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二、适用范围:长江驳运船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转运业务的活动,并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长江驳运船舶的备案、变更、延期和注销。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承运企业及其船舶应先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
(三)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第五项“申请条件”的情形。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注册登记。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3.船舶照片(正侧面45度,彩色,2张);
4.海关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延续审批。
1.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照片(正侧面45度,彩色,2张);
4.海关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变更审批。
1.变更申请;
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船舶照片(正侧面45度,彩色,2张);
5.海关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四)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注销审批。
长江驳运船舶办理注销时,企业应提交《注销申请》,并交还海关制发的《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
八、办理流程:
(一)船舶负责人填写《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二)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批准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受理机构:船籍港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于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相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相关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相关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填制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船舶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
2.法人代表:填写申请船舶注册登记企业的法人代表姓名。
3.地址:填写申请船舶注册登记企业的办公地址。
4.开户银行帐号:填写申请船舶注册登记企业的开户银行帐号。
5.营业执照: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编号。
6.申请船舶数量:填写申请注册登记的船舶数量。
7.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8.电话:填写企业的业务联系电话。
9.船名: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的名称。
10.船籍港: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名称。
11.船舶种类: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的类型。
12.净吨位: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的净吨位。
13.载重吨位: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的载重吨位。
14.营运航线:填写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舶营运航线。
15.证书号: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营运证证号。
16.负责人:填写申请注册登记船舶所有人的姓名。
错误示例
船舶负责人未向船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申请,向船舶经营地海关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若不具备加封条件货舱的长江驳运船舶向海关提出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申请,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对不具有具备加封条件货舱的长江驳运船舶提出的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申请,海关应不予以审批。
以上内容转自 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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