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的风险防范措施
编者按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无数劳动者携手同心,汇聚成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10天左右时间建成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背后是包括广大农民工兄弟在内的4万多名建设者日夜奋战。
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劳动精神都应永垂不朽。
焕发广大劳动者的奋斗热情,需要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明律师以《施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的风险防范措施》为题写下此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创造更好劳动用工环境献上炜衡之力,祝广大劳动者节日快乐!
一、施工单位依据《条例》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保存相关账户使用资料的义务
2、确保用工实名制,非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的义务
3、配备劳资专管员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义务
4、分包、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施工单位先行清偿义务
5、落实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的义务
6、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义务
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义务
8、不得因分包合同争议停止代发工资的义务
9、违法分包和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义务
二、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1、列入“失信黑名单”
2、受到行政处罚
3、承担民事责任
4、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施工单位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1、争取压实上下游的法定义务,做好风险转移与压力传导
2、落实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与建设单位约定人工费支付方式
3、要求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4、开设工资专户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5、现场设立醒目维权信息告示牌,落实用工实名制
6、要求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报备,准确进行工资代发
7、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核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资发放情况
8、注意政策变化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9、合规经营、及时预警
作者介绍
杨明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自1992年起先后从事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炜衡全国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系北京市律协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协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联合导师,被境内外多家公司聘为独立董事。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被评为首届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中国律师风云榜”上榜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党员等。发表专业文章120余篇,出版有《房产纠纷的法律对策》《赢在庭外—诉讼策略的案例实证分析》《婚恋中的房产问题》等三部专著。
杨明律师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PPP、投融资等领域的重大诉讼仲裁业务,所办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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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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