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养犬登记办证全攻略,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自2019年7月1日,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我市也依据该条例
开展了养犬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
全市各镇(街道)养犬重点管理区
已全部生效。
根据条例,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
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那么,养犬登记办证手续如何?
养犬登记成功有何证明?
违反相关条例,如何处罚?
一起来看!
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登记办证流程
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市民
请按以下步骤完成养犬登记办证手续
↓↓↓
1
■ 第1步:犬主人预登记
①在“桐乡综合执法”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找到【桐乡犬类管理】进行犬只注册;
②需要上传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信息;
③预约注射疫苗及芯片。
2
■ 第2步:初审
各镇(街道)犬管办根据注册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通知犬主进行第三步操作;若审核不通过,则告知犬主对犬只进行自行处置。
3
■ 第3步:注射疫苗及芯片
定点宠物医院或免疫点核对是否与预约登记犬只信息一致,若核对一致,则完成免疫并注射芯片;若核对不一致,责令犬主人改正,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4
■ 第4步:犬证申请
完成注射疫苗和芯片,可申请电子养犬证书。
5
■ 第5步:发放犬牌电子证
申请通过,发放犬牌电子证,顺利完成养犬办证全部流程。
全市各镇(街道)
狂犬病免疫点和犬管办信息
目前,犬类登记办证免费,疫苗实行市场化定价,具体请咨询各镇(街道)免疫点。
市区
市区犬类服务点(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0978
地址:梧桐街道文昌路50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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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
开发区(高桥街道)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8849319
地址:开发区(高桥街道)广华路29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高桥)分局一楼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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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院镇
濮院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83986
地址:濮院镇宏苑路733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濮院分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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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福镇
崇福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8411400
地址:崇福镇锦绣路167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福分局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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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镇
乌镇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8788078
地址:乌镇镇分水墩路1061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镇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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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泉镇
洲泉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9387981
地址:洲泉镇环城南路汽车站东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洲泉分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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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镇
石门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82970
地址:石门镇人民路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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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鸣街道
凤鸣街道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2825
地址:凤鸣街道同福宏泰南路188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凤鸣中队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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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甸镇
屠甸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 89399268、89399267
地址:屠甸镇青云路37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屠甸中队(综治、社保所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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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镇
大麻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2733
地址:大麻镇光明路与科洲线交叉口新汽车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麻中队三楼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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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镇
河山镇犬管办(犬证预登记、犬类问题咨询等)
电话:89376280
地址:河山镇环河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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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成功的三种“身份证明”
犬只准养登记工作开始后,养犬市民需要为爱犬拿到三种“身份证明”:电子芯片、犬牌、电子证书,才算登记成功。
市民经过网上申报,网上初审通过后,便可带着狗狗前往各镇指定狂犬病免疫点注射疫苗,如已注射疫苗需提供相关证明免于注射。
在注射疫苗后,植入的电子芯片中可存储犬只的基本信息。这些程序完成后,相关部门便会向审核通过的个人(单位)发放电子证书。
养犬采取“年审制”,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1年。养犬市民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处罚条例
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五做到”
一、做到及时办理准养登记,有效期满需及时延续。
二、做到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做到犬吠影响他人时及时制止。
四、做到“一户一犬”。
五、做到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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