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违法!桐乡已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实施,
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然而在7月14日,
桐乡一男子却为了泄愤,罔顾法律,
将30多根自来水管从高楼抛下,
他也是桐乡涉嫌高空抛物罪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人。
为了泄愤,
他将自来水管从高楼抛下
今年31岁的张某来自湖北恩施,是一名电焊工。近段时间以来,他一直在屠甸镇某工地工作。7月14日,在9楼施工的他发现同在一个工地上工作的几名水电工正通过脚手架,将一捆捆的自来水管搬上来。他说:“因为当时自来水管摆放的位置,会影响我施工,所以我就提出,让他们换个地方堆放。”
面对张某的建议,几名水电工并没有放在心上,只是当场答应了他马上就会搬走。可是当他再次回到该区域准备施工时,这几捆自来水管依然放在老地方。于是盛怒之下,他就与几名水电工发生了争执。争执中,他随手就把地上的自来水管抛下了高楼泄愤,水电工见状随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事发地正好是个通道,但所幸当时并未有人员进出,而这些细长的自来水管就如一根根钢针,直插进通道的泥地里……张某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目前桐乡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昨天(7月19日),当记者见到张某时,他一脸懊悔地说:“当时就是脾气上来了,根本没有想过我是在9楼,还好没有伤到人,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交代了。”
高空抛物,有多危险?
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
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
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
也能要人命……
一起来看看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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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违法!
据了解,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他人,也同样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桐乡警方提醒,
每一件高空抛出的物品
都可能是伤人“凶器”,
每一起坠物伤人事件
都可能是家庭的噩梦。
广大市民应主动学法守法,
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文经桐乡市传媒中心独家编辑报道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部分内容来源丨人民日报
记者丨吴卓尔
通讯员丨徐飞燕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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