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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淳教授光荣退休——“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淳教授1978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毕业后执教于南京大学法学院(1994年之前为南京大学法律系),是南京大学恢复法学专业之后的首批教师之一。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历经三十七个寒暑之后,张淳教授将于2018-19学年结束后光荣退休。

张淳教授经历了南京大学法学学科的复建与壮大,长期引领法学院民法学科的发展,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在信托法的研究方面,张淳教授是当之无愧的我国“信托法第一人”。他撰写了新中国第一部信托法学术专著《信托法原论》,是我国信托法研究毋庸置疑的开创者。在我国法学界从事信托法研究的学者中,他作为负责人的国家级和部级信托法研究课题数量第一(共5项),出版的系统研究信托法的学术著作数量第一(共3部,全系独著),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第一(共32篇,全系独著,其中一流法学期刊2篇),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转载的信托法论文数量第一(共12篇)。同时,张淳教授在民法总则、合同法方面的研究也是独树一帜。他在错误论、情势变更等问题上的研究是我国民法相关讨论的重要起始点与组成部分。正是由于张淳教授的卓越学术贡献和影响,他被推举为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任教生涯

在过去的三十七年中,有数万名南大学子受教于张淳教授。张淳教授授课内容充实,平易灵动,口碑极佳。张淳教授也倾心于教书育人,始终以学术素养与人格魅力感染学生投身于我国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领域。张淳教授的学生有的已经成为顶尖高校的知名法学教授,有的在法律实务岗位上做出了出色的成绩。张淳教授也从未淡忘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长期关注着同学们的进步与发展。

张淳教授也一直提携后学晚进,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不遗余力。他始终乐见他人有成,不逐名利,勇挑重担。每有教师入职,都会向张淳教授请教为师之道,为学之法。张淳教授总会毫无保留,倾囊相赠。教学任务分配之时,张淳教授会立于“台前”,承担繁重教学任务,为中青年教师争取专业研究的时间;而在评优评奖之时,他却甘于“幕后”,毫无恋栈之意。

感谢有你

张淳教授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的三十七年,凝聚着他对于南京大学法学学科的全心热爱,凝聚着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事业的卓越贡献。相信每一位曾经聆听张淳教授教诲的学子,心中都会有一段值得珍藏的记忆。

祝愿张淳教授在即将到来的退休生活里身体健康,一切顺意!

研究成果

附:张淳教授的信托法研究课题、学术著作、CSSCI来源期刊论文、这类期刊论文以及其他期刊论文的转载情况:

(一)作为负责人的国家级和部级信托法研究课题五项:(1)1992年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我国现阶段商业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2)199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我国国有企业信托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2006年司法部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研究课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4)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信托法哲学初论”;(5)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对我国赈灾捐助财产管理的信托法规制研究”。每一个课题均按时结项。

(二)出版的系统研究信托法的学术著作三部:(1)《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1996年第二次印刷;(2)《中国信托法特色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3)《信托法哲学初论》(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研究成果),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三)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1 篇,其中一流法学期刊2篇:

1、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

(1)《信托合同论》,《中国法学》(一流期刊)2004年第3期;

(2)《试论对企业托管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一流期刊)1999年第6期;

(3)《对信托定义及其与行纪之异同的法理思考》,《河北法学》1994年第4期;

(4)《关于制定我国信托法的宏观思考》,《现代法学》1995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5年第8期转载;

(5)《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

(6)《刍议企业托管担保》,《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3期转载;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英美信托法特有规则的移植及其评析》,《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3期转载;

(9)《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评析》,《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10)《试论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1)《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4期转载;

(12)《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及其法理审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

(13)《论我国信托法适用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障碍及其排除》,《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2、社会科学综合类CSSCI来源期刊:

(14)《投资信托法律调整研究》,《江海学刊》1995年第2期;

(15)《信托法初探》,《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16)《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面面观》,《学海》2002年第1期;

(18)《诺成合同:我国信托法关于对信托合同定性的规定及其完善》,《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

(19)《论由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江海学刊》2007年第5期;

(20)《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1)《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及其矫正》,《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

(22)《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天府新论》2008年第6期;

(2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律规制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4)《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特殊义务》,《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

(25)《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1年第4期转载;

(26)《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同济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27)《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28)《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的谨慎运用赈灾捐赠财产义务》,《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2年第7期转载;

(29)《论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的遵从捐赠者意愿义务》,《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

(30)《美国赈灾捐赠财产运用的信托法考量及对我国的启示》,《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31)《对我国信托法关于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的修改》,《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2期;

(32)《信托期间:信托法的态度》,《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2年第7期转载。

(四)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信托法论文12篇:

在(三)部分中已经提到被列举于本部分中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4)(7)(8)(11)(12)(25)(28)(32)这八篇信托法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某期转载;还有下列发表在有关期刊上的四篇信托法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某期转载:

(1)《投资基金关系的法理浅析》,《法学与实践》(在CSSCI期刊体制形成前为南京大学核心期刊但在该体制形成时已经停刊)1996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与劳动法学》1996年第2期转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续)》《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辑刊)2002年秋季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4期转载;

(3)《无效信托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辑刊)2009年春季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0年第1期转载;

(4)《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辑刊)2014年春季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1期转载。

责编:方若晨

部分图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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