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桐乡这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已被罚!
自2019年7月1日《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犬类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今年7月份又完成了犬类重点管理区扩面工作。如今,我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域已由市区延伸至各镇(街道),在嘉兴地区率先实现了养犬重点管理区镇(街道)全覆盖,全市依法文明养犬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案例一:
张某进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2020年2月3日14时50分左右,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城河路农贸市场里捕捉收容一条黄色中华田园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的饲养人为张某进,系其携带犬只进入农贸市场内,并解开犬绳放任其活动。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二:
唐某霞在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2020年3月13日14时32分,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北西区10号楼与18号楼之间道路上捕捉收容一条出户的中华田园犬(颜色为黑色)。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的饲养管理人为唐某霞,其于2015年8月开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北西区7幢底楼(2楼阳台下面)的公共区域饲养该犬。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三:
钟某良在小区绿化带饲养犬只
2020年4月20日14时57分,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小区158号后边绿化带中捕捉收容一只黑色中华田园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系钟某良于2020年2月开始饲养在此绿化带中,占用小区绿化带面积约1平方米。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四:
舒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
2020年4月22日16时10分,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1036号店门捕捉收容一条白色泰迪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的饲养人为舒某,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五:
夏某英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
2020年4月29日9时21分,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和平东路462号店门前捕捉收容一条黑色杂交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的饲养人为夏某英,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六:
吴某根在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2020年5月20日10时30分左右,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小区21幢车库前捕捉收容一条黄白相间的杂交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的饲养人为吴某根,其于2018年开始饲养该犬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小区21幢车库前。凤鸣小区是城市开放式小区,该车库前的区域系小区公共区域,同时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七:
沈某根遗弃犬只
2020年7月23日10时05分左右,执法人员对巡查时发现被遗弃在桐乡市乌镇镇三里塘滨河苑57号南侧绿化带旁的一只黄色金毛犬进行收容。经查,该犬只饲养人系沈某根,因嫌弃其所饲养的金毛犬身上虫子多而且身体发臭,故随意遗弃。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且当事人对遗弃犬只行为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犬只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0元整。
案例八:
廖某奎在单位集体宿舍内饲养犬只
2020年7月28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桐乡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集体宿舍二楼过道内饲养有一条黄色的中华田园犬。经查,该犬只饲养人系廖某奎。该集体宿舍属于桐乡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90元整。
案例九:
夏某超携带犬只进入绿道
2020年8月14日9时,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振华路与发展大道交叉口南侧250米绿道内遛犬(中华田园犬)。经查,该犬只饲养人系夏某超。该绿道范围属于桐乡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90元整。
案例十:
罗某润未按规定使用犬绳户外携带犬只
2020年8月26日9时9分,捕犬队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附件捕捉收容一条杂交犬。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犬只饲养人系罗某润,其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犬绳牵领、怀抱等措施。该区域属于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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