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
转自:海南人才工作网
一、大师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2.沃尔夫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
3.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4.图灵奖获得者;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7.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
二、杰出人才
(一)担任以下项目计划职务、入选以下人才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不含子计划、子项目):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原国家“863 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
2.原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面向 2030 重大科技计划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4.原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1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1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3.中央直接联系掌握专家;
1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近 5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或年营收 100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知名企业总部的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首席财务官;
16.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 200 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
17.近 3 年在海南每年纳税额达到 1 亿人民币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8.近 3 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并至少已在海南缴纳 1 年个人所得税);
19.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等院校校长、副校长及教授;
20. 担任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21. 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会计名家培养工程人选(已毕业)。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并在海南从事相关工作者: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5.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第一完成人);
6.茅盾文学奖;
7.鲁迅文学奖;
8.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获奖时间为近 10 年内);
9.长江韬奋奖;
10.梁思成建筑奖;
11.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华技能大奖;
15.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17.中国青年科技奖;
18.白求恩奖章;
19.奥运会金牌、银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获奖时间为近 5 年内);
20.国医大师;
21.奥斯卡电影金像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威尼斯电影节圣马克金狮奖、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获奖时间为近 10年内);
22.全国十佳农民;
23.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
24.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2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7.海南省杰出人才奖。
三、领军人才
(一)担任以下项目计划职务、入选以下人才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不含子计划、子项目、子课题):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原国家“863 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
2.原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
3.国家面向 2030 重大科技计划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4.原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 2 名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第一副主任;
8.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
9.“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10.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青年千人计划”人选;
1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1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
14.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15.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16.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已毕业);
1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博士生导师(持续受聘 3 年以上);
18.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
19.海南省“百人专项”人选;
20.海南省“南海名家”人选;
2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以上平台均已通过验收);
2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
23.近 5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或年营收 100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知名企业总部部门经理、副经理以及一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4.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 200 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
25.近 3 年在海南每年纳税额达到 5000 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6.近 3 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100 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已在海南缴纳 1 年个人所得税)。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并在海南从事相关工作者: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詹天佑奖;
7.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8.全国模范教师;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 1);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第 1 名(获奖时间为近 5 年内);
11.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上奖项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获奖时间为近5年内);
12.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奖时间为近 5 年内);
1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4.国家友谊奖;
15.全国技术能手;
1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7.中国青年创业奖;
18.全国农村优秀人才;
19.奥运会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 3 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获奖时间为近 5 年内);
20.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
21.中华农业英才奖;
22.全国名中医;
23.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24.亚洲建筑师协会建筑奖;
25.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
26.格莱美音乐奖、英国水星音乐奖、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全球音乐电视台亚洲音乐大奖获得者,以及肖邦国际钢琴比赛、克里夫兰国际钢琴比赛、英国广播公司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国际青年歌剧比赛等国际著名艺术赛事奖项获得者;
27.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等院校副教授,世界小姐、世界先生、环球小姐等国际著名时尚、选美赛事奖项获得者;
28.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9.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四、拔尖人才
(一)担任以下项目计划职务、入选以下人才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不含子计划、子项目、子课题):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原国家“863 计划”课题组第二负责人;
2.原国家“973 计划”课题组第二负责人;
3.国家面向 2030 重大科技计划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负责人;
4.原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第二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
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8.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 国家卫生健康委(含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硕士生导师(持续受聘 3 年以上);
11.博士后(取得国家项目资助或奖励,已出站 2 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
12.海南省“南海英才”、“南海工匠”人选;
13.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14.省级特级教师;
15.“515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体领域中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7.海南省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8.近 3 年在海南每年纳税额达到 2500 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9.近 3 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50 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并至少已在海南缴纳 1 年个人所得税);
20.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后备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并在海南从事相关工作者: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2.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3.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
5.中国侨界贡献奖;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人员且排名第 1;获奖时间为近 10 年内);
8.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 1,含子项 12 个: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 10 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获奖时间为近 10 年内);
9.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10.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
11.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12.范长江新闻奖;
13.获得网络安全优秀人才奖;
14.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15.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和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16.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
17.海南省椰岛友谊奖;
18.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
19.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
20.海南省十大专利发明人;
21.全国优秀教师;
22.省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23.省级模范教师;
24.省级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人选;
25.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获奖时间为近 5 年内);
26. 国际注册会计师、金融分析师、精算师、建筑师。
五、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计划者:
1.海南省“南海乡土人才”人选;
2.“515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海南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并在海南从事相关工作者:
1.海南省椰岛纪念奖;
2.海南省青年科技奖;
3. 海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4.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5.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6.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
7.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8.海南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获得者;
9.海南省远志奖获得者;
10.海南省优秀教师;
11.海南省中小学十佳校长;
12.海南省中小学十佳班主任或全国优秀班主任(省教育部门推荐);
13. 获得省级党委和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
14.海南省工艺美术大师;
(三)取得高级职称者。
(四)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者。
(五)取得博士学位者。
(六)注册会计师。
(七)近 3 年在海南每年纳税额达到 500 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近 3 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10 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已在海南缴纳 1 年个人所得税)。
(九)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紧缺人才。
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支持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重要指示,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和“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海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增强引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国家级人才的引进力度,切实提高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琼人才办通〔2019〕13号),分为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五个层次类型,其他相当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学校会议审定,但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应具有博士学位。
引进大师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科类或境外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海南省提供的待遇
(一)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分别按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予80%产权,满8年赠予100%产权。
(二)大师人才、杰出人才直接纳入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范围,领军人才优先推荐参加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遴选。
(三)拔尖人才(50岁以下)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四)其他类高层次人才(50岁以下)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五)按照海南省相关政策,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应享受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待遇。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以上待遇须经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后,方能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具体申请流程等内容详见《海南省属事业单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琼人发〔2019〕15 号)。
(政策如发生变动,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条 学校提供的待遇
为破解学校国家级人才匮乏的瓶颈,加快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步伐,学校将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国家级人才的引进力度,实施精准引才,对引进的“四青”及以上国家级人才给予专门的人才津贴等待遇。(具体见以下第(一)、(二)、(三)款)
(一)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大师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15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以学校名义争取到的国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贴)。学校支持配备不多于5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大师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20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400万元,另有安家费100万元;预计一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绩效等约30万元/年;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400万×0.8+100万)/5年+150万+30万=264万元(税前)。】
(二)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9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以学校名义争取到的国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贴)。学校支持配备不多于4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和1名行政助理,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杰出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18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360万元,另有安家费70万元;参考二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绩效等约25万元/年;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360万×0.8+70万)/5年+90万+25万=186.6万元(税前)。】
(三)学校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中央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工资、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60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含以学校名义争取到的国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贴)。学校支持配备不多于3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
【备注:领军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150平方米,按2万均价折算300万元,另有安家费50万元;参考三级教授工资和国家(地方)政策性津贴补贴及年底绩效等约20万元/年;首聘期年收入不少于(300万×0.8+50万)/5年+60万+20万=138万元(税前)。】
(四)对相当于上述层次水平但无以上国家级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同意后,可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人才层次等方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级别的人才津贴等待遇。
(五)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与引进人才协商最终薪酬,除按职务享受学校相关待遇外,其他经费由二级单位自筹。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资助经费等其他待遇见《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表》(附件1)。
(七)夫妻双方均按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校的,其安家费和科研资助经费等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八)引进人才的安家费首次发放一半,余下部份根据考核情况分5年发放。
第五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大力从境外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境外人才的学术水平给予相应待遇,其中外籍博士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享受人才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期任务,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人才津贴,具体以协议为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首个聘期(5年)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按照校内人才支持计划聘用,除不再享受安家费、科研资助经费等引进待遇外,原则上其他待遇高于首个聘期。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引进人才。本规定印发前已上会通过但未正式报到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原则上应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印发前已正式报到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印发后上会通过的引进人才,引进标准及待遇均按本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学校原有规定。
第九条 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教辅人员等非教学科研岗位人才的引进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入选“四青”及以上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校内人才(大师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中央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参照本规定,通过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期任务,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人才津贴和科研资助等经费,具体由校长主持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表
2.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海南大学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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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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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邮箱:rsczp@hainanu.edu.cn
联系电话:(+86)898-66256036
联 系 人:张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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