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格律法学院
33年前,律师张军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以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寄出4000多封申诉信后,2022年3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5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维持了原判决的定罪部分,但量刑由原来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2年(已执行完毕)。张军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山西高院的判决感到很意外,此判决没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裁定,“怎么能是教唆呢?我要继续申诉。”现年85岁的张军在获刑之前,曾是山西省政协政法委办公室主任,也是山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89年,张军为山西晋中昔阳县安坪公社(现乐坪镇)庞家峪村村民代理了一宗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土地纠纷,最终村民方败诉。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村民们采取了罢耕罢种等阻止执行的行为,被认为与此有关联的律师张军被捕。1991年1月14日,昔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两日后,昔阳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诈骗罪、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等三项罪名,判处张军有期徒刑15年。判决书显示,李飞等6名辩方律师中的5名“中途无故退庭”,剩下一名律师因违反法庭纪律被责令退出法庭。张军不服,上诉至晋中地区中院,该院于同年6月维持原判。张军服刑期间,昔阳县公安部门以涉嫌受贿罪将张军妻子郭章梅逮捕。1991年12月25日,郭章梅因犯包庇罪被昔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郭章梅因在狱中“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1997年4月,郭章梅被宣告无罪后恢复公职。在张军不停申诉下,2001年3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刑事判决,撤销昔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晋中地区中院刑事裁定中对张军受贿罪、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对张军犯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12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宣判,维持张军的有罪判决,刑期3年改2年。/受访者供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并委派法官亲至山西昔阳调查,掌握了该案的一手证据,查清了案件事实,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记者注:即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裁定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7年,在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昔阳县法院重审时维持了原判中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罪名,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本案历经昔阳县法院和晋中市中院(晋中由地区改为市)共4次审理,最后晋中市中院依然裁定维持昔阳县法院的判决。2010年,张军继续申诉至山西省高院。11年后的2021年1月27日,山西省高院对张军涉嫌教唆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山西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军涉嫌教唆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再审。2022年3月31日,山西省高院公开开庭再审了此案。5月12日,山西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判决书显示,张军身为省政协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在其与妻子曾代理的庞家峪村耕地权属纠纷案败诉后,基于对判决不服的主观认识,在明知法律规定申诉不停止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提出干部少出面、让妇女老人顶在前面守住土地,不让法院执行成,并介绍山西省永济县村民团结守地事例,教唆、鼓动庞家峪村民抗拒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该村部分干部群众产生严重对立情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此,山西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在实施教唆犯罪过程中行为有所节制,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顶格判处张军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不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完毕)。5月12日下午,张军的两名申诉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山西省高院在此前的再审决定书中指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此次再审判决中写道“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两个文书的表述明显有矛盾,而且差距过大。女子闯入课堂控诉教授贪污、下药骚扰,高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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