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检察改革——《中国刑事法杂志》企业合规专题文章回顾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编者按: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印发。检察机关正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亟需理论研究同步跟进,共同积极推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贯彻落实。值此之际,公众号将《中国刑事法杂志》自2019年以来发表的企业合规专题文章汇总发布,以飨读者。
企业合规与检察改革
刑事合规基础理论研究
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孙国祥(2019.2)
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
…………万 方(2019.2)
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与路径
…………于 冲(2019.6)
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
…………李玉华(2021.1)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研究
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
………….时延安(2020.3)
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欧阳本祺(2020.3)
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
…………杨 帆(2020.3)
域外企业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李本灿(2020.3)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陈瑞华(2021.1)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李 勇(2021.2)
刑事合规立法研究
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
…………李本灿(2019.2)
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李奋飞(2021.1)
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
…………马明亮(2021.1)
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陈卫东(2021.2)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刑事合规基础理论研究·
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摘 要:对于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传统的事后惩罚与消极预防途径始终效果难彰。发轫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在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中的作用正日益受到各国重视。作为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刑事合规体现了风险社会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具有犯罪预防前置化和“私有(企业)化”等特点。企业刑事合规的动力不但来自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归咎。虽然我国企业已普遍将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刑事合规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借鉴国外刑事合规的实践,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通过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在扩大单位犯罪范围的同时,将刑事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
关键词: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积极预防
作者简介: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
摘 要:作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企业合规计划在回应刑法监管的过程中,不断以刑法为参照对象,借鉴、引入了诸多刑法理念与规则,逐渐呈现出“刑事化”的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并融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合规“刑事化”成为全球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和立法方向。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在本区域内推广企业合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建立以刑法理念与规则为导向、以威慑为基础的企业合规制度。鉴于刑法强制效力和刑罚威慑效应对企业合规的巨大推动作用,在我国推进企业合规的构建实施过程中,可以尝试将企业合规引入刑事立法,通过刑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牵引,推动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和实施。
关键词:企业合规 刑事化 企业犯罪
作者简介:万方,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与路径
摘 要:伴随着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安全风险增强,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断扩张,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提高。刑事合规作为以预防法律风险、避免刑事责任的内控制度系统,对于网络平台防范法律风险、降低刑事可罚性具有重要价值。同时,除了刑事合规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预防功能之外,网络平台刑事合规还应当立足信息时代的网络安全属性,在网络“共治”模式下发挥网络平台预防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整体上讲,平台刑事合规应当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与单位犯罪模式,在刑事合规尚未以立法形式所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探索性地发挥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现有价值,通过平台刑事合规实现刑法所赋予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化,在平台内部合规与刑法规则相统一的基础上,倒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推动网络平台合规制度的功能实现。
关键词:网络平台 刑事合规 犯罪预防 出罪机能 入罪机能
作者简介:于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共同犯罪基本原理及其对传统共犯理论的突破研究”(项目编号:17C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
摘 要: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的落地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转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开始兴起。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问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三个方面十二项要素。我国中小微企业参与合规,将使企业合规多元化和比例性特征更加鲜明。我国的企业合规将为世界企业合规的实践和标准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企业合规不起诉 刑事合规 基本标准 中小微企业合规
作者简介: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研究·
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
摘 要:从维护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发,在刑事法制中构建对犯罪嫌疑单位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必要、积极的制度选择。构建这一制度,可以从实体法根据、检察权根据和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关系三个维度进行论证。这一制度的实施,由检察机关行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察,通过促进企业合规建设进行整改,以实现企业守法地从事经济活动。构建这一制度应秉持“法治一体化”的设计理念,将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进行有机结合,进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单位刑事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建设 企业治理
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本文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刑事法律责任比较研究及完善建议”项目资助。
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摘 要:我国现有的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企业犯罪处罚制度,以及“相对不起诉+绝对起诉”的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追责体系上的缺陷,我国需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现有的企业刑事责任范围过于狭隘,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应该从企业领导的错误决策转向企业组织体本身的缺陷。组织体责任论为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前提,并指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方向。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应该坚持平等原则和犯罪预防原则;应该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并报省级检察机关核准,但无须法院的裁判;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犯罪,不宜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那样限缩其适用范围;应该采取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应该采取不起诉协议的形式,而不是检察建议的形式,同时通过立法规定不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企业犯罪 企业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
摘 要:中国企业要真正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就必须在合规方面主动作为。涉案企业以合规换取实体和程序的从宽激励,是经过多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治理路径。而附条件不起诉天然契合了企业合规程序分流的激励需求,成为绝大多数国家企业合规的重要程序手段。我国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立存在现实基础、制度优势,可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改造以及刑法中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配套调整,完成对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程序设计,从而为企业合规提供程序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合规 附条件不起诉 立法应对
作者简介: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南检察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指导,在此深表谢意。
域外企业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促进公司合规建设,因而在国外被广泛适用。美国的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典型个案逐步理性化,呈现出理性与非理性共存的制度现状。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立法更加明确、强调权力制衡,但企业的全球影响力使得缓起诉协议审查有形式化风险。未来的制度引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基于实体法上企业犯罪责任归属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有限度;企业缓起诉制度应由检察院主导,但检察权应受到法院审查的制约,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也应当被赋予参与缓起诉协议协商的权利以及对协议内容或缓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检察官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不能过分重视合作以及公共利益要素,而应当以犯罪行为为基准,综合考量是否必须起诉,同时,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刑罚量与犯罪类别两个维度加以限缩;缓起诉的协议条款应当围绕财产处罚或补偿以及与公司未来行为有关的系列防控措施展开;现有制度体系中的酌定、法定、存疑、特殊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附加检察建议的方式可以被合理运用,以实现企业缓起诉制度的部分功能。
关键词:企业缓起诉 合规计划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 公司犯罪治理
作者简介: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项目编号:19C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摘 要: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规范,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考察 合规监管 合规指引
作者简介: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摘 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以及检察机关探索企业犯罪不起诉的经验做法,为立法积累了经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时机已经到来,可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后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二”,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企业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作者简介:李勇,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刑事合规立法研究·
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
摘 要: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强调“国家—行为人”的二元关系,是单一国家规制模式。反腐实践中的主体责任制将主体责任人引入了治理关系之中,构建了“国家—主体责任人—行为人”的三元关系,具有合作治理模式的特征。然而,纪律责任不能代替刑事责任。以主体责任制为着眼点,通过对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解释,合理区分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客观上构建了公共机构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路径。刑事合规路径的引入,是对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一方面,将会推动公共机构内部治理,使得腐败犯罪治理更有成效;另一方面,合规机制所具有的排除违法或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机能,可以平衡刑罚严苛,使责任追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合规管理技术引入公共机构的腐败犯罪治理,构建合规路径,也积极回应了“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腐败治理”的理念倡导。
关键词:公共机构 刑事合规 腐败犯罪治理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作者简介: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合规理念在腐败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与展开”(18DFXJ04);中国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项目“刑事合规制度研究”(2016M590628)的阶段成果。
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摘 要:为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尝试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督促、引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对于这种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将其提炼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推行,事实上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这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的应有之义,也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相契合。而且,与探索中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相比,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制发时间、对象较为灵活的独特优势。当然,实践中的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尚存在着质量有待提升、约束力有限以及持续有效的监管不足等内在局限。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除应通过引入协商、激励因子等方式,对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进行合理优化以外,还应对不起诉裁量权进行“松绑”,从而为涉罪企业积极采纳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撑。
关键词: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合规整改 合规监管 合规激励 不起诉裁量权
作者简介: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
摘 要: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将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实践探索对此也甚为青睐。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以美国独立监管人的主要争点为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检察机关以参与社会治理为出发点与旨归,重塑当下的合规监管制度。围绕检察机关、独立监管人与企业之间如何分配权利义务这一中心,重点解决监管的高成本与费用分担、监管人的独立第三人角色、监管有效性标准以及无效监管的惩戒等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 独立监管人 合规成本 无效监管
作者简介:马明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研究”(项目号:18BFX074)的阶段研究成果。
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摘 要: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强化“非罪化”治理的功能与价值——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判定和程序上的“出罪”处理,将企业的外部责任由刑事处罚转变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小“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意义重大。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高度契合: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对现有制度予以技术调整和功能拓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非罪化治理 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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