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度法律实习生人选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度
法律实习生人选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经研究,2015年度法律实习生为:
北京大学:李婧一、叶逸群
清华大学:孙亮、雷彤
中国人民大学:崔赫、杨永凯
北京师范大学:李奕萱
中国政法大学:刘臻、李良
中央财经大学:金方斐、邱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姚敏、钮杨
国际关系学院:周可可
外交学院:张鹏翔、侯雨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刘深深、赵泓翔
中央民族大学:包世烨、张丽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倬瑶、杨政勋
北京外国语大学:赵嵘、崔龙
北京科技大学:袁子惠
北京化工大学:秦婧然、刘乙璞
北京交通大学:王旭、乌云嘎
北京邮电大学:周鹏、燕林祺
北京林业大学:李娟、王昱
首都师范大学:张云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梁建坤
南开大学:张晗
吉林大学:齐英程、王杨
上海交通大学:张洁莹
东南大学:董玉泉
厦门大学:林璐
武汉大学:吴鹏杰
华中科技大学:宋林洁
华南理工大学:陈伊君
西南政法大学:薛飞飞、肖燕
四川大学:陈亚玲
中央党校:张伟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张晓玲、朱乾乾
感谢全国各高等法律院校的组织推荐!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5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三、实习安排应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实习内容应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四、实习活动实行导师制。人民法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
五、实习管理由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与法律院校共同负责,实习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学习交流等活动由人民法院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
六、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法律院校沟通协调,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量为实习人员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
七、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实习活动结束时,人民法院应会同法律院校对实习活动进行总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