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且至今一直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第13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注销你的律师执业业务。
<相关报道一>
明星检察官杨斌"任性"辞职 曾因拯救女囚当选中国正义人物
华声在线综合报道 2015年3月16日,她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3月20日上午,恰逢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免去杨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的决定。辞职两周以来,杨斌做得最多的是清理以前的工作资料,各种杂物把家里的小院子塞满了。周模英(左)曾到杨斌(右)家中拜访自己的大恩人(资料图)45岁的杨斌出生于湖南湘潭,199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检察系统工作,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任职。杨斌是广州市的明星检察官,因为“周模英溺女案”声名鹊起。2005年,江西母亲周模英将不满一岁的患病女儿扔进河里溺亡。身为公诉人的杨斌了解周模英的艰难处境后,当庭洒泪请求法院轻判。她在法庭上说:“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以及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在周模英服刑的数年间,杨斌多次前往周的老家江西探望,帮助解决了周的其他子女上学、生活等一系列困难。2010年,周模英出狱后,登门跪谢杨斌。杨斌广为人知又饱受争议。2011年,拯救女囚检察官杨斌当选“中国正义人物”。2014年10月,她发起的旨在关爱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天祥关爱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杨斌是一个能吃苦的人,一个感性的人,一个嫉恶如仇的人——这是杨斌的朋友们对她的评价。杨斌以前办案从不留情,可以说是一个嫉恶如仇的人。有一个案子杨斌印象深刻:被告人因为故意伤害被公诉,第一次见到杨斌便跪倒在杨斌面前求情。在庭审中,被告人还提出向受害人家属道歉,但被告人的这些举动并未打动杨斌,“他就是怕死,在庭审中一直说自己是过失伤人,一听就是谎话。”杨斌说,她当时在庭上戳穿了被告人的谎言,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执刑当天,被告人用恶狠狠的目光盯着杨斌说,“我记住你了。”杨斌当时并未害怕,也回了一句,“我也记住你了。”“想起来,我当时说那句话,自己就是‘恶’。现在,我甚至能理解那个被告人了,他恨我,我不恨他。我不会恨任何人。”杨斌说,她的微博一直很火,里面说什么的都有,刚开始时听到别人说我不好,我心里真的不舒服,还要和别人说道说道,有时直接开骂。但现在,我甚至能搞理解他们为什么不理解我,我不会再说什么过激的话。在检察系统工作了23年,杨斌如今提出了辞职。对于辞职的原因,她给出的答案是:“现在不能办案,觉得待下去没有意思。”杨斌介绍,她从2011年1月开始就不再经办具体案件,辞职前从事的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这几年,我跟体制外的接触越来越多,我的生活面打开了很多,交往的面宽广了很多,看到的东西和以前不一样了。有很多体制外的朋友,也看到了他们的生活和自由。非常羡慕,觉得人应该过自己想要的生活。”杨斌说。“长期生活在体制内,思维方式、视野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就像我体制内的朋友、身边的朋友都会说,你都混了这么多年熬了这么多年,再多熬几年,有退休金啊医保啊。他们所考虑的都是这些东西。”2014年春节,全家聚在一起,她突然提出来离职的想法,把家人吓了一跳。父母和丈夫都不理解,也不赞成,觉得这份稳定的工作很重要。1997年,杨斌正式成为公诉人。公诉人成就了杨斌。虽然那时,她已经常常听到身边有朋友、同事辞职。“不过从没有想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这两年,这类消息来得越发频繁,“司法改革带来了更大的骚动,我认识的好几个很优秀的检察官都辞职了。”“辞职潮已经来了。”杨斌说,她也毅然加入到这股人群中。“我辞职了,在很多人看来,这需要勇气。”杨斌说,她是一个女人,也有一份看似风光的职业,“很多朋友劝我,再干多几年就可以退了,何必折腾。”杨斌却不这么看。“人有时真的需要放下,什么时候顿悟了,什么时候放下都为时不晚。”杨斌说,她觉得自己还年轻,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当然,这需要家人的支持,我的父母、丈夫都支持我,我没有后顾之忧,真的放下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她现在的想法是对以前经办过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看看他们现在的生活怎么样。同时,结合自己这些年的经历、感悟,以及20年来的司法大背景和社会转型,进行总结与记录。除此之外,杨斌的人生新计划是做一个律师,“继续用另外一种方式来坚守自己对法律的一种信仰”。辞职后的这些天,杨斌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彻底的自由感”。每天睡到自然醒,买菜烹饪,做做手工,对以后的生活充满憧憬和向往。
<相关报道二>
杨斌申请律师实习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怒告广州律协行政诉讼案法制日报 因无法提供完整的无犯罪证明,申请实习律师证未获批准的广东省广州市前女检察官杨斌,以广州市律师协会“不履行职责”为由,将自己未来的“娘家”告上了法庭(本报2015年12月29日曾予报道)。今天,这一曾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接受杨斌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补齐无犯罪记录,杨斌主动提出撤诉并获法院裁定获准后,广州市律协向其核发了实习律师证。广州市律协就此事件独家回应《法制日报》记者称,“此前,杨斌5月3日在自己微博及接受广东某媒体采访时,称其‘已经获批实习律师证’为不实之言。其先后顺序应是:律师事务所提交无犯罪记录在先,杨斌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广州律协才履行审查程序并核发了实习律师证,而并非杨斌自己宣称的是在拿到实习律师证后才申请撤诉。”作为一名前女检察官,杨斌于199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广州地区检察机关一直工作至2015年3月辞职。在此期间,杨斌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2015年4月,辞职后的杨斌就职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同年4月27日,杨斌通过律所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其当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广州市律协接收材料时向其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写明“因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出具自14周岁至今,在申请执业时存在不能审批的风险”。5月4日,广州市律协再次向杨斌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杨斌补充“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据悉,杨斌从14岁开始户籍有多次迁移,至提起诉讼阶段,其户籍落户在广州市黄花岗派出所。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杨斌需要在自己曾经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其他多个省市,由各地派出所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无犯罪记录。2015年7月24日,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广州市律协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核她的实习申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期限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由于近年来,诸如“我儿子是我儿子”等自证事件的发生,杨斌诉广州市律协不作为案一时引起了社会与媒体的广泛关注。记者在听到支持杨斌方声音的同时,发现社会上也不乏赞同律师协会做法的观点。该案庭审时,杨斌认为,她已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她不曾犯罪,现有材料完备,完全符合要求。由于她拒绝提供其他更早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广州律协未发是否准予杨斌实习登记的任何书面通知,导致其无法从事律师执业实习。广州律协答辩称,广州市律协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属于行业管理行为,因此,杨斌要求广州市律协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现行法律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明。”广州市律协诉讼代理人邢益强律师指出,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在杨斌及准备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交完整无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广州市律协不予批准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斌的起诉。去年12月,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该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杨斌的起诉。杨斌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均有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属于法律限制、剥夺具有前科的人进入司法职业领域的任职资格。”有在广州执业的律师认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广州市律协的做法并无不妥。今年3月28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是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据此,广铁中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将此案发送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4月29日,广州市律协以“该案涉及全国性和全省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广铁中院审理”为由,向广铁第一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因接受杨斌实习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达到刑法和律师法要求的能证明杨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标准,在广铁中院作出裁定后,该所又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调查结果。”广州市律协秘书长朱宝莲介绍说,“经广州市律协核实,未发现杨斌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5月4日上午,杨斌向广州市律协提供了广铁第一法院作出的终止诉讼的裁定。法院裁定显示,是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后,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记者了解到,5月3日杨斌发表的微博和今天广东某媒体的报道中,杨斌均表示希望该案能推动修改申请律师执业资格须提供无犯罪证明这一规定。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黄永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其中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学历、刑事犯罪记录及道德品行等方面,并向律师协会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因此,在现行法律及行业规定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广州市律协对于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必须提交无犯罪证明这一审查条件不会改变。”黄永东说。问津学术自媒体联盟,一键直达!
考博之路读者心灵港湾!
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
考法学博士,进入第二个;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第一个!
聚焦考博全流程,发布考博信息,共享学术资讯,分享学术感悟,用一个独特的视角去看待这个世界。(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最新考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