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A看点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决议全文译文
根据2015年12月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
根据联合国环境署《2019年排放差距报告》;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全球1.5℃温升的海洋和冰层特别报告;
根据欧盟委员会2019年12月11日发布的《欧盟绿色新政》;
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年9月17日公布的2030气候目标计划;
根据欧盟理事会2019年12月12日和2020年7月17-21日的主张;
根据2020年7月23日发布的2020年7月17-21日欧盟理事会特别会议结论的决议 [1];
根据欧洲审计法院2020年9月15日第18/2020号题为“欧洲碳市场:免费碳配额需要更好的针对性”的特别报告;
根据2019年11月28日气候和环境紧急情况的决议 [2];
根据2020年1月15日《欧盟绿色新政》的决议 [3];
根据目前在2030年气候目标中的位置,即与1990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 [4];
根据《议事规则》中的第54条;
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以及工业、研究和能源委员会的主张;
根据环境、公共为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A9-00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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