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失信”与“限高”——兼析《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文明理念的意见》第16条
实际上,失信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并非等号,最高院的失信措施从来都是针对被执行人,而非对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媒体乃至部分律师的误读,可能是因为混淆了“失信”与“限高”的区别。要想正确理解,或需从明确定义开始。本文从二者定义开始解读,区分二者不同之处,并对二者在实操过程中的一些疑点进行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等法定情形,并经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特定被执行人(引自(2018)京02民终3945号判决书);
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种惩罚措施(引自(2018)辽14执异71号裁定)。
两种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
相同点:
(1)本质相同,均属信用惩戒措施;
(2)发起途径相同,即可由申请人一方申请,亦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3)均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
(4)被执行人均可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解除相关措施;
(5)救济途径相同(注:关于错误被失信或被限高的救济途径,一直在实践中颇有争议,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后文有述)。
不同点:
行文至此,笔者突然想去过去一段时间关于“国民老公”被限高的新闻,其被限制高消费后,很多媒体称其为“老赖”,实际上,“国民老公”的部分限高令是因其公司而起,并非其个人债务。
因此,其个人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序列。
但无论是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被限高,都有可能波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些具体的“失误”包括:
(1)限制消费令的发送时间应在执行通知书之后,而非同步。但(2017)鄂0303执130号限制高消费令确与执行案件通知书一并发送,被执行法院纠正;(2)执行法院应制作相应的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2016)陕执复18号裁定中,指出下级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没有制作相应的执行决定书,程序上存有瑕疵,应予补正。(3)通过异议途径而非纠正途径来进行救济。实际上,《失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早有明确,指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也即救济途径为“纠正—复议”,而在此次发布的意见中,再次对此进行了明确(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纷的,参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也即无论是对被限高还是被列为失信,救济途径均为“纠正—复议”。
近期精选
炜衡观点
从合规管理角度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新规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九民纪要】炜衡观点 ①:再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九民纪要】炜衡观点 ②:股东代表诉讼专题(一)—— 从《九民纪要》第25条探析股东代表诉讼之前置程序
法智
法律年龄的秘密——未成年篇;是不是只有你还不知道这些法律年龄下面隐藏的秘密?
律师观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您的在看是我们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