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法院多人被宣布立案调查!
【银川对这4人立案审查调查】
自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对4名涉嫌违纪违法的政法干警立案审查调查,分别是:
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富宁街司法所所长崔茹婕;
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政治处主任尤银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陈银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四级调研员曹培宁。
【宁夏石嘴山市9名政法干警被立案审查调查】
据石嘴山市纪委监委消息,自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加大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力度,目前已对9名涉嫌违纪违法的政法干警立案审查调查,现通报如下:
1.纳东升,男,现任石嘴山市车管所民警,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被立案审查。
2.征海峰,男,现任平罗县公安局民警,违反生活纪律,被立案审查。
3.马占杰,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4.尹国玉,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5.柳涛,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6.哈海洋,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7.周海涛,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8.冶喜成,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
9.贾立,男,现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被立案调查。(来源:银川发布、石嘴山市纪委监委)
案例:82年的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挪用执行案款294万,获刑4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24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湄潭县人民法院原员额法官,住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湄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开勇、李鸿(实习),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职检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钊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钊及其辩护人付开勇、李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钊在湄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申请执行案件过程中,将所办案件的执行款划入湄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案一账号”系统后,在支付执行款时,将“一案一账号”系统中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号更换为由其本人实际保管使用的银行卡,再通过使用工作便利获取的湄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案一账号”系统审批、审核账号和密码,自己完成执行案件的审批、审核流程后,将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汇入其本人实际保管使用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内。当执行款进入王国钊实际保管使用的银行账户后,被其用于在BET365网站(物理地址为日本东京)购彩、偿还贷款和归还之前挪用的执行款等。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王国钊通过上述方式先后从湄潭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号”系统中挪用案件执行款94笔,共计人民币2940603.57元,涉及执行案件75件。2019年2月20日至3月18日期间,王国钊已将挪用的执行款全额归还。
另查明,王国钊主动向湄潭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钊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一案一账号”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涉案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网络在线提取记录、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主体资格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钊在湄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期间,利用办理执行案件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国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其已将挪用的执行款全额归还,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国钊的辩护人以其系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国钊减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飘
人民陪审员 雷 吩
人民陪审员 雷庆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袁光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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