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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疆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谈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炜衡律师在线 Author 李景优

近日,国内知名企业大疆公司的软件工程师阿辉,被深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阿辉负责编写大疆公司农业无人机的管理平台和农机喷洒系统代码。阿辉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员工信息安全守则,从公司电脑将大疆公司的农业无人机的管理平台和农机喷洒系统的代码上传至Github网站的公有仓库中。Github网站系全球最大的代码分享社区,程序员在该网站可以通过设立仓库存放代码,设立的仓库有公有仓库和私有仓库,其中公有仓库对全球所有Github用户可见,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发现并下载别人分享的代码,阿辉的行为造成了源代码的泄露。Github网站国外用户发现阿辉上传至Github网站的代码后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大疆公司。经鉴定,这些泄露出去的代码具有非公知性,且已用于该公司农业无人机产品,具有实用性,公司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给大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16.4万元人民币。



该案是以刑事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成功案例,对许多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企业想启动刑事程序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非常难,不仅立案难,立案后能顺利起诉并最终定罪则更难。


  • 首先,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特性,即同时具备秘密性(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 其次,该罪追诉的数额标准: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第三,被控侵权标的和被侵权标的需要经过鉴定,以证明二者具有同一性。要满足以上条件,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企业如果能够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常工作中事先即采取相关的措施,则其商业秘密受侵犯时,启动刑事程序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成功概率将大很多。


01

事先采取相关措施,使刑法的保密性要求在人员和技术两个层面得到落实。


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离职后在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制定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员工共同遵守。阿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大疆公司发布了《员工信息安全守则》,明确了关于产品的技术细节(代码、图纸、设计方案等相关文档)是“最核心机密”,“严禁泄露”,同时明确告诉员工,“泄露”的行为包括“将信息放置(暴露)在任何没有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外部人员可以接触的地方”,并明示“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论坛、独立网站等”。该规定清晰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辨识性。


对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在电脑上安装安全监测系统,对所有邮件和上网信息进行监测;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标记本公司特定专有保密符号;在软件研发时加入本公司特定专有代码;对相关信息区分不同等级人员的系统权限范围;对离职和调岗人员建立系统权限管理回收制度等等。


02

事先统计和保存企业对其商业秘密投入的证据,为损失的认定打下基础。


在企业发现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正式介入调查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获知犯罪嫌疑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利是否已经达到立案所要求的50万元的标准。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立案的依据只能是“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这一标准。如大疆公司案中,经评估,阿辉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大疆公司造成了116.4万元的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应事先对产品的研发费用、宣传费用、销售费用、盈利情况等保留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费用金额事先进行统计以备查。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上述材料和统计数据将为损失的计算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因时过境迁或不注意保存而导致无法证明自身损失是否达到50万以上的情况。


03

企业应围绕数个罪名收集证据,最大程度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垫定基础。


如前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中存在立案难、起诉和定罪更难的现实情况。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经常与侵犯著作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产生竞合或交叉。有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存在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职务犯罪。


因此,企业在收集证据时,除了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外,要开拓思路,可以同时围绕侵犯著作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收集证据。这样做虽然耗费精力较大,但一方面可以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东边不亮西边亮的效果,从而最大程度的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垫定基础。



李景优律师


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深圳检察、纪检系统工作近十七年,曾任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反贪局侦查部门负责人、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处级领导等职务,原二级检察官,优秀公诉人。


对金融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计算机与互联网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领域有深入研究。在公司刑事合规、内部调查及危机处理、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担任职务: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南山第七届党代会代表

深圳南山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潮汕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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