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人注意!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给家人使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家人医保自付部分。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
桐乡什么时候能享受此项政策呢?
事实上,桐乡早在2016年就实施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调整政策,参保人的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及其家属按规定可以使用!
一起来了解
桐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相关政策!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分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两者使用范围有所区别。
1.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和购药费用。
2.历年个人账户可用于自负、自费医疗费;也可按规定用于配偶、子女、父母医疗共济(家庭共济),并且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家庭共济的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3.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意: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必须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特别说明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转移或退还本人:
1.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2.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接续参保地;
3.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未达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不愿按规定补足的,经本人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4.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5.参保人员由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6.参保人员医保关系从异地转入时,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区分当年、历年结余的,其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视作历年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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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桐乡医保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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