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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LV……”桐乡查获大批假名牌!

桐乡时间 2023-01-21


原本售价数千、上万元的

国际一线奢侈大牌,

现在却只卖几百元。

遇到这样“物美价廉”的“奢侈品”,

你会心动吗?

实际上,

这些假冒品牌产品

是市场经济的“毒瘤”,

严重挑战着社会诚信底线!



近年来,

桐乡市市场监管局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今天(10月16日),

公布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


桐乡人,

这些假冒品牌产品你买到过吗?



案件一

  2019年9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徐某位于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西路崇福广场59号的店面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柜及仓库中有1箱剑南春白酒、2箱贵州茅台酒、7箱国窖1573白酒。


  经查实,上述白酒均属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根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0年7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创新园21幢1—5楼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标注图案为“GUCCI(图案)”针织衫207件、“芬迪(图案)”针织衫254件、“Burberry(图案)”针织衫228件、“Dior(图案)”针织衫共两个款式,分别为245件和158件、“LV(图案)”208件,共计1300件。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0年8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位于桐乡市濮院镇金龙路666号2幢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标注图案为“LV(图案)”针织毛衫30件、“Chanel(图案)”针织毛衫20件、“Dior(图案)”针织毛衫9件、“Nike(图案)”针织毛衫32件。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上述产品411件,销售320件。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2019年6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顾某位于桐乡市濮院镇梅泾路2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授权手续的“才子企鹅”“鲨鱼(图形)”“BOSS”“金盾”“花雨伞(图形)”“花花公子”“东方圣罗兰”“花(图形)MONTAGUT”“恒源祥”“奔狼图形SEPTWOLVES”“ddchao”“dunhill”等12种商标标识。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依法对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806号8幢805号的桐乡思雨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住所地及仓库存放有清风原木纯品面巾纸(BR38SC1)9件、清风原木纯品面巾纸58件零162包、清风花韵纯品面巾纸(BR38SS1)28件零4包、清风原木纯品面巾纸(BR38SC2)29件、清风茶臻纯品面巾纸(BR38SGZ)17件、清风无芯卷筒卫生纸9件,共计150件166包。


  经查实,上述涉案清风纸制品均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纸制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涉案物品,并对其处以5.2万元罚款


案件六

  2020年4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桐乡市乌镇镇凤仙路129号的桐乡市乌镇鑫德福珠宝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使用注册商标“卡地亚(图案)”作装饰装潢的戒指1件,项链2件,手镯2件;有使用注册商标“梵克雅宝(图案)”作装饰装潢的项链5件,耳钉1对,手链3件;有使用注册商标“宝格丽(图案)”作装饰装潢的项链3件,耳钉1对,共计18件饰品。


  经查实,上述饰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饰品,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9361.5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涉案物品,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七

  2020年1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25号1幢西起第4、5间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剑南春”字样的白酒二瓶(酒精度52%vol、规格500ml),序号分别为:896932767657、896932767388;标有“剑南春”字样的白酒二瓶(酒精度38%vol、规格500ml),序号分别为:895932901014、838952631109。


  经查实,“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5万元


在这里,

小编想提醒广大消费者,

最好通过官方渠道和经营场所

购买品牌产品

以免买到假货。

及时索取发票等购物凭证,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丨桐乡市场监管

编辑丨钱漓舟

责编丨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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