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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多久?判几年?吴某凡涉嫌强奸最全刑法科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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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名为“Mr_凡先生”的微博用户完成了想要“自己进监狱”的豪言壮语,实现了从顶流到顶流犯罪嫌疑人的蜕变。作为一名长期游走于吃瓜一线的法律人,也忍不住拍案而起,小作普法短文一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理性分析加籍男子涉案可能存在的证据问题和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希望让大家能早日吃上热乎、大碗的法制之瓜!



一、一个人怎样会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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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网络流传(真假未知)的被害人指控,吴某凡可能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被采取刑事拘留有法可依。
                              二、刑事拘留代表什么?
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反推得出以下结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么是现行犯(可以简单理解为在犯罪时被现场查获的一类犯罪嫌疑人),要么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到其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或证据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对于群众举报或依职权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刑事立案前会首先进行初查,对于经过初查发现证据不足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一类线索,公安机关会依法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但据昨天“平安北京朝阳”发布的《情况通报来看》,显然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一案已经被公安机关已刑事案件依法立案,说明公安机关已掌握实锤,吴某凡涉嫌强奸一事并非空穴来风。


三、如何锁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强奸行为?


虽然立法早已明确,只要违背违背女性意志开展的性行为均属强奸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实行行为具有隐蔽性定罪对言词证据具有依赖性等特点,也为避免造成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往往对强奸罪的取证要求较高,同样的,也对被害人的要求较高。一般来说,一则证据确凿的强奸案件,需要有伤情鉴定,发生过性行为的鉴定,被害人及时报警的记录,甚至“要求”被害人最好事前没有和行为人谈过情,事后也没有和行为人谈过钱。


但是否被害人不完美,犯罪嫌疑人就一定能脱罪?


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在笔者办理的强奸案件中,不依赖口供定案的强奸案件还是比比皆是,比如嫌疑人和被害人或他人的聊天记录嫌疑人购买致幻食品药品的购买记录、酒店能够反映女方明显不省人事的视频监控、女方曾向亲朋好友发出的求救记录等等,以上客观证据同样能够锁定并推定男方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因此强奸罪并非事发很久之后就无法取证,笔者也奉劝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客观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一旦形成,便会留痕,删除后也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想要靠证据灭失来逃避法律规制,纯属痴心妄想。

四、嫌疑人进去后要待多久?还有没有可能出来?


(一)刑事诉讼的期限


(图片来源自网络)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但实际上遇到案件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只要司法机关想,一个案子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结束,走完诉讼程序,可以达到两三年之久,如果中间遇到中止审理的情况,那更是遥遥无期。不过一般来说,特别简单的刑事案件(如走速裁程序的案件)会在几个月内审结,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如单人单案)会在一年左右审结,相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如共同犯罪或者一人犯数罪)也多会在两年之内审结。吴某凡如果不能被取保候审,其在看守所的时间保守估计半年起步,应该问题不大。


(二)重返自由的可能《刑法》意义上的“出来”分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采取非监禁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种是刑事诉讼完成后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如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只判处附加刑。对于前者情形:67

符合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74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也明确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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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考虑到吴某凡背后团队资本的雄厚实力,以及疑似被害人曝出的其和吴某凡身边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吴某某本人)的聊天记录,不能不说对吴某凡采取取保候审可能确实不足以防止上述社会危险性。因此本人保守估计,吴某凡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至于后者,吴某凡能否无罪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问题,由于涉及到证据的具体审查判断,以及其涉嫌强奸的具体情节,笔者不好妄自揣夺,只能弱弱的说一句,如果证据严重不充分(有可能不构罪),或者行为显著轻微(有可能不判处实刑,即不需要坐牢,只需缴纳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把人都刑拘了,那么就此凉凉的几率还是。。。。

五、如果构成强奸罪,可能判几年?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采取“基准刑+情节”的量刑方式,即在法律规定的基准刑期上根据被告人存在的量刑情节来加减刑期,最终得出量刑结果。

(一)吴某凡可能被判处的法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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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大胆想象,如果吴某凡涉嫌犯罪的对象大于等于2人,不管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刑期打底就是十年有期徒刑了。。。


(二)吴某凡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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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网友认为,从吴某凡于2021719日在新浪wb公开发表的“我会自己进监狱”一句,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该观点虽有一定的法律支撑,但实际上并不成立。本文认为,据网络披露的信息来看,吴某凡并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吴某凡号称要“自己进监狱”,但是结合上下文的几个“没有”,足以说明其没有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况且,成立自首不仅要有投案行为,还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涉及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成立如实供述起码要承认自己有违背女性意志实施性行为的基本事实,但从吴某凡事前的表态来看,到案后其笔录内容为无罪辩解的可能也是十之八九,所以对强奸罪本罪的自首情节多半要pass掉了。




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意思是,如果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但却没成立自首也不要怕,他仍旧有机会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涉嫌构成的其他罪名如实供述,同样成立自首!但是前提是该犯罪事实要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所以如果有,要尽快,留给加拿大队的时间不多了!


2.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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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吴某凡确实构成犯罪,但又想免受长期的牢狱之灾,走立功路线无疑对其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笔者也相信以娱乐圈的混乱程度来说,


只要凡凡想,立功不是梦!



六、外国人犯罪有没有“优惠”?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吴某凡涉嫌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就是三年,依法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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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据网上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对吴某凡可能还动用不上外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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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意思是若吴某凡将来真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其在监狱服完刑之后依旧可以把他驱逐出境。


所以从《刑法》条文上来看,外国人犯强奸罪并没有法律优惠!



最后,笔者需要强调,本文内容完全以法律为依据,以公安机关描述的吴某凡可能涉嫌的犯罪事实为准绳,以普及刑法基本常识为初衷,并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不动摇。真真假假,孰是孰非,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而无论吴某凡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这个事件都足以给那些资源咖们敲上一记沉重的警钟,不是沉默就可以被任意欺凌,不是弱小就能够被随便践踏,那些自以为是权力的傲慢,请适可而止。


否则牢饭不太好吃,早操也不太好跑,你得先忍一下了。


来源: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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