴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⑵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其他扶养人的姓氏。
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空床费性质。夫妻约定,一方晚未归,给另一方支付空床费700元/晚。
①观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②观点二,情谊行为。
3.在电信公司‘购话费+赠话费+抽奖’活动中抽中电器产品因设计瑕疵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能否要求电信公司赔偿?
⑴观点一,能。电信公司是销售者。
⑵观点二,不能。电信公司不是销售者。
知识点2.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2.好意施惠。①搭便车②请吃饭看电影③顺路代为投递邮件④婚约。
知识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限制,如离婚合同不得代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
2.决议、双(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决议行为少数服从多数,双(多)方行为一致同意,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就足够。
3.主行为与从行为。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而存在,不能独立发生。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抵押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
5.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只发生在合同中。实践性合同成立=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完成,主要有代物清偿、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
6.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只发生在合同中。赠与、借用是无偿行为,无偿行为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无偿行为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要件。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的行为。如交付物的行为、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的行为,如契约行为、买卖合同。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为条件,若原因行为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则该行为不成立。票据行为是无因行为。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无因行为的才肯定是物权行为。
9.确定性行为与射性行为。保险合同、抽奖是射性行为。
10.附条件行为与附期限行为。
①条件不一定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②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始期与终期。
③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可以处分和继承。
④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期限必须是必成事实(如千年以后的赠与,不能设定为期限)。
知识点4:意思表示及其生效
1.意思表示的基本类型
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完成主义。表示完成时生效,如书写了遗嘱,遗嘱即告成立。又如抛弃。
⑵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基本类型
⑴.①对不特定的意思表示,采发出主义。只要发出即对不特定人生效,如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广告,店堂告示。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⑵.①对话的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如交易当时讨价还价。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邮寄的商业信函要约。
知识点5:分公司
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起诉应诉),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不独立承担责任(债务清偿)。
知识点6:书面合同
1.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公证、登记。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合同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对限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免责条款,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作出足以引起合同当事人注意的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5.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①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②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对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
知识点7:数人侵权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⑴共同加害行为(故意或者过失,连带责任)⑵教唆帮助行为(连带责任。例外教唆帮助无限人侵权,教唆人或帮助人担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负相应责任。)⑶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例外,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责任。)。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共同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⑴竞合型因果关系,一人不足以致全部损害,相应或者平均责任。⑵聚合型因果关系,一人足以致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
4.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在场)。
知识点8.侵权行为的免减责事由。
1.过失相抵。
⑴又叫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的。
⑵基于公平的考量。
⑶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
⑷特殊体质不是免减责事由。
⑸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①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水污染损害责任(高饲水)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③高空高压高轨高飞和地下挖掘活动损害责任(四高地),适用过失相抵。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4.不可抗力。
5.正当防卫。
6.紧急避险。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不免除可减轻)⑵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⑶危害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知识点9.情谊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情谊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可以引起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法。如过度劝酒、搭便车。
知识点10.交通肇事侵权。
1.交强险先行赔付。
2.交强险不是赔付的,由车辆使用人(租赁人、借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知道对方醉酒或无驾照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知识点11.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劝人不要吸烟不是咖害行为。
2.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4.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5.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知识点12:担保物权
1.抵押权
⑴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⑵不动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⑶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此时,①转让合同有效,②属于无权处分,③适用善意取得(包括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④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⑤代为清偿后,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
⑷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⑸先抵押后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查封后抵押,抵押不成立。
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
2.质权
⑴动产质权自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
⑵权利质权自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自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⑶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未经出质人同意无效),可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3.留置权
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
⑵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⑶留置权因留置物灭失或丧失占有而消灭。
4.物上代位权
⑴在抵押物(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所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或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⑵但是该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仍然要未丧失特定性。
知识点13: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1.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
2.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致自己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4.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不适用本条。
5.个体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知识点14: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除非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的约束)
2.商业广告(除非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3.拍卖公告,招标公告(除非明确表示将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投标书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知识点15:缔约过失责任
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①合同未成立、②合同无效、③合同被撤销。
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①保护、②保密、③告知、④通知。
3.一方受到信赖利益损失①直接损失如订立合同的差旅费等费用,②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如仓储预租费,③间接损失如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知识点16: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保证责任
1.债权让与:⑴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⑵从权利随之转移①担保物权②保证债权③优先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务承担:⑴径经债权人同意⑵从债务随之转移⑶抗辩权随之转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17: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及情势变更原则
1.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转让。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情势变更原则(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含义①无法预见②非不可抗力③非商业风险④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适用条件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②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知识点18: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1.合同解除条件⑴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⑵拒绝履行或者毁约⑶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⑷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应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19:违约责任
1.实际违约⑴不履行⑵迟延履行⑶不适当履行。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3.违约金:⑴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予以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⑵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予以适当减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
知识点20:物债两分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知识点21:保证期间
1.未约定,一般6月诉裁执(中断),连带6月有要求。
2.主债务履行期间退出~~保证期间开始~~保证期间退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
知识点22:混合担保
既存在债务人的物保,又存在保证人的保证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追偿。
知识点2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指保证份额),连带保证。
2.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知识点24: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保证人一栏签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无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公益法人订立担保合同问题
⑴所订担保合同无效
⑵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⑷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
知识点25:买卖合同
1.所有权保留买卖。
⑴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⑵买受人已经支付75%以上价款,不能取回。
2.风险负担规则:
⑴一般规则,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⑵具体规则,①上门提货,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买受人承担②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买受人承担,但种类物未特定化除外。③需要运输而交付地点不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买受人承担。④因一方违约导致未依约交付的,自其违约之日起,由违约人承担
3.标的物检验
⑴验货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⑵约定验货期间过短,应认定为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对隐蔽瑕疵,应依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异议的合理期间。
⑶验货期间无约定的,最长为2年(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或者为质量保证期。
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⑴属可撤销合同
⑵起诉或者仲裁
⑶除斥期间为3个月
商丨法丨篇
商法知识点共计22个
知识点1.法人设立中的债权债务
1.法人成立的:
⑴法人承受。
⑵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第三人有权选择。
⑶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进行的,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非善意即知情)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的:
⑴设立人承受,
⑵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知识点2.出资瑕疵责任
1.补足或返还
⑴出资不足与出资不实
补缴连带(对公司。发起时股东。增资时过错董高是相应责任)+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违约(对股东,仅指有限公司)。
⑵抽逃出资
返还连带(对公司,协助人包括其他股东、实控人、董高)+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
2.限制新剩利
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解除股东资格
⑴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合理期限)
⑵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知识点3.股东资格继承
1.股份公司,当然继承
2.有限公司,章程除外
3.普通合伙,协议决议
4.有限合伙,没有疑义
知识点4.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实际股东)、冒名股东
1.股东身份。
⑴是否股东看名册,能否对抗看登记。
⑵实际转名义,过半数同意。
2.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效。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⑴第三人参照善意取得
⑵实际股东损失,名义股东赔偿
4.债权人请求公示股东补充赔偿。
⑴公示(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⑵公示(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追偿。
5.被冒名股东不负任何责任。
知识点5.出资方式及其股东资格
1.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
2.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股权有效,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所得价款依法由国家予以收缴(货币占有即所有)。
3.以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股权无效,该房产由国家直接收缴(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如果继承上一辈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公司可以取得产权。
4.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出资:⑴责令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⑵从其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5.以股权出资:⑴符合可转、无负、手续、评估四条件⑵责令采取补正措施或委托评估
知识点6.转让瑕疵股权
⑴受让人知应知,连带责任
⑵受让人不知,①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股东协议,原股东担责②合同继续有效,自己担责
知识点7.公司担保
1.外保章定股董决。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法定股东决,关联股东要回避。
2.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知识点8.股东代位诉讼
1.董监高他害公司
2.交叉书面申请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起诉
3.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⑴拒绝起诉⑵一三十日内未起诉⑶情况紧急。
4.利益归公司。股东(部分)胜诉,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知识点9.董高同业竞争相对禁止
1.未经股东会同意
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包括兼职董高)
4.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知识点10.破产企业董监高禁止高薪
1.非正常收入⑴绩效奖金⑵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2.董监高返还财产
3.返还的绩效奖金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4.返还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5.返还的高于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知识点11.董事会和监事会
1.董事会
⑴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
⑵不设会,则设执行董事。
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罢免总经理。
2.监事会
⑴不得少于3人,必须有不低于1/3的职工监事。
⑵不设会,可设1~2名监事。
⑶监事会或监事只能提议罢免董高。董高不得任监事。
知识点12.股东权利
1.查帐权
⑴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⑵书面请求,说明理由。
⑶公司有合理根据,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并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⑷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
⑸股东知情权之诉。
⑹起诉时是股东或者虽不是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利润分配请求权
⑴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⑵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⑶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票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除外。(一般有分配决议才可提,特殊无分配决议也可提)
3.股权收购权
⑴分转五合散(无分配决议也可提)
⑵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
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
知识点13.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之诉
1.决议不成立。⑴未开会⑵未表决⑶表决基数不合⑷通过比例不合⑸其他。
2.决议可撤销。⑴决议程序违法违规违章⑵决议内容违章。
3.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法违规。
4.被告是公司,撤销原告是股东,无效不成立无限制。
5.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知识点14.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1.都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还要签订合并协议。
2.都必须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报纸上)。
3.合并和减资,都必须30日内(接到通知)或45日内(未接到通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知识点15.股东or债权人
1.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予支持。
2.当事人不得因此主张是债权人(借贷人)。
知识点16.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17.普通合伙企业一般
1.普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即使有约定,也不得对抗债权人。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5.合伙企业一致决事项:改名改地改范围,变人变钱变协议。
知识点18.普通合伙企业之担保与出质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有效,合伙企业可追究合伙人的过错责任。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无效(一致决),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赔偿(与物权法异)。(有人自己决定,除非协议约定)
知识点19.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类型
1.约定退伙。约定有合伙期限。约定一致难继续。
2.随时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30应通知。
3.当然退伙。人死了,钱没了。
4.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行为。有异议,30日内起诉。
知识点20.夫妻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
2.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人。
知识点21.有限合伙企业
1.表见普通合伙人。
⑴第三人有理由想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⑵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可以除外约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有人转普人,普人转有人的责任承担规则:前无限,后身份。
5.有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普人外转一致决)
知识点22.破产企业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无作为视同解除。
2.债务人经诉裁执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除非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若该笔债务在破产申请前已经到期的,则该个别清偿有效。除非该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半年前清偿有效)
4.债务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⑴原权利人无法取回
⑵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⑶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清偿。
5.行使抵押权的时间,在破产宣告后方可。
6.补充申报的债权,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要承担补充申报的审查确认费用。
★★★★★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法职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编委会
2018年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各科编写人员
刑法主编:曲新久;撰稿人:曲新久等。
刑诉主编:陈卫东;撰稿人:邵劭 胡之芳 韩红兴 亢晶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杨伟东;撰稿人:张效羽 王静。
民法主编:温世扬;撰稿人:杨巍 陆剑 武亦文。
民诉与仲裁主编:潘剑锋;撰稿人:刘哲伟 曹志勋 卢佩。
商法主编:刘凯湘;撰稿人:尚继征。
★★★★★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问答
【答疑解惑】清华大学创新领军工程博士项目第二期(2019年) 招生FAQ
贵州大学法学院2019年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