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新动态,全国政协委员曾建议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2020年3月18日,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共57项改革举措,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
具体而言,《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中列出,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法律援助法出台,制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调解制度机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研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加快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推动落实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律师法治圆桌会议,聚焦律师法修改和行业发展
8月29日,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律师法治圆桌会议第1期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公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斌,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以及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和其他业界专家2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司法部律师工作局相关同志参加。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主持。
王俊峰指出,《律师法》的多次修改,也反映出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当前,相对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职业定位、职业内容、执业环境、管理需求、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继续推动修改《律师法》,进一步巩固律师制度改革成果,主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法律服务的客观需求。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律师法》修订工作,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是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王俊峰强调,《律师法》的修改,也是整个律师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希望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明确我国律师的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律师执业的管理,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组织形式。《律师法》修改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需要律师法学界做出回应,推动《律师法》的修改完善。
在主题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围绕律师的职责定位和业务范围、律师的执业准入和实习律师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等《律师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大家就相关议题纷纷表达了意见和看法,一致认为《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这些重点议题予以特别关注。
最后,刘桂明副会长作了会议总结。他认为,第一,本次会议的议题较为充实,讨论了律师的职责定位有界,体制管理有方,机构发展有别,法律责任有责,税收政策有力等问题。第二,建议《律师法》修改的过程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第三,与会专家对律师权利保障、执业准入、组织形式、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可以供立法部门在《律师法》修改的过程中参考。第四,本次会议的讨论引发了包括税收、律所名称、律师行业发展的信息技术等延伸话题的思考。最后,建议《律师法》修改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政治高度和科学高度这两个高度。
2020年两会期间,四川省律师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以下文章
一、建议取消律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地名
现行律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由于全国发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律所受律所名称中行政区划地名的影响,被贴上中西部律所标签,影响本土律所发展和人才储备。建议借鉴国际性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在名称中标明行政区划地名的做法,以打破律所名称形成的地域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助力中国律所走出去。
二、建议增加律师业务范围
现行《律师法》第28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律师七类业务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律师业务与市场经济的嵌合度、融入度日益深化,律师业务种类日益丰富多元,“核查”“验证”“见证”“法律鉴证”“调解”等新业务不断出现,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此作出相应调整,增加兜底性规定,明确律师可以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以增强律师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度。
三、建议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限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较高的政治、品行和业务水准。现行《律师法》对实习律师只规定了一年实习期限,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在较短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行业管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心态还不能完全掌握、了解和适应,实习时间过短,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建议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四、建议增加律所组织形式
一是增加公司制律所,借鉴国外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做法,允许设立公司制律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二是借鉴广东、上海做法,允许港澳律所和内地律所联营,允许自贸区内的外国律所和中国律所联营,以助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
五、建议提高个人律所设立门槛
个人律所普遍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简单,能力结构不合理,律所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建议提高个人律所设立人的执业年限和其他条件,进一步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六、建议增加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中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
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时,调查取证常得不到调查对象的配合,影响法律业务办理质量。建议在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律所证明在法律事务承办中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对象有提供证据或证明的义务;或规定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向律所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保障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建议规定律师宣誓制度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规定了有关律师宣誓的规则,为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有必要在修订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宣誓制度,以增强权威性和约束力。
八、建议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监管范围。
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和执业许可审批机关的唯一主体,排除其他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事项的行政许可权,其他部门核准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含有法律服务项目和内容。现在有些法律咨询公司,其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商务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但实践中存在虚假承诺,变相有偿诉讼代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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