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桐乡这群人被实名曝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理念虽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
要知道,
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
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
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
血液中酒精含量
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
近日,
桐乡交警对最新一批
查获的涉嫌醉驾人员进行曝光,
涉及哪些驾驶人以及车辆?
一起来看看!
↓↓↓
驾驶人:费建会(50岁)
车牌号码:浙FNG755
车辆型号:小型普通客车
查获日期:2021年6月11日
查获地:桐乡市石门镇
血液酒精含量:232mg/100mL
驾驶人:蒋品顺(41岁)
车牌号码:湘MLC021
车辆型号:小型轿车
查获日期:2021年6月12日
查获地:桐乡市梧桐街道
血液酒精含量:202mg/100mL
驾驶人:陈洪良(55岁)
车牌号码:浙F305PN
车辆型号:小型轿车
查获日期:2021年6月13日
查获地:桐乡市大麻镇
血液酒精含量:165mg/100mL
驾驶人:王海涛(35岁)
车牌号码:浙FNB191
车辆型号:小型越野客车
查获日期:2021年6月16日
查获地:桐乡市梧桐街道
血液酒精含量:148mg/100mL
驾驶人:濮佳佳(30岁)
车牌号码:浙F670CM
车辆型号:小型轿车
查获日期:2021年6月10日
查获地:桐乡市濮院镇
血液酒精含量:229mg/100mL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小编提醒:
对于酒驾,
我们切莫心存侥幸。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来源丨桐乡交警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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