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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肥发布告知书!

合肥发布 2024-01-28
禁止违法销售、加工经营河鲀鱼告知书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防控河鲀鱼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现就禁止违法销售、加工经营河鲀鱼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河鲀鱼体内含有的河鲀毒素,毒性是剧毒氰化钠的1250倍。中毒者发病时通常急速而剧烈,一般会出现知觉麻痹、运动障碍、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甚至会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目前,在临床上无特效解毒药,病死率较高。

二、商场超市、农批(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加工经营养殖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及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三、商场超市、农批(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仅允许经营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养殖河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企业加工的、带包装的河鲀加工产品。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同时做好河鲀加工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销售、加工经营河鲀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若因误食河鲀鱼及其制品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如在商场超市、农批(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发现有非法销售、加工经营河鲀鱼行为的,请拨打12345、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9日


信息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编辑:张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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