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警告拒不改正,桐乡这家单位停产停业!
近日,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
对某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
现场,2名工作人员正在作业,
收集箱内摆放着已经清洗、消毒
并包装好的餐饮具,
但该单位未设置餐饮具检验场所,
只是在一个空房间内
摆放了一台未启用的检验设备,
餐饮具收集箱内也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曾于2021年1月19日因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裁量标准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以上违法事实5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程度属于严重,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产停业。
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违法经营时间较长,且在受到警告处罚后未限期改正。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温馨
提醒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申诫罚,
也叫声誉罚,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
提出的谴责、警告,
促使其及时纠正,防止继续违法。
有些经营者认为
“警告”既不会使自己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也不会对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所以压根就不把“警告”当回事儿。
殊不知,
无视“警告”,拒不改正,
等来的将是法律更严厉的惩罚。
来源丨桐乡卫生监督
编辑丨吕嘉阳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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