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经营、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4.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延续。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2.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注销。
1.关于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资质的书面申请;
2.其它相关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变更。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申请延续。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2.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3.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四)申请注销。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国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中国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许可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填写示范
填写说明:涉及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应当注明储罐个数及编号,储罐编号可以附表或附页填写。
错误示例
填写说明:涉及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应当注明储罐个数及编号,储罐编号可以附表或附页填写。
填写规范说明:
(1)主管海关名称;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4)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5)变更说明。
填写说明:涉及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应当注明储罐个数及编号,储罐编号可以附表或附页填写。
填写规范说明:
(1)主管海关名称;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4)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5)变更事项。
填写说明:涉及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应当注明储罐个数及编号,储罐编号可以附表或附页填写。
填写规范说明:
(1)主管海关名称;
(2)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填写规范说明:
(1)主管海关名称;
(2)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以及其他变更、延续等申请书在哪里获得?
答:可以在业务办理现场的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各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2.企业是否一定要在网上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答:海关已经开发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企业可以采取纯电子在网上办理的途径;企业也可以选择纯纸质的办理途径,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规定,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3.企业如何才能查询自身已提交申请的办理进度情况?
答:一是通过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二是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三是受理海关公布的其他方式。
4.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海关的正式受理日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规定:海关负责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负责统一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海关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海关在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5.企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6.海关办理完成审批后,会第一时间告知企业吗?
答:主管海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会正式向企业制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海关作出是否批准企业申请决定的,会正式向企业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7.企业如果对主管海关的审批决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企业如果对主管海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知道相关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相关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企业注册证书快到期了,办理延续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规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以上内容转自 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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