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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举报者不服高校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诉讼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3行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学院,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蒋存耀。

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因诉上海**学院教育其他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行初415号行政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姚**诉称,原审原告于2015年同时向原审被告上海**学院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投诉举报上海**学院教授、法律学院院长侯**的学术不端问题。2016年3月原审原告向市教委询问得知其已于2015年12月28日将投诉材料转给原审被告,责成原审被告进行查处。2017年6月9日,原审被告作出《关于举报侯**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结论为:“侯**以上海**学院名义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两篇论文,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原审原告不服,于2017年7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认定标准并重新作出认定。原审被告于同月20日作出《关于不予受理<关于侯**学术不端问题认定的复核申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审原告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未对原审原告公开认定标准的请求作出回应。2017年12月1日,原审原告向市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同月22日,市教委作出沪教委信访复查字〔2017〕00020号《信访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决定撤销原审被告作出的《通知》,要求原审被告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处理原审原告的投诉举报并出具相应的书面答复,但是原审被告至今未答复。原审原告请求原审法院:一、确认原审被告超过合理期限不予执行市教委的《意见书》的行为违法;二、确认原审被告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认定》程序违法;三、撤销上述《认定》;四、判令原审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对原审原告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原审被告上海**学院在原审中辩称:原审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与高校相关的行政诉讼事项,学术问题有专项制度规定,不属于法律赋权高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举报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复核,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故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不符合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请求法院驳回。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姚**的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上海**学院超过合理期限不予执行市教委的《意见书》的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二、三、四是请求确认上海**学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认定》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且判令上海**学院在指定期限内对姚**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书面答复。上述四项诉讼请求涉及到两个行为,姚**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原审法院当庭向姚**释明,姚**坚持以上四项诉讼请求。据此,因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退还姚**。裁定后,姚**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姚**上诉称:当事人有权在一个行政案件中针对两个以上行为提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涉及到两个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该认定是错误的。且市教委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举报重新处理也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完全一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学院辩称: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办法》加以规范,该事项的处理属于高校的教学自主权,不属于高校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出的诉请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混淆了学术不端行为复核决定的信访事项与高校行政行为的不同法律关系,市教委的信访复查意见系按照《办法》处理,该复查意见项下的事项是不可诉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作出的行为若非属于行政行为的,则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而《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异议和复核等作出了规定,并未赋予举报人对相关认定、复核意见、申诉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核申请亦由高等学校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综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并非属于高校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要求确认《认定》违法、撤销《认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超过合理期限不予执行市教委《意见书》的行为违法,亦因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事宜引发,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晓华

审判员  鲍 浩

审判员  沈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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