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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修订)

(2019年3月)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7]14号)》规定,为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务办、学办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第二章 指标分配

第二条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以学院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质量、往届推免生去向和指标使用情况分配的推免指标,发布本院推免指标。

第三条特殊人才推免指标,一般不超过学院当年推免总指标的5%,最多不超过2人。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四条一般推免条件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7]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三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第五条特殊人才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

    2、学分绩点不低于2.5;

    3、主干课每门成绩不低于70分。

(二)特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三类权威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四类期刊(CSSCI期刊核心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正刊、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各类全国性学科(法学类)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以上奖励或获省级冠军;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冠军和亚军的前两名获得者和季军的前一名获得者。

3、全国优秀社团一等奖(仅含前三名)的主要成员。

4、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主持人,其项目经过中期验收合格且被推荐参加全国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展示。

5、经我校认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竞赛中个人二等以上奖励(仅含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竞赛中二等奖(仅含前三名)以上的获得者。

6、其它有特殊专长的学生。

第四章 奖励类别的认定和分值计算

第六条本细则所列每一项奖励计分最多不超过两次,超过次数不予认定,总分最高不超过25分。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荣誉,各只认一次。

第七条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获奖,不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不叠加计分,以最高分奖励进行计分。

第八条经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的各类赛事,其等级严格依据获奖证书或官方文件落款单位级别认定,认定有困难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比赛的级别、赛事影响力、参赛队伍所涉范围等因素予以审核认定。由行政单位主办的比赛按照行政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由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比赛,按照参赛队伍涉及的范围降一级认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九条奖励分为竞赛类、学术论文类、荣誉表彰类、奖学金类。

竞赛类

第十条竞赛类包括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科研类竞赛、外语类竞赛和其他类竞赛。

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学院认定的法律事务技能竞赛,如模拟法庭赛、辩论赛等。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的陪练队员是指从比赛准备到比赛结束的全过程的人员。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计分参照如下: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上场队员

陪练队员

(不超过2人)

世界级

个人荣誉获得者

15

0

冠军

25

10

亚军

20

8

季军

15

6

前16强

10

4

区际/洲际级

个人荣誉获得者

10

0

冠军

20

8

亚军

15

6

季军

10

4

前八强

8

3

国家级(含国际赛事的国内赛段)

个人荣誉获得者

5

0

冠军

15

7

亚军

13

6

季军

10

5

前四强

8

3

省级

个人荣誉获得者

3

0

冠军

6

2

亚军

3

1

季军

2

1

市级

个人荣誉获得者

1

0

冠军

3

2

亚军

2

1

季军

1

1

校级

个人荣誉获得者

0.5

0

冠军

2

1

亚军

1

0.5

季军

1

0.5

  

  

科研类竞赛

第十四条科研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创业类竞赛(“挑战杯”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大创”等)、大学生创业实践类计划项目(如“明理杯”、“博文杯”等)、大学生科研成果类大赛等创新性创业类学术科研实践类竞赛和项目。

第十五条科研类竞赛依据项目状态、竞赛级别、奖项等级、参加人类别分别予以计分,其他成员奖励分按照主持人奖励分减半计分。

第十六条参加学校、学院认可的科研类竞赛获奖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奖项等级

参加人类别

奖励分

国家级

一等奖

主持人

15

主要成员

7.5

二等奖

主持人

10

主要成员

5

三等奖

主持人

8

主要成员

4

省级

一等奖

主持人

8

主要成员

4

二等奖

主持人

5

主要成员

2.5

三等奖

主持人

3

主要成员

1.5

校级

一等奖

主持人

3

主要成员

1.5

二等奖

主持人

2

主要成员

1

三等奖

主持人

1

主要成员

0.5

各级别科研类结项未获奖

主持人

0.3

主要成员

0.1

    

外语类竞赛

第十七条外语类竞赛是指经学校、学院认定的由行政单位、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外语类赛事,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具体认定范围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参加外语类竞赛奖励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分

国家级

一等奖

7

二等奖

5.5

三等奖

4

优秀奖

2.5

省级

一等奖

3.5

二等奖

3

三等奖

2.5

优秀奖

2

校级

一等奖

2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

优秀奖

0.5

  

学术论文类

第十九条学术论文类是指在学校科研部权威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的扩展版和集刊、北京大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其级别与在人大复印资料上发表同论。

第二十条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的类别以发表论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术论文按照杜撰与合著分类。二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独撰者的60%加分,第二作者按独撰者的40%予以加分;二人以上合著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照独撰者的60%、20%、20%加分,第四及以后作者不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学术论文类根据刊物类别、作者顺序区别计分,计分参照表:

刊物类别

作者顺序

奖励分

学校认定权威期刊目录

A

独撰

25

合著第一作者

15

合著第二作者

10/5

合著第三作者

5

B

独撰

20

合著第一作者

12

合著第二作者

8/4

合著第三作者

4

C

(即CSSCI核心版)

独撰

15

合著第一作者

9

合著第二作者

6/3

合著第三作者

3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独撰

10

合著第一作者

6

合著第二作者

4/2

合著第三作者

2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集刊)

独撰

10

合著第一作者

6

合著第二作者

4/2

合著第三作者

2

北大核心期刊

独撰

15

合著第一作者

9

合著第二作者

6/3

合著第三作者

3

注:所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以我校有效的学术期刊认定级别为准,至于是否为CSSCI等种类的期刊以论文发表的时间为准并对应当年的CSSCI等期刊目录。

  

荣誉表彰类

第二十三条荣誉表彰类是指在校期间获得的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及省部级以上综合类表彰个人荣誉。此类荣誉只按照最高分奖励一次。

第二十四条以上荣誉表彰按照不同类别予以奖励,计分参照表:

荣誉级别

表彰时间

荣誉称号

计分

国家级

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生个人综合性荣誉表彰

7

省级

5

校级

校党委“七一表彰”

优秀共产党员

3

校团委“五四表彰”

模范团干

1.5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1

优秀志愿者

0.5

  

奖学金类

第二十五条依据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包括政府类奖学金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校设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年度奖学金尚未通过学校审核公示的不计分。同一学年度同时获得多项奖学金者,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分。计分参照表:

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名称

计分

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5

国家励志奖学金

1.5

校设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3

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2

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1

文澜奖学金

8

  

第二十七条其它未尽事项,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推免程序及专业选择

第二十八条推免生遴选程序严格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7]14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推免生的专业选择按研究生部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解释与生效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法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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