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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对北京9所高校问卷调查的分析

徐胜萍 田海鑫 问津学术圈 2021-09-16

1996年我国正式招收法律硕士生,其时并未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从2000年开始,我国法律硕士生的招生对象限定为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通常称其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部2009年3月11日下发文件《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为积极配合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该项计划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暂称为‘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录取。”由此,我国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出现了新的类型——法律硕士(法学)。2010年,教育部正式将法律硕士(法学)纳入硕士研究生常规的招生计划,至今已有4年。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和培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应对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权宜之计,但是这也是我国法律教育从理论培养转向实践培养的信号,从而使法律教育能够进一步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

由于法律硕士(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至今没有专门就法律硕士(法学)出台指导性培养方案,导致一些学校不能明确区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有些学校对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套用类似于法学硕士的学术人才培养模式,有些学校则照搬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没有形成独立的培养定位与培养特色,出现了诸多弊端。为了深入考察现行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现状,笔者选取了北京的9所高校为样本,向这些学校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发放调查问卷,以期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法律硕士(法学)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法律硕士(法学)培养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培养工作的满意度

本次调查选取北京的9所高校,在2014年4~6月共发放并回收210份有效问卷,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37份、中国人民大学21份、中央民族大学22份、北京理工大学17份、中国政法大学52份、中央财经大学19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4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6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2份。这些高校在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当中具有代表性。

被调查者都是法律硕士(法学)在读研究生或者毕业不久的学生,分别是2010级37人、2011级38人、2012级67人、2013级68人。由于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为2年,截至2014年6月底,2010级、2011级、2012级学生已经毕业。被调查者中男生为78人,占37.1%,女生为132人,占62.9%。被调查者平均年龄为25.53岁,162人在入学前没有工作经验,占总人数的77.1%,29人有2年以下工作经验,占总人数的13.8%,13人有2~5年工作经验,占总人数的6.2%,6人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占总人数的2.9%。

从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来看,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男女比例在4∶6左右,男生偏少,女生偏多,入学之前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比重较大,他们基本是直接从本科生阶段进入硕士生阶段学习的。

在回答“对目前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现状是否满意”时,有7人选择“非常满意”,占总人数的3.3.%;有36人选择“较为满意”,占总人数的17.1%;有97人选择“一般”,占总人数的46.2%;有70人选择“不满意”,占总人数的33.4%。只有两成左右的人对于目前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持明确的肯定态度,这说明研究生对于培养工作的认同度较低。为了找出其中的原因,需要将他们对培养工作每个环节的意见加以归纳和分析。

二、法律硕士(法学)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培养中职业导向不强

对于“您就读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否分设不同专业领域”这一问题,有133人选择“不分领域”,占总人数的63.3%;有41人选择“分领域,同法学硕士专业方向大致相同”,占19.5%;有36人选择“分领域,专门为法律硕士(法学)所设置”,占17.2%。以上数据表明,大部分院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的规定对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不分方向”。分领域培养的院校,其实际做法是将学生同导师的专业方向绑定,例如某研究生选择了一名行政法方向的副教授作为导师,则默认为该研究生的专业方向也为行政法方向。只有不足两成的学校在招生时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开设专门的领域。在调查中,大部分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认为不区分专业领域不利于自身专业学习兴趣的培养,最终会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对被调查者的专业领域选择意愿的调查结果显示,7人愿意选择法学基础理论,占总人数的3.3%;101人愿意选择民商法领域,占48.1%;38人愿意选择经济法领域,占18.1%;34人愿意选择刑事法领域,占16.2%;19人愿意选择诉讼法领域,占9.0%;11人愿意选择国际法领域,占5.3%。由此可见,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群体中,大部分人愿意选择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作为专业领域,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则不太感兴趣,这体现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对职业化培养的期待。

2.课程设置不够合理

当被问及“在教学中最应该改进的地方”时,有109人选择“课程设置”,占总人数的51.9%。由此可见,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对于现有课程设置的不满。就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课程结构,被调查者中10人认为“实践类课程多于理论类课程”,占总人数的4.8%;146人认为“理论类课程多于实践类课程”,占总人数的69.5%;54人认为“实践类课程同理论类课程大致相当”,占总人数的25.7%。同时,被调查者中有14人认为应当增设基础理论类课程,占总人数的6.7%;187人认为应当增设司法实务类课程,占总人数的89.0%;9人认为应当围绕专业方向增设一些相关课程,占总人数的4.3%。调查表明,各院校目前针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开设的课程总体上仍然主要以理论类课程为主,实践类课程不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应当是培养高层次、精英化、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1],在其课程结构中理应加大实践类课程的比例。但是由于各培养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欠缺规划与探索,针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设立的课程仍然类似于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甚至是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这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定位明显不符。

3.师资配备不够合理、教学方法比较传统

配置合理、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的有力保证。但是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的师资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要求。在对法律硕士(法学)的师资进行调查时,123人认为他们的授课教师主要是理论学者,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8.6%;18人认为授课教师主要是法律事务专家,占总人数的8.6%;69人认为授课教师主要是理论与实务复合型教师,占总人数的32.8%。在被调查的9所院校当中,法学专业的教师大部分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不乏具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教师。应当说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无疑能够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教师中具有法律实务经验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教学当中的人数较少。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需要更多的实务学习和训练,很多院校也聘请了校外具有实务经验的人士作为兼职教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实务专家的教学很难得到保障。

当被问及“在教学中最应该改进的地方”时,有68人选择“教学方法”,占总人数的32.4%。近1/3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显示出了对于现有“教学方法”的不满情绪。从被调查者的意见来看,传统的案例教学、专题讲座、讨论课等授课方式占有较大比重,是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学的主要方式。而实践性较强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授课方式运用较少,亟待加强。

4.实习环节缺乏有效安排

专业实习环节是学生在校外实习单位职业化培养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帮助学生熟悉法律职场环境及各项法律实务操作,与学生的最终就业密切相关。在问及“想要参加的实习单位的类型”时,被调查者中有59人选择“法院、检察院”,占总人数的28.1%;11人选择“行政机关”,占总人数的5.2%;112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占总人数的53.3%;20人选择“公司企业”,占总人数的9.5%;3人选择“社会团体”,占总人数的1.4%;5人选择“其他”,占总人数的2.5%。从这一数据来看,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更多地将“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和“公司企业”作为实习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特点最能够检验在校所学的法律知识,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法律职业发展意向。

但就客观现实条件而言,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现有实习安排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就“目前学校如何安排学生实习”这一问题,有14人选择“学校统一提供安排实习”,占总人数的6.7%;69人选择“学生自己安排解决”,占总人数的32.9%;127人选择“学校安排与自己安排相结合”,占总人数的60.5%。目前,大多数法律硕士(法学)培养单位都建立有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建了3个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同时,与其他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30多个专业实践基地[2]。学校的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学生的实务训练提供资源和条件,但是目前落实的情况仍然不太乐观,学生由学校负责安排实习的比例较小。

在实习时间方面,有8人选择“没有时间实习”,占总人数的3.8%;20人选择“3个月以下”,占总人数的9.5%;117人选择“3至6个月”,占总人数的55.7%;61人选择“6至12个月”,占总人数的29.0%;有4人选择“1年以上”,占总人数的2.0%。由此可见,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普遍在学习期间参与了不同程度的实习活动,但是实习时间差别较大,有半数以上的学生实习时间为3~6个月,约1个学期。由于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为2年,而各培养单位设置的课程、学分较多,学生在第一学年,甚至在第三学期都要在校学习,这样就使得实习时间不足,有的学生甚至反映“学校为了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禁止学生在第一学年参与实习,打击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由此可见,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仍然没有理顺校内教学和校外实习的关系,这也将是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此外,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法律硕士生有“低人一等”的感觉。例如,在“你所在学校是否设置奖学金”和“是否提供生活补助”方面,26人选择“设置奖学金,且覆盖面较广”,占总人数的12.4%;162人选择“设置奖学金,但覆盖面较窄”,占总人数的77.1%;22人选择“不设置奖学金”,占总人数的10.5%。82人得到国家或学校提供的生活补助,占总人数的39.0%;128人选择“没有生活补助”,占总人数的61.0%。由此可见,各培养单位在奖学金设置和生活补助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够给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支持,加之高昂的学费,使得学生在就读期间常常面临不小的经济压力。再如,对“在培养、就业中是否受到平等待遇”这一问题,有2人选择“受到一定程度优待”,占总人数的1.0%;有159人选择“会受到不平等待遇”,占总人数的75.7%;有49人选择“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待遇基本相同”,占总人数的23.3%。约四分之三的学生认为自己在培养和就业中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

三、关于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改革的思考

1.明确职业化培养目标

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明确定位为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实现法科研究生教育从侧重学术人才培养转向学术人才培养与实务人才培养并重。在由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教育组成的法律教育体系中,法学本科生教育应以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一般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为主,法学博士生教育应培养理论研究、创新能力为主,二者都不是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应当承担起法律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的关键一环,使整体的法律教育全面均衡[3]。这里的职业化教育主要是在未来的法律职业规划中,将学生定位为主要从事法律事务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然而,目前的法律硕士(法学)培养中大多不区分具体的领域,这种培养结构使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差异化不够,既学而不精,又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法学)培养应当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符合本院校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领域,奠定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培养的基础,这既有利于和法学其他层次和类别教育错位发展,培养出特色鲜明、适合未来法律实践需要的法律人才,也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置专业学位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如何设置专业领域上,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托本校特色及优势学科,实现培养效益最大化。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在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中,依托商法研究中心、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设置商法、国际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电子商务法5个专业领域,每个领域的录取名额不超过10个。再如,中央财经大学依托本校的优势学科,专门设立了金融法务、公司法务、政府法务、涉外法务等培养领域。相信在这种培养结构中的法律硕士(法学)毕业生,在相关领域将具有更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竞争力。

2.合理规划课程安排

目前大多数法律硕士(法学)培养单位开设的理论性课程多于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不符合人才职业化培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目前的课程设置进行重新规划。①以选修课方式替换现有理论性课程。有需要的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硕士生的相关课程,如法学理论、宪法学、法制史等,同时设置选修学分限制,这样既能够满足部分学生的需求,又能够协调理论性课程和应用性课程的比例。②重视应用性法律外语课程。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法学)培养中应当加大法律外语课程的设置,并且要注重课程的应用性,在课程中可以研析英美经典判例、练习起草涉外法律文件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双语教师,对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课程进行外语教学。③增加实务性课程比例。在职业化培养过程中,培养单位应当通过较多实务性课程使学生了解法律实践操作,因此这些实务性课程适宜由司法机关的人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政府官员等人士来讲授,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讲座、讨论课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3.完善师资组成结构,采用得当的教学方法

除了增加法律实务人士承担教学任务外,对法律硕士(法学)师资结构进行完善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①建立“双导师”制度,实现高校与实际部门人员互聘。校内导师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负责学生校内的学习和训练,校外导师由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他们深谙法律实务,可以使学生更多接触实务,并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要协调好学生与导师的沟通渠道,合理安排与导师沟通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做到既不打扰导师的工作,又能够充分使学生受益。②改变教学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中运用诊所式教育,训练学生综合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完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向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士的过渡。法律硕士(法学)的课堂教学应当从教师主导型的填鸭式教学转向教师引导型的互动式教学[4],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研讨会”(Seminar)和美国的“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这两种教学方式,通过举办讨论会、研讨会的方式,提供交流平台,让研究生对社会热点、法律事件表达见解,锻炼他们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和组织能力;也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让研究生接触实际案例,在老师的指导之下,使学生真正了解法律实务运作。

4.增加学生实践的机会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成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必须在实践中加强锻炼。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更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环节,虽然各培养单位都在自己的培养方案里写明了学生要“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5],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这一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笔者认为,在实践环节,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引导,帮助他们了解不同法律岗位的工作职责,使他们能够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职业发展的方向,这样能够使学生在实习环节不盲目选择实习单位;另一方面,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针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司法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和西部基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切实贯彻人才培养单位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全新模式,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的机会。

此外,要改进招生和管理工作,为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平的制度保障。在招生方面,由于法律硕士(法学)设立时间较短,很多师生对此不够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源,本科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往往不会首选攻读法律硕士(法学)学位,只有在无奈的情况下才会就读法律硕士(法学)课程,这样使得研究生在就读之前缺乏心理准备,容易对职业发展产生迷茫心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法学)学位的学生比例,起到扩大宣传的目的,同时要注意在推免中不应当只侧重本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当增加外校的推免生,保证推免录取的公平性。在考试环节,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法制史和宪法5个科目,偏重基础理论,笔者认为,应当增加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诉讼法,同时要增加逻辑思维和案例分析的考试内容。在面试时,可以抽取案例,现场进行讨论,这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测试,也可以反映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以及组织讨论能力[6]。在管理方面,特别是在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和学生就业中,要取消一切对法律硕士(法学)等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平等的制度。2013年2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律硕士(法学)同法学硕士在待遇上的差别。文件还规定,要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作为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各培养单位应当平等地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提供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11):43.

[2] 赵秉志,袁治杰.德育英才,法行天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发展简述[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3):15.

[3] 徐胜萍,田海鑫.21世纪域外法学本科后教育改革的特点及启示——基于对日、韩、德、英四国的考察[J].中国高教研究,2014(2):50.

[6] 张小军,赵海兰.后危机时代中国法本法硕培养路径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4):51.

[5]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73.

[6] 李飞,嵇海霞.“法本法硕”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2):31.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年第12期)



[*]本文系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重点课题“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与发展研究”(编号:ADA1205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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