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一、依据文件
根据学校《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和《广西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导师小组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选拔机制,进一步增加博士生导师在选拔过程中的自主权,发挥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主导作用,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
三、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处理申诉,并对选拔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学院成立由不少于五名相关研究领域的教授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考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情况。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副院长
成员: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代表和纪检人员。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的选拔、考核、录取以及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决策。
2.资格审查小组
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各方向学科助理
3.监督小组: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
成员:学院组织员、学院副书记和学院纪委委员
4.考核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由不少于五名相关研究领域的教授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考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情况。
四、招生导师及计划
1.招生专业:民族学(民族法学方向)
2.招生导师资格
(1)列入我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学校第五层次以上高层次人才,且在公布招生计划当年或近三年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社科处和科研处认定的项目等级为准)的博士生导师均可在当年博士生招生总指标内,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方式招收博士生。
(2)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近五年在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结果的导师不得通过该方式招收博士生。
3.招生人数
“申请-考核”制招生的拟招生人数为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2.符合招生年度《广西民族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3.申请专业必须与所攻读的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已获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往届生或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生须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科研水平要求
申请人专业基础好、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符合招生导师提出的其他相关学术要求(如研究领域选择等)。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内):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二等奖前两位,省部级三等奖首位)。
2.以第一作者(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与硕士研究方向相关或与拟申请博士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以第一作者(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CSSCI期刊、SCI期刊、SSCI期刊公开发表过与硕士研究方向相关或与拟申请博士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5.以第一作者(硕士在读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其本人为第二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为准)。
6.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以科技处和社科处认定的为准)。
(三)外语水平要求
具有较强的外国语交流能力。原则上,申请者外语水平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
2.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72分。
3.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5.5(单项不低于5分)。
4.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六、选拔流程
“申请-考核”制分为申请、综合考核、录取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考生申请
申请者应登录我校指定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广西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本实施细则。
2.提交材料
申请者应向学院提供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做好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3.资格初审
学院对申请人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要求),确定考核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参加综合考核。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不予进入下一轮选拔程序。
4.材料审核
(1)材料评审。学院审核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硕士阶段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科研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申请者自我评价、攻读博士学位科学研究计划等材料全面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术潜质和综合素质做出评价,评价结论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2)审核结果。材料评审按百分制计分,择优确定取得复试资格的申请者名单,未达到60分者不予进入下一轮选拔程序。
(3)公布结果。结果在学院官网公布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综合考核阶段
学院成立包括申请导师在内的5名以上教授组成的“综合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考核全程录音录像。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语水平及专业知识技能考核:
(1)外语能力测试:以面试形式进行外语听说测试。满分100分。
(2)专业知识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涵盖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的两门业务科目考核内容,考核考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所报考专业的了解程度。满分100分。
2.综合素质考核:
(1)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2)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
(3)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
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3.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专家组以百分制给出综合考核成绩,每位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数为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
综合考核成绩=外语能力测试x30%+专业知识技能考核x60%+综合素质考核x10%
4.公示:学院在官网上公布综合考核的各项成绩,公示时间为3天。
(三)录取阶段
1.拟录取名单审核及公示:
综合成绩=材料评审成绩x30%+综合考核成绩x70%
综合成绩应不低于60分,且外语能力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若综合成绩超过60分的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则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实行差额录取。
拟录取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复核,并报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
2.录取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院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经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我校“申请-考核”制只招收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确定拟录取后不允许更改录取类别。录取前须将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入我校相关学院,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
3.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等文件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所有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均需进行心理测评。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举报受理
1.招生录取所有信息在法学院主页(http://law.gxun.edu.cn/)上公开,纸质材料在学院公告栏公示。
举报受理单位:法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玉老师
联系电话:0771-3265239
2.有据可查。综合考核程序应符合国家要求,应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等;评审内容、复试过程及成绩和结果等,应均有可复查的原始记录;面试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
八、质量保证
凡是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必须保证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具体要求由学科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是统考学生的两倍),考生须出具科研成果产出承诺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不到承诺书要求的,不具备向学校递交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资格。
九、违规处理
1.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的考生,对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上报学校研究生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校研究生院高度重视“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招生学院的问题,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责任人的招生资格、削减相应学科的招生计划等处理;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年度的招生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
十、其他
1.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是选拔高质量人才、体现学科人才选拔特色的有效措施,学院“申请-考核”制具体实施细则提前在学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正。
2.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