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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简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流程

2018-02-23 上海海关12360热线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署税发字〔2017〕11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下称限上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限上鼓励类项目不再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的形式确认,改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审批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鼓励类范围且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注明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


二、海关凭上述项目的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等材料以及其他申请材料,对照《产业目录》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办理限上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三、限上鼓励类项目单位应在设备进口前,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称“主管直属海关”)办理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二)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

(三)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

(四)进口设备清单;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材料不齐全有效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正;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并告知项目单位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五、主管直属海关对限上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疑问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函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自收到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函告海关总署。


六、限上鼓励类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直属海关报告:

(一)项目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二)项目备案机关纠正已备案项目的;

(三)项目审批机关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七、限上鼓励类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直属海关重新办理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

(一)项目核准机关变更已核准项目或者不同意项目延期开工申请的;

(二)项目备案机关变更已备案项目,或者告知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或者审批手续的;

(三)项目审批机关变更已批准项目的。


八、各直属海关针对限上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应学习掌握政策,加强风险防控,执行好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海关总署定期将限上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九、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管理,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直属海关)审核意见后,项目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


十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加强政策和作业流程调整的宣传和指导。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主动公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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