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调查工作规则初探
一
调查工作的意义
二
调查工作的困难
三
调查工作的原则
四
调查方式
五
调查的结论
◎注:
[1][美]查尔斯•J•泰步著,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44页。[2] [美]查尔斯•J•泰步著,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44页。[3][英]费奥娜•托米著,汤维建、刘静译:《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4] 自然人破产工作小组起草,殷慧芬、张达译:《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3-54页。[5] 【英】费奥娜•托米著,汤维建、刘静译:《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6] 【英】费奥娜•托米著,汤维建、刘静译:《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7] 【美】查尔斯•J•泰步著,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1页。
作者介绍
王兆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自2007年从事破产案件审判,2014年起从事律师破产业务,曾在多起有影响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多年来致力于破产实务研究,在各类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30多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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