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告
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通告
为依法高效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发布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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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抵崇之日起,14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及病例活动场所的来(返)崇人员应履行主动申报、接受核酸检测或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义务,不得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拒不配合或虚报瞒报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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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不信谣、不传谣”,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不传播扩散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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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泄露、公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感染者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对于侵害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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